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著作權 美術著作 雕塑) 朱銘 v. 玄空法寺:玄空法寺銷售、公開陳列持有朱銘雕塑仿冒品,應賠償3810萬元並登載判決。

賣朱銘假太極!台南知名佛寺判賠4800萬


玄空法寺等主張,玄空法寺受贈之物品多達數萬件,並無鑑定真偽能力與義務,信徒捐贈的藝術品只是單純擺設在園區內;且志工徐商義收下贈品時,表示附有保證書,玄空法寺無從知悉是偽品,也絕無散布或販售。
法院審理時,買家向法院證實確實向玄空法寺購買3件偽品,且陳列13件偽品也是事實,加上其中5件落款竟遭磨除落款及上漆,若持有者確信為真品,自不可能臨訟將落款磨除。
不僅如此,玄空法寺於接受該批雕塑時,根本未要求捐贈者提出作品保證書,直到朱銘提告,全真上人才向徐商義索取作品保證書,顯屬荒腔走板,嚴重違背經驗法則。」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2018.08.30)

 5.上訴人雖辯稱:系爭雕塑乃由信徒捐贈而來,當初係玄空法   寺志工徐O義處理收受,徐O義並表示附有作品保證書,上   訴人無從知悉系爭雕塑是偽品。上訴人玄空法寺受贈之物品   多達數萬件,並無鑑定真偽之專業能力與義務,信徒捐贈之   藝術品只是單純擺設在園區內,並無散布或販售之意圖云云   。惟查,上訴人玄空法寺多年來收藏各種宗教、藝術類之文   物及藝術品數量眾多,甚至須專門興建文物館來擺放並對外   展示,且收藏品中不乏大型、精美之雕塑品(見原證13:玄   空法寺官方網站「文物館二館開啟『心』視野」網頁,及「   00000000週六遊(下)台南楠栖玄空法寺- 文物館、永興吊   橋」網頁,原審卷二第46至53頁),足見上訴人玄空法寺寺   方對於各種藝術品具有一定之鑑賞能力,並非毫無常識之人   ,系爭16件雕塑為被上訴人享有盛名之太極系列及鄉土系列   雕塑,外觀上的辨識度極高,玄空法寺公開陳列朱銘雕塑,   業經編入臺南市政府發行之「樂活健行趣」介紹玄空法寺之   內容(見原審卷一第38頁),且被上訴人提出之原證9 參訪   民眾撰寫之網路遊記資料(見原審卷一第57、59頁、第62至   64頁),至玄空法寺參訪之民眾均可辨認該寺所展示之大型   雕塑即為被上訴人之作品,足見一般普羅大眾一眼望見系爭   雕塑即知係被上訴人之作品,上訴人玄空法寺長期收藏並展   示各類文物藝術品,豈有可能不知之理?又系爭雕塑多達10   多件,其中有10件為體積及重量均十分龐大之銅雕(高度約   100 多公分至300 多公分,重量由100 多公斤至1000多公斤   不等,每件雕塑之尺寸及重量詳見朱銘基金會鑑定報告書)   ,真品市值高達數億元,縱使為富商巨賈,亦不可能一次將   十多件朱銘大型銅雕作品釋出放至市場上,何況係一般信徒   將該鉅額之藝術品無償捐贈予寺廟?上訴人玄空法寺對此等   價值高昂之藝術品捐贈,竟無法提出任何可供查證之捐贈來   源資料(其宣稱之捐贈者○○○已死亡多年,無從查證,且   該人有何資力足以購買及持有大量朱銘之雕塑,亦無可考)   ,且系爭十多件雕塑從未列冊管理,顯與常情有違,又上訴   人黃O文於刑事案件偵查時,對於其提出之系爭雕塑作品保   證書來源,供稱:「(你怎麼會有這11份作品保證書?)玉   井警方在調查時,我問徐O義那些東西警方說是假的,徐O   義就拿作品保證書給我,我才再把保證書交給黃高O珠。」   (臺南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16127 號、104 年度他字36   92號案件105 年1 月13日訊問筆錄,見原審卷二第241 頁)   ,本件原審被告黃高O珠亦於上開刑事案件104 年7 月28日   之現場確認鑑定標的狀況摘要,表示保證書係後來此案遭檢   警追查時,徐O義提供給玄空法寺(原證11,見原審卷二第   22頁),足見上訴人玄空法寺於接受該批系爭雕塑時,根本   未要求該名「捐贈者」提出作品保證書,直到被上訴人對上   訴人等提出侵權告訴,警方至玄空法寺蒐證之後,上訴人黃   全文始向徐商義索取作品保證書,上訴人黃O文所陳述玄空   法寺接收系爭雕塑之經過,顯屬荒腔走板,嚴重違背經驗法   則,所辯不知系爭雕塑為偽品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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