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O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一)不爭執事項:
1.世聯公司承攬施作桃園市政府風景管理處「角板山行館戰備 隧道風貌營造工程」,將其中之系爭彩繪工程發包予王邵傑 ,兩造於104 年12月15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約定工程承攬總 價為1,851,500 元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世聯公司已給付王 O傑1,749,636元。 2.世聯公司前於105 年4 月6 日以楊梅郵局239 號存證信函催 告王O傑於3 日內提交系爭合約書第4 條約定之上色稿,王 邵傑收受該存證信函後,僅以105 年4 月15日(104 )瑪雅 字第10500010415 號函覆:「本公司於105 年4 月7 日發文 貴公司之內容寫到,收到本文後7 日內確認彩繪數量與範圍 ,以便我方圖稿繪製1 :10圖稿,……於現日105 年4 月15 日止尚未收到貴公司任何回應,特發此文予以告知,……」 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任何上色稿予世聯公司。 3.王O傑所施作之系爭彩繪工程A 段,有牆面不良凸起即脫漆 情形發生,而世聯公司以105 年5 月13日世(105 )字第00 00000-0 號函催告王邵傑於7 日內進行修補,復以105 年5 月30日世(105 )字第0000000-0 號函,告知將另行委託他 廠商進行修繕。 (二)爭執事項: 1.王O傑施作系爭彩繪工程有無瑕疵?世聯公司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請求瑕疵修補費用716,863 元,有無 理由? 2.世聯公司依系爭合約書第4 條約定、民法第227 條規定(第 1 項準用第226 條第1 項),請求王邵傑賠償未提供上色稿 所造成之損害192,500 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一)王O傑施作系爭彩繪工程瑕疵部分: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 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 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 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 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210 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94年 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系爭彩繪工程A 段有牆面不良凸起之脫漆情形一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惟世聯公司主張該瑕疵係因王邵傑施作工 法不當所致,則為王邵傑所否認。原審依世聯公司聲請送桃 園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認「( 3)經勘查現場環境, 查閱有關油漆施工規範,壁畫彩繪不良凸起之成因,研判係 彩繪油漆前之表面未保持乾燥所致。由該規範規定彩繪漆面 時,現場環境之相對濕度不得高於85%,塗佈之粉刷表面溫 度不得超過40℃。…至是否先行施作防潮工程後始施作壁畫 油漆施工,端視該牆壁體內是否有不尋常之山系冷泉或滲水 ,然以現場壁畫漆面已由世聯公司修繕,至今已約一年並無 凸起現象,推測牆體內並無明顯滲水異樣產生,足見不良凸 起現象與是否先行施作防潮工程,研判並無關連。又A 段壁 畫有不良凸起狀況,而B 、C 段則無。經會勘現場瞭解A 、 B 、C 各段現場環境條件並無不同,A 段有不良凸起狀況, 端視A 段施作當時之現場環境相對濕度,牆面是否保持乾燥 以及牆面表面溫度是否太高有關。( 4)表面濕度之檢測以一 般之溼度計檢測即可,檢測結果並與現場環境之相對濕度比 對,超過規範規定之濕度(85%)即不得施工。…( 6)綜上 所述,A 段壁畫漆面不良凸起部分,研判係屬施工瑕疵,其 責任歸屬,依一般工程慣例及本件分包契約,均屬施工承商 (王邵傑)之責,壁畫施工乃為王邵傑專業技術部份,現場 狀況是否得為施工,以及施工技術之良窳,均應自行負責, 且應遵循符合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建築工程施工規範』之 油漆規範施作,非因現場環境之不同、牆壁濕度之改變及有 無施作保護漆而有更易,合後敘明。」,有該鑑定報告書可 據(見原審卷二第75頁),而王O傑就該鑑定結果並未舉證 有何不妥之處,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自得採信。