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商標 圖形近似 主要部分 混淆誤認之虞) 「AKA-ONI & AO-ONI」v.「地藏小王設計圖」商標等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2017.11.23)

「經查系爭商標為以頭髮成火焰放射狀發散、頭頂生角、眼睛
    斜飛之童鬼圖案,另於圖樣之頸部並有以長布條型之外框,
    內有一串英文字印有日文書寫「AKA-ONI (赤鬼)&AO-ONI
    (青鬼)」捲曲如同身體之彩帶圖。另查據以異議諸商標亦
    為火焰造型,具有斜飛狀眼睛、額頭印記及嘴角兩側獠牙,
    但無其他文字敘述,然以文字所佔比例及圖形予消費者之識
    別性較文字為強之情形以觀,兩商標圖樣予人印象最鮮明之
    部分即係與人類相仿之童臉及五官部分,參諸兩商標擬人化
    之圖樣,除均有頭髮呈火焰放射狀發散、眼睛斜飛等構圖外
    ,額頭及頭型亦有相似之處,二造商標之主要部分仍為童鬼
    圖形,予消費者之觀念為外觀、輪廓及整體意象相當接近之
    童鬼圖形,故二造商標構成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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