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著作權 節目 抄襲) Endemol "1 vs 100" v. 挑戰101:益智節目的程序或設計構想概念,並無著作權,但舞台設計、主持人與參賽者的座位、互動方式、問答模式、求救方式、獎金獎勵方式,有特殊的表達,仍受著作權保護。但本案自訴人的荷蘭版節目罹於告訴期間,美國版節目為荷蘭版的衍生著作,不同處僅在於多處二種求救方式,但此僅為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7號刑事判決(2014.02.27)         自 訴 人 荷蘭商Endemol Nederland B.V. 自 訴 人 美商EndemolUSA,Inc. 被   告 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 鈞 被   告 焦志方 被   告 胡自雄   主 文 「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王鈞、焦志方、胡自雄被訴就英國版、 荷蘭版「1vs100」之著作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均自訴不受理。 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王鈞、焦志方、胡自雄被訴就美國版「 1vs100」之著作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均無罪。」

(三)美國版「1vs100」是否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之保護:按   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攝   影著作亦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   款、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視聽著作,係   將思想或感情以連續影像加以表現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7款規定:「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它藉   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而著作既為創作,即須具有原創性,   惟著作權法要求之原創性,與專利法之新穎性或進步性要件   不同,僅須著作人本於自己精神作用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   之著作即可,因此接受他人之思想、觀念等激發,而本於自   己精神作用後所為之著作,仍可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亦即著作權法重在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之思想、觀   念,以避免造成壟斷,反而危害創作與文化之發展。換言之   ,著作內隱含之思想或觀念無論是否正確,均不影響其可否   成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之判斷。此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   定之精義,即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   「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   、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易言之,只要是著作人   智慧心血之付出,並且在著作之內容或表達上已展現作者之   個性或其獨特性,即得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否則著作權法保   護之對象將僅止於少數大師級人物具有革命性之創新著作而   已,絕非著作權法立法之精神所在。又美國版「1vs100」固   為自訴人Endemol Nederland授權後製播,而依自訴人所提   出之「製作手冊1vs100」就美國部分其目錄之內容為:「4.   