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時尚法(商標 刑事 意圖販賣而輸入) 被告並非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品。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2017.11.23)

「 (二)雖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及輸入
   該等物品,然倘若被告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攜帶如附表所示
    之物入境,其應當謹慎且完善地包裝該商品,避免商品在運
    送過程中受到擠壓或因碰撞而產生壓痕、刮痕或變形之情形
    ,惟觀諸如附表所示之物遭查扣時之照片,被告非但未將如
    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仿冒商標之鞋子置放於鞋盒中,亦未在
    鞋中置放鞋撐以防止鞋子外觀變形,致使如附表編號16至19
    所示之鞋子已因擠壓而變形,另被告攜帶入境之包包中,除
    了2 個「CHANEL」品牌之皮夾及1 個小型之鍊帶包係用盒子
    包裝外,其餘較大型之包包均未使用防塵袋或外包裝袋包裝
    之,且自偵字卷第43頁下方照片可見扣案之包包外觀已因擠
    壓而產生明顯之摺痕...足認被告供稱其並非係為了要販賣而
    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入境,尚非不可採信。」

「(三)又雖公訴意旨認被告輸入仿冒「PRADA 」商標同款不同色的
   包包4 個,並輸入外觀形狀相同之仿冒「CHANEL」商標鍊帶
    包2 個,顯見輸入之目的在於販賣云云,然輸入同款不同色
    或外觀形狀類似之包包的原因多端,非謂一旦有此情狀,即
    可逕予推斷有販賣之意圖,復觀諸被告攜帶入境之包包及鞋
    子數量均非鉅,且其攜帶入境之15個包包中,其中只有4 個
    包包係同款不同色,其餘包包之款式、花紋均相異,況被告
    攜帶入境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鞋子有不成雙之情形,此
    有扣案物之照片共10張(見偵字卷第18頁、第41至45頁)在
    卷可考,尚難認被告攜帶入境之包包及鞋子確實已具販賣之
    規模,此外,綜觀本案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前有透
    過網路或實體店面、攤位販賣仿冒商標之包包或鞋子之行為
    ,尚難僅以被告攜帶該等物品入境即認被告有販賣如附表所
    示物品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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