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音樂著作 強制授權)智慧財產局意見:強制授權的目的在避免音樂發行市場受到壟斷。

著作權法69之所以規定強制授權,應該是參考美國立法例而來。

理由一(避免壟斷及價格偏高):
20世紀初當時,詞曲音樂作家會把權利轉讓給唱片公司,導致唱片公司得以壟斷,並維持高售價。為了要讓更多廠商可以進入這個市場競爭,要讓 #價格可以合理化,於是出現強制授權。

理由二(促進詞曲的流通):
由於記錄在紙本上的詞曲無法被大眾感知,而必須要經過表演或錄製之後,才有可能被大眾欣賞。因此,為了促進音樂的流通,應該要 #鼓勵詞曲被錄製成不同版本然後才能廣為流傳,於是出現強制授權。

如果用這個理由來看台灣的伴唱機市場,依據媒體報導的事實,某程度是唱片公司/弘音壟斷,價格也可能偏高。如果要鼓勵詞曲被公開演唱成不同版本才能廣為流傳,結論會是詞曲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還是有存在的必要。而台灣的現行法也是這個結果。

只是「詞」的部分,不管是「印在紙本」或「呈現在螢幕上」的確不在強制授權的範圍當中。因此,權利人去主張未經同意而使用是侵權,並不是沒有道理。

唱片公司/弘音的想法應該是:既然伴唱機的錄音已經被強制授權了,但至少透過「詞」這個部分去主張權利是可行的。

只是一發警告信函之後,使用者/阿公阿罵就跳腳,另一邊的詞曲創作人也跳腳,演變成兩邊在弱弱相殘。但其實問題的癥結點可能不在這裡,而是:台灣的伴唱機市場有壟斷的問題嗎?有沒有必要透過強制授權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我又得出了一個不同面向的心得XD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1050913


要旨: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69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進音樂文化發展,增進著作的流通,避免音樂 發行市場受到壟斷而有強制授權的規定,如果利用人有利用音樂著作錄製成銷售用錄音著作 的需要,可依該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並給付相當之使用報酬。

一、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69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進音樂文化發展,增進著作的流通,避    免音樂發行市場受到壟斷而有強制授權的規定,如果利用人有利用音樂著作錄製成銷    售用錄音著作的需要,可依該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並給付相當之使用報酬。在主管    機關准許強制授權的同時,必然會敘明利用的範圍,以免權利被不當擴張,而造成著    作權法保障著作人權益與調和社會公益的意旨相違背,先予以說明。  二、來函所關心的申請案,申請人曾於 104年 4月20日向本局申請,申請授權的利用範圍    為「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創作後,錄製為銷售用錄音著作,該錄音著作重製物標題名    稱即代號為『三民好歌 1』,錄音著作為通用MIDI檔,銷售後於可讀取記憶卡的裝置    及平台上利用」,由於其錄製載體與一般市面CD不同,本局曾多次函請申請人針對其    申請書的內容予以說明,申請人表示雖錄製於SD卡中,但於任何可播放SD卡的裝置皆    可播放,包括卡拉OK伴唱機,考量SD卡可能與電腦伴唱機的利用相關,亦與傳統錄音    CD市場不同,經本局邀請相關產業代表、學者專家會商、了解我國伴唱機授權市場現    狀,說明如下:   (一)目前我國許多新歌或傳唱度很高的歌曲,皆專屬授權(通常為 6個月)予特定公      司重製在電腦伴唱機,若歌曲反映不錯,通常在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仍會繼續      專屬授權,這種情況導致其他業者無法取得授權將這些歌曲灌錄到其他廠牌電腦      伴唱機,使得授權市場逐漸走向獨占,對音樂流通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相關業者      亦曾透過立法委員訴求修法。   (二)本局曾於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中,請申請人及相關著作財產      權人與會,會中曾嘗試雙方是否仍有協調之可能,惟著作財產權人表示若申請人      將SD卡利用在任何與電腦伴唱機有關的設備,則因歌曲仍屬專屬授權期間內而無      法授權,換言之,只要涉及伴唱機使用,申請人均無法透過市場協商。   (三)為慎重處理該申請案,本局亦召開兩次著審會,請申請人現場展示其所製作的成      品,多數委員認為於SD卡上錄製音樂,符合著作權法第69條第 1項所規定「銷售      用錄音著作」的要件,同時相關業者亦對本局積極表達本案相關訴求,在公開、      公正、依法處理的原則下,本局對於雙方的意見皆充分考量,考量SD卡符合「銷      售用錄音著作」的要件,且可錄製銷售,在可以播放SD卡的設備下利用,爰許可      申請案,惟在許可的行政處分中亦特別說明「歌詞須以錄製方式為之,若以文字      (即歌詞本)或於螢幕呈現,不在強制授權範圍內」,亦即以文字顯示之歌詞,      不在本授權範圍內,此一授權範圍自與一般伴唱機使用,且螢幕上呈現歌詞之利      用有別,並強調若申請人利用的範圍超過強制授權許可內容,將涉及違反著作權      法規定,權利人自可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