1遊戲規則、4.2場景設計、4.3節目流程、4.4技術或製作問   題、4.5參賽者、4.6題目資料、4.7主持人與助手、4.8場景   與舞臺電子器材、4.9雜項規則、4.10NBC Universal節目道   德標準確認書4.11參賽者申請書、4.12調查許可及免責同意   書、4.13參賽者免責合約、4.14時程」,並就「4.1遊戲規   則部分」詳細說明「1vs100」為刺激性1小時益智節目,及   其遊戲規則及答對題數所對應之累積獎金,並敘明「淘汰把   關者(MOB)」、「挑戰者答題」、「求救」、「Poll the   Mob(把關者民調)」、「Ask the Mob(詢問把關者)」、   「Trust the Mob(相信把關者)」、「決定點」、「SNEAK   PEEK(偷瞄)」、「The Mob(把關者)」、「替換和補充   把關者」、「問題」、「隨機抽選題疊」、「雜項」、「新   獎金樹」之實際操作流程(見本院卷一第175-179頁背面)   ,從上述內容觀之,可見自訴人Endemol Nederland授權之   內容書僅是在表達該節目如何製作之大綱及構想,至於該節   目之實際演出內容,尚須有主持人訪問參賽者及製作人題目   之設計就遊戲之進行逐一具體表達,而節目中使用的全部題   目都由製作人全權決定,亦即該益智節目之完成尚涉及主持   人如何訪問參賽者、題目之計設及導演之手法、剪輯等,故   從該授權之版式尚無法直接演出,需有每集的實際競賽之情   ,因此,縱使「1vs100」節目之遊戲方法、參與角色設定、   舞臺設計係依上述「製作手冊1vs100」所製作,但此僅為節   目之大綱、構想、流程,並無角色互動發展之具體內容,與   實際鋪陳具體事件次序及角色互動發展情節之影片,難謂在   量或質方面達於實質類似之程度,亦即仍須有具體表達之主   持人、參賽者、把關者之參與及具體題目設計後,始得據以   製作成上開節目之視聽著作,是上開美國版「1vs100」視聽   著作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被告等辯稱美國   版「1vs100」不具原創性而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   顯屬無稽,不足採認。而本件自訴人係主張「挑戰101」就   主持方式、舞臺設計、場景設計、座位排列、燈號排列、以   及遊戲規則與細節,均高度近似於美國版「1vs100」(見本   院卷一第3頁背面),而非指使用節目之某特定時點內容聲   音影像如主持人與參賽者、把關者所敘之內容或於遊戲中所   使用之問題及使用之配樂等。而所謂重製,依著作權第3條1   項第5款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   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   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從而據自   訴代理人所述被告等侵害著作權之方式,顯與著作權法所稱   重製之構成要件有間。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等是否有以改   作即以翻譯、編曲、改寫或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   為創作之方式,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編號│勘驗內│美國版(自證43號,第│被告版(自證40號,98年│ │  │容  │2系列第1集節目)  │7月17日於中國電視台播 │ │  │   │          │放)         │ ├──┼───┼──────────┼───────────┤ │ 1 │挑戰者│1位挑戰者及100名把關│1 位挑戰者及101 名把關│ │  │與把關│者,該名挑戰者為女性│者。         │ │  │者人數│,100 名把關者均為男│           │ │  │   │性。        │           │ ├──┼───┼──────────┼───────────┤ │ 2 │主持台│主持台為圓形高台,其│主持台為T 字型,其上站│ │  │、電視│上站立一位主持人及一│立主持人即被告胡自雄及│ │  │牆及把│位挑戰者。1面電視牆 │一位挑戰者。1 面電視牆│ │  │關者座│設置在把關者席位中央│設置於主持人左後方。把│ │  │位、燈│。把關者座位採階梯式│關者座位採階梯式排列,│ │  │號之設│排列,共有七排,每一│共有七排,每一把關者有│ │  │置方式│把關者有獨立之座位及│獨立之座位及背後之燈號│ │  │   │背後之燈號。    │。          │ ├──┼───┼──────────┼───────────┤ │ 3 │挑戰者│出場之挑戰者站在主持│出場之挑戰者站在主持人│ │  │出場方│人右側並與主持人一起│之左側,並與主持人站在│ │  │式及站│站在設有欄杆之圓形高│無欄杆亦無圍牆之大平台│ │  │立位置│台上。       │上。         │ ├──┼───┼──────────┼───────────┤ │ 4 │主持人│由主持人或由一段錄影│由旁白讀出題目及答案選│ │  │出題方│中之人物讀出題目及答│項。         │ │  │式  │案選項。      │           │ ├──┼───┼──────────┼───────────┤ │ 5 │電視牆│當主持人唸出題目及答│當主持人唸出題目及答案│ │  │及螢幕│案選項時,電視牆畫面│選項時,電視牆畫面及播│ │  │畫面呈│及播出畫面均顯示該題│出畫面均顯示該題目,並│ │  │現題目│目,並在題目下方由左│在題目下方由左至右橫向│ │  │方式 │至右橫向排列顯示3個 │排列於3 個答案選項於3 │ │  │   │答案選項於3個格子中 │個格子中。之後主持人即│ │  │   │。之後主持人即要把關│要求把關者先作答,之後│ │  │   │者先作答,再要求挑戰│亦要求挑戰者作答。  │ │  │   │者選擇答案。    │           │ ├──┼───┼──────────┼───────────┤ │ 6 │確認答│挑戰者選擇答案後,須│挑戰者以口頭告知主持人│ │  │案方式│按下按鈕,按下按鈕後│答案,經主持人向挑戰者│ │  │   │,該答案選項以紅色外│確認後,播出畫面即以不│ │  │   │框標註。主持人並稱「│同顏色標定挑戰者選定之│ │  │   │鎖住答案」。    │答案選項,主持人並稱「│ │  │   │          │鎖住」答案,之後主持人│ │  │   │          │再隨機挑選把關者詢問其│ │  │   │          │答案及理由。     │ ├──┼───┼──────────┼───────────┤ │ 7 │答案公│螢幕上以不同顏色顯示│螢幕上以不同顏色顯示正│ │  │布時之│正確答案。挑戰者答對│確答案。在主持人表示要│ │  │螢幕及│時,該答案以紅色外框│公佈答案前,會有數秒之│ │  │燈號呈│及白色底色標註;答錯│倒數畫面。挑戰者答對時│ │  │現方式│時,挑戰者選擇之錯誤│,答案外框會由紅色變為│ │  │   │答案以紅色外框標註,│綠色閃光,挑戰者答錯時│ │  │   │挑戰者未選擇之正確答│,正確答案之外框則變為│ │  │   │案則以白色底色標註。│綠色。答對把關者之身後│ │  │   │答對把關者之身後燈號│燈號維持藍色,答錯把關│ │  │   │維持藍色,答錯把關者│者之身後燈號則變為紅色│ │  │   │之身後燈號變為紅色。│,該紅色燈號旋即熄滅。│ │  │   │之後主持人告訴挑戰者│螢幕則同時顯示「01;﹩│ │  │   │淘汰之把關者人數及贏│00600 」,代表淘汰之把│ │  │   │得之累積獎金,同時在│關者人數及挑戰者贏得之│ │  │   │螢幕上顯示淘汰把關者│累積獎金,之後主持人即│ │  │   │人數及挑戰者贏得之累│表示進入下一題。   │ │  │   │積獎金。      │           │ ├──┼───┼──────────┼───────────┤ │ 8 │獎金計│每淘汰10人,晉級1 階│每淘汰一人獲得獎金新臺│ │  │算方式│獎金,最終獎金美金 │幣600 元,但若將101 位│ │  │   │100 萬元。如挑戰者答│挑戰者全數淘汰,則獲得│ │  │   │錯則遭淘汰,所贏得之│最終獎金新臺幣10萬元。│ │  │   │累積獎金由剩餘之把關│如挑戰者答錯則遭淘汰,│ │  │   │者均分。      │所贏得之累積獎金由剩餘│ │  │   │          │之把關者均分。    │ ├──┼───┼──────────┼───────────┤ │ 9 │詳細解│答案揭曉後即進行下一│答案揭曉後,會有字幕或│ │  │答方式│題,不提供題目之詳細│畫面針對正確答案加以說│ │  │   │解答。       │明或解釋。      │ ├──┼───┼──────────┼───────────┤ │10 │求救方│主持人表示有三種求救│共有二種求救方式及機會│ │  │式  │方式,「ASK THE MOB │。求救方式分別名為「真│ │  │   │」、「TRUST THE MOB │的假不了」及「誰沒有朋│ │  │   │」及「POLL THE MOB」│友」(又名為「CALL-OUT│ │  │   │,各有一次求救機會。│」)。挑戰者一開始先選│ │  │   │挑戰者先表示選擇「 │擇「誰沒有朋友」(  │ │  │   │POLL THE MOB」,即主│CALL-OUT),即由主持人│ │  │   │持人先詢問挑戰者欲瞭│詢問挑戰者要去電何人求│ │  │   │解何答案選項有多少把│救,旋即去電聯絡該人,│ │  │   │關者選擇,經挑戰者選│經挑戰者、主持人及聯絡│ │  │   │擇欲瞭解之答案選項(│之該人討論後,以紅色外│ │  │   │C)後,由主持人告知 │框標定該人之答案,之後│ │  │   │選定該答案選項之把關│主持人又現場詢問2