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3日 星期日

(商標 廢止) 「XISHANGXI」 in「菸草」:商標權人提出的上市銷售計劃書,並非實際行銷使用的證據。

#商標 #廢止 #籌備 #商標使用

來看看這個案例:

 「XISHANGXI」in「菸草」的商標,被提出廢止之後,只能提出在越南的使用證據,就台灣的部分只能提出 #上市銷售計畫書。

法院認為:

商標權人提出的上市銷售計劃書,並非實際行銷使用的證據。

這代表什麼意思?

還在籌備階段的內容,不能當作商標使用證據。

那麼,#對外宣稱 要 #籌備星宇航空,算是商標使用證據嗎?

有趣的案例,等待智慧財產法院給我們解答~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102 號行政判決(2019.06.13)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9/06/xishangxi-in.html?m=1

#恒達法律事務所
#商標律師

#林佳瑩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102 號行政判決(2019.06.13)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諾標爾克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香港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CTBAT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之爭點為:原告於申請廢止日(107 年3 月7 日 )前3 年內,有無將系爭商標使用於「雪茄;香菸;菸;活 性碳濾嘴香菸;小雪茄菸;捲菸紙;香菸盒;雪茄盒;菸盒 ;菸具;打火機;火柴。」商品?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63條 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 二、按「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 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 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商標 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 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持有、陳列、販 賣、輸出或輸入附有商標之商品;或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 有關之物品;或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 廣告;或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 有使用商標之情形,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復 為同法第5 條所明定。又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 商標權人所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 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同法第65條第2 項、第67條第3 項準用第57條第3 項規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於廢止階段並未提出任何使用系爭商標之證據,於訴 願階段及行政訴訟階段檢送之訴願附件2 之授權書(同原證 5 )、訴願附件1 (同原證4 )標有系爭商標之菸類商品於 越南販售及進行商業展示活動等資料,僅能證明原告自107 年2 月26日起曾授權T-TECH國際有限公司在越南使用系爭商 標或在越南販售系爭商標菸類商品,惟均非行銷於我國市場 之資料,訴願附件3 (同原證6 )之系爭商標香煙商品外包 裝設計圖,並無日期可稽,原告108 年5 月7 日陳報狀附件 1 、2 之上市銷售計畫書2 份,亦僅屬上市前籌畫階段,均 無法證明系爭商標於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有在我國市場上實 際行銷使用之事實。至於原告所述於106 年1 月間申請「喜 上喜XISHANGXI 」商標(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8653 60號商標)及106 年7 月間進行系爭商標補發證書之申請等 ,均與系爭商標是否使用於指定之商品無涉,無法作為原告 有利之事證。 四、又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正當事由」,係指 商標權人由於事實上之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 致無法使用註冊商標以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 其指定之商品而言,例如海運斷絕,原料缺乏或天災地變, 以致廠房機器有重大損害,一時不能開工生產或銷售等,不 包括商標權人基於自身因素考量,自行不使用之情形。故原 告所稱該公司基於公司遷移、重建等商業政策決定不使用系 爭商標,應屬其自發性之策略訂定,並非不可歸責於己,尚 難認符合前揭規定所稱之「正當事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其於申請廢止 日前三年內有使用系爭商標於其指定之「雪茄;香菸;菸; 活性碳濾嘴香菸;小雪茄菸;捲菸紙;香菸盒;雪茄盒;菸 盒;菸具;打火機;火柴」商品之事實,且其未使用系爭商 標並無正當事由,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 。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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