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2016.12.14)
「三、原告主張:系爭著作係其委由訴外人莊崇賢攝影工作室所攝
影等語,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被告不
爭執其形式上為真正之「出資委託創作合約書」影本及附件
在卷可證(見本案卷第65、66頁),復經原告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被告不爭執其形式上真實性之底片一張為證(見本案卷
第86頁筆錄、第91、92頁勘驗照片),並徵諸通常僅有攝影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始能提出底片之經驗法則,應認原告為
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無誤。
四、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所有之系爭著作重製於其系
爭網頁,並上傳至網際網路,自屬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及公開
傳輸權。而被告於系爭網頁登載系爭著作,既非由被告自行
創作,即可客觀預見使用系爭照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故被告對於所使用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有無取
得合法使用權利等情,自應予適當查證,以避免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始得謂已盡交易上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人,所
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無法查證,即應放棄使用,
不應貿然加以使用而登載於系爭網頁。查被告雖抗辯:系爭
網頁之系爭照片係下載自大陸網站「圖行天下」,該網站並
標示為「免費圖片」,因此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云云。然查
: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之「圖行天下」版權聲
明記載:「圖行天下站內所有涉及作品及素材圖片由會員上
傳而來,圖行天下不擁有此類素材圖片的版權,本站所有資
源僅供學習與參考,請勿用於商業用途,否則產生的一切後
果將由您自己承擔!圖行天下作為圖片網路服務提供者,對
非法轉載、盜版行為的發生不具備充分的監控能力」(見本
案卷第67頁),業已明確警示其站內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並非
該站自己所有,且因該站無法監控所提供之下載圖片確均具
合法來源,故已警示侵權之可能性,甚至由其語氣,已能使
下載者知悉該站所提供下載之圖片並無合法授權,否則何以
不能使用於商業用途?以上均已使下載者認知:不因免費下
載而排除侵權之可能性;事實上,正因免費下載,其侵權之
可能性甚高,否則何人願平白無故耗費心力製作圖片供人免
費下載?況該版權聲明業已明示「請勿用於商業用途」,被
告仍將之登載於系爭網頁而用於商業用途,足認被告侵害原
告對於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有過失。」
「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217
號處分書(影本見本案卷第55至58頁被證二)雖對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黃宗源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按:「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
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
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
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41年臺上字第1307號
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況該案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所提告訴之
著作權法刑事責任(包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
,係以「故意」為要件,並無處罰過失之規定,被告若無故
意即不成罪,但本件原告訴訟標的之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
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在被告欠缺故意之情形下,仍得因「
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尚難因上開不起訴處分而解
免本件被告之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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