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著作權 商標 著作權歸屬約定) 「小孩洗手圖」美術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2017.12.29)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本院卷第95頁):
(一)原告設立維星公司,並於98年9 月28日以系爭著作向智慧
      局申請註冊商標,於99年6 月16日公告註冊取得系爭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施行細則第13條第5 類「醫療用消毒液
      ;醫療用薰蒸消毒製劑、人體用殺菌劑;醫療用洗淨劑;
      醫療用浴鹽;雙氧水」商品,權利期間自99年6 月16日至
      109年6月15日(參附件4)。
(二)被告以系爭商標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以及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事由向智慧局申請評定,經
      該局以105 年8 月25日中台評字第H01040070 號評定上開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嗣經濟部以106 年1 月23日經訴字
      第1050631526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維星公司之訴願(參附
      件5、6)。
(三)被告於智慧局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後,以系爭著作另向智
      慧局申請註冊「娃娃洗手圖」商標,業經獲准註冊公告(
      申請案號000000000,參附件7)。」

「(三)本件系爭著作權歸屬:
 1、按(第1 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
      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2 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
      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2、次按(第1 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第2 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
      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3、系爭協議書雖未記載契約成立時間,惟無礙於系爭協議書
      成立生效之認定,已如前述。而系爭協議書於當事人欄後
      緊接著即載明雙方係就設立被告公司等事成立協議,因被
      告公司設立登記於97年3 月21日,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
      表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8 頁),且契約當事人並不
      否認曾簽署過系爭協議書,是應足以推論契約當事人就系
      爭協議書第5 條所載「契約期間」之真意,係指自系爭協
      議書簽署日至甲方(即訴外人林育民)終止時,應堪認定
      。且觀諸系爭協議書約定事項之內容,係約定原告任職於
      被告公司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則原告既主張系爭
      著作係其於被告公司設立之97年間以5,000 元之代價委請
      臺中技術學院學生即訴外人○○○所繪製,並提出由訴外
      人○○○出具之同意書1 紙為證(參本院卷第7 頁),應
      堪採信,因系爭著作嗣用於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係不爭
      之事實,則原告委請訴外人○○○繪製系爭著作一事,自
      係原告為被告公司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亦足堪認定。
  4、本件原告固以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內容及相關事證為據
      ,主張兩造間係委任關係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第 1
      至3 條約定內容及相關事證為據,抗辯原告執行職務仍受
      訴外人林育民指揮監督,兩造間並非委任或合作關係,而
      係僱傭關係等語。然觀諸系爭協議書第5 條約定:「智慧
      財產權歸屬:乙方(原告)於契約期間內完成之所有著作
      、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訴外人林育民)所有,乙
      方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離職後亦同」,因系爭協議
      書之雙方當事人間就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歸屬訴外人林育
      民所有,已有明文約定,且系爭協議書並無無效或經解除
      之情形,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無論本件兩造間究係成立
      委任或僱傭關係,契約當事人間就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自
      應以前揭系爭協議書第5 條之約定為準甚明。復依前述,
      原告委請訴外人○○○繪製系爭著作一事,係為被告公司
      為之,則訴外人○○○所讓與之著作權,依系爭協議書第
      5條之約定,亦應歸屬訴外人林育民所有。」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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