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2017.11.23)
「經查系爭商標為以頭髮成火焰放射狀發散、頭頂生角、眼睛
斜飛之童鬼圖案,另於圖樣之頸部並有以長布條型之外框,
內有一串英文字印有日文書寫「AKA-ONI (赤鬼)&AO-ONI
(青鬼)」捲曲如同身體之彩帶圖。另查據以異議諸商標亦
為火焰造型,具有斜飛狀眼睛、額頭印記及嘴角兩側獠牙,
但無其他文字敘述,然以文字所佔比例及圖形予消費者之識
別性較文字為強之情形以觀,兩商標圖樣予人印象最鮮明之
部分即係與人類相仿之童臉及五官部分,參諸兩商標擬人化
之圖樣,除均有頭髮呈火焰放射狀發散、眼睛斜飛等構圖外
,額頭及頭型亦有相似之處,二造商標之主要部分仍為童鬼
圖形,予消費者之觀念為外觀、輪廓及整體意象相當接近之
童鬼圖形,故二造商標構成近似。」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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