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行政判決(2017.11.30)
「按所謂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係指以具有普
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
意,就兩商標主要部分之外觀、觀念或讀音整體觀察,有無
引起混淆誤認之虞以為斷。故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各
商標在「外觀」、「觀念」、「讀音」上特別突出顯著,足
以讓消費者對標誌整體形成核心印象之主要部分異時異地隔
離並整體觀察,以辨其是否足以引起混淆誤認之虞。經查系
爭申請商標圖樣上之「」,與據以核駁第005737
43號「」註冊商標相較,皆有相同之「
」日文字,僅在讀音相近之「」與「」有些微
差異,故雖系爭申請商標尚有中文部分,然既據以核駁第00
573743號註冊商標係以日文為主,則一般消費者在辨識二商
標時,自會著重於關於日文部分之比對,則因兩造商標關於
日文部分之差異有限,故仍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系爭申請
商標上之「易利磁絆」與據以核駁第01595628號註冊商標「
易利氣」相較,主要之中文部分皆有予人寓目較明顯的「易
利」二字,且因據以核駁第01595628號註冊商標係以中文標
示,故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且以使用中文為主之臺灣消費者
而言,自然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
關聯之來源,故亦應認係屬於構成近似之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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