王O傑 施作系爭彩繪工程之施作工法存有瑕疵,致系爭彩繪工程A 段牆面有不良凸起之脫漆現象,自堪認定,王邵傑辯稱其施 作系爭彩繪工程之施作工法並無瑕疵云云,尚無可採。 3.王O傑又辯稱係因該A 段先由他人施作彩繪因不符要求,始 再由其彩繪,所留牆面有問題,故施作彩繪後才會有凸起狀 況,非其施工瑕疵云云。惟按,當事人除有但書之情形外, 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定有明文。王O傑上開抗辯並未於原審程序提出,核屬新 防禦方法,其於本審程序提出並未釋明符合該條但書規定之 何款情形,自不得提出該新防禦方法。此外,依桃園市建築 師公會鑑定結果認「A 段有不良凸起狀況,端視A 段施作當 時之現場環境相對濕度,牆面是否保持乾燥以及牆面表面溫 度是否太高有關。」,已見前述,與王O傑所稱前先由他人 彩繪應無關連,王O傑對該新防禦方法復未舉證以實其說, 亦無可採。 4.世聯公司得請求之瑕疵修補費用計為418,179元: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 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王邵傑施作之系爭彩繪工程存有牆 面不良凸起脫漆瑕疵,已如前述,而世聯公司前有以105 年 5 月13日世(105 )字第0000000- 0號函催告王邵傑於7 日 內進行修補,復以105 年5 月30日世(105 )字第0000000 -0號函,告知將另行委託他廠商進行修繕,亦為王邵傑所不 爭執,是世聯公司請求王邵傑給付委請其他廠商進場修補改 善所支出之費用,即屬有據。世聯公司主張其因委請廠商修 補系爭彩繪工程瑕疵,支出3D彩繪保護透明漆費用137,605 元(未稅)、彩繪不良凸起刮除費用21,160元(未稅)、上 開二項稅金7,938 元、重新彩繪費用550,160 元,共計為 716,863 元,是否均得請求王劭傑償還說明如下: 3D彩繪保護透明漆費用137,605 元(未稅)部分: 世聯公司主張委請台剛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剛公司)施作 修補系爭彩繪工程,支出3D彩繪保護透明漆費用137,605 元 部分,固據提出統一發票1 紙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31 頁) ,然審閱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書、施工規範、單價分析表 等,均無記載保護透明漆項目之約定,而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鑑定報告亦認「又所提之保護漆系為壁畫完成後(外)保護 漆面之漆料,與壁畫油漆前所產生(內)不良凸起,研判並 無關連」(見原審卷二第75頁),亦徵保護透明漆並非系爭 彩繪工程之必要工項,應屬至明,世聯公司徒憑王邵傑自承 曾為世聯公司施作保護透明漆,即認此保護透明漆為王邵傑 承攬系爭彩繪工程工項之一部,自無可採。台剛公司所施作 之保護透明漆,既非王邵傑承攬系爭彩繪工程應施作之工程 項目,而世聯公司就此復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 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彩繪不良凸起刮除費用21,160元(未稅)部分: 王邵傑所施作系爭彩繪工程A 段部分,存在牆面不良凸起脫 漆之瑕疵,如不將該不良凸起部分刮除,牆面無法平整,亦 無從再行施工修補,是世聯公司主張為修補系爭彩繪工程A 段瑕疵,有委請廠商刮除不良凸起之必要,堪予採信。就系 爭彩繪工程不良凸起之刮除費用,世聯公司雖主張支出21,1 60元(未稅),並以統一發票1 紙為據(見原審卷一第231 頁)。然查,世聯公司提出該統一發票時,主張該刮除費用 之刮除範圍,包括A 段面積77.3平方公尺,以及B 段面積28 .5平方公尺(見原審卷一第221 頁)二部分,而原審於106 年4 月14日現場履勘時,世聯公司自陳B 區的修補工程部分 本件不主張(見原審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則系爭彩繪工 程B 段之刮除費用,自與本案無涉。參酌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鑑定報告所載「1.戰備隧道A 段壁畫部分:( 1)壁畫全部面 積,經會同兩造量測尺寸記錄標示於鑑附5,計算結果壁畫 全部面積為169.3 ㎡。…( 5)由附件二所示A 段壁畫不良凸 起之相片,比對現場結果,以一般鑑定作業實務,是無法依 相片顯示之瑕疵影像作量化之估計,本鑑定僅依經驗概估, 建議其不良凸起面積佔壁畫全部面積為50%,謹提參酌。」 之鑑定意見(見原審卷二第75頁),認世聯公司主張系爭彩 繪工程A 段瑕疵修補面積77.3平方公尺,未逾鑑定報告概估 之瑕疵面積範圍【計算式:169.3 ㎡50%=84.65 ㎡】, 系爭彩繪工程A 段之瑕疵修補面積,逕以世聯公司主張之 77.3平方公尺作為計算基準,應屬合理。世聯公司所主張之 不良刮除費用21,160元,既同時包含A 段之77.3平方公尺, 以及非本案請求範圍之B 段28.5平方公尺,則就系爭彩繪工 程A 段之刮除費用,即應以15,447元計【計算式:77.3( 77.3+28.5)100 %=73%;21,16073%=15,447,元 以下四捨五入】,方屬合理。是世聯公司請求系爭彩繪工程 A 段之油漆刮除費用,含稅計為16,219元【計算式: 15,447(1 +5 %)=16,219,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有 理由,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重新彩繪費用550,160 元: 系爭彩繪工程A 段不良凸起脫漆之瑕疵,經刮除後有再重新 彩繪之必要,此重新彩繪費用,為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至 為明灼。世聯公司主張委由他人刮除重行彩繪支付費用550, 160 元,並提出收據1 紙可為憑證(見原審卷一第233 頁) 。然系爭彩繪工程A 段之瑕疵修補面積僅77.3平方公尺,詳 如上述,而依世聯公司收據所載「角板山隧道內3D彩繪施工 約105.8 ㎡,每㎡5,200 元,依實做實算以現場丈量面積結 算」之內容,可查該收據所載重新彩繪費用之施作面積,已 逾系爭彩繪工程A 段之瑕疵面積,世聯公司於本件既已捨棄 系爭彩繪工程B 段之瑕疵修補費用請求,是世聯公司就系爭 彩繪工程A 段,所得請求之重新彩繪費用,應以401,960 元 為限【計算式:77.35,200 =401,960 】,逾此範圍不應 准許。 王劭傑抗辯依一般彩繪工程之市場行情,3D彩繪修補之費用 每平方公尺約略落在500 元至700 元間,且彩繪修補之完整 內容即包含「瑕疵部分之刮除」及「重新上色」之工項,二 者應合併計費云云。惟查,王劭傑對世聯公司提出上揭委由 他人刮除重行彩繪支付費用550,160 元之收據1 紙之真正並 無爭執,且本件世聯公司有先催告王劭傑自行修繕,惟王劭 傑拒不修繕,世聯公司始再通知將另委由他人修繕,王劭傑 亦未反對,而世聯公司委由他人修繕係為趕工性質,並先刮 除瑕疵畫面後再行彩繪,且須達到驗收之品質要求,非王劭 傑所稱僅為修補而已,況且兩造合約約定之每平方公尺彩繪 價格即達3,500 元(見原審卷一第5 頁),故王劭傑上訴所 提出之樂藝有限公司報價單稱3D立體彩繪修復每平方公尺 700 元、中興企業社報價單稱3D彩繪修補每平方公尺500 元 (見本院卷第97、99頁)云云,即非可採。王劭傑若為免另 由他人修繕費用太高,本應自行修繕,自不得事後無故爭辯 他人修繕費用太高,是其抗辯尚無可採。 綜上,世聯公司主張其為修補系爭彩繪工程A 段瑕疵,共支 出費用418,179 元【計算式:彩繪不良凸起刮除費用(含稅 )16,219元+重新彩繪費用401,960 元=418,179 】,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二)王邵傑未提供上色稿部分: 1.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 害」,民法第227 條第1 項及第22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2.經查,系爭合約書第4 條約定「施工前準備:須依照圖說與 繪圖內容提送壁畫草樣稿與壁畫1 :10等比例上色稿(需含 3D立體效果),彩色樣稿須待業主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確認後才可進場施作。」,足見王邵傑於進場施作系爭彩繪 工程前,即有依約定提供上色稿予世聯公司之義務。然世聯 公司於105 年4 月6 日以楊梅郵局239 號存證信函催告王邵 傑提交上色稿後,王邵傑僅以105 年4 月15日(104 )瑪雅 字第10500010415 號函覆「…,本公司於105 年4 月7 日發 文貴公司之內容寫到,收到本文後7 日內確認彩繪數量與範 圍,以便我方圖稿繪製1 :10圖稿,…。於現日105 年4 月 15日止尚未收到貴公司任何回應,特發此文予以告知,…」 ,迄未提出上色稿予世聯公司,為王邵傑所不爭執,上色稿 既屬王邵傑施工前之準備義務,即與系爭彩繪工程實際彩繪 之數量、範圍無涉,王邵傑上開函文執此推卻提供上色稿之 義務,自無理由。王劭傑又辯稱有提出印刷圖稿云云。惟查 依上揭約定須提出1 :10等比例之彩色樣稿,即手繪圖稿, 並非印刷圖稿,否則世聯公司何須再請人繪製圖稿,所辯自 無可採。王邵傑拒絕給付上色稿與世聯公司,已有違反債之 本旨之契約給付義務,且有可歸責事由,事屬至明。世聯公 司催告提供上色稿未果後,已另委請他廠商繪製上色稿,該 給付內容衡已不能補正,世聯公司就該可歸責於王邵傑之給 付不能,受有支出上色稿繪製費用192,500 元之損害,有收 據1 紙(見原審卷一第232 頁)可據,是其依民法第227 條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26 條第1 項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王邵 傑賠償192,500 元,自屬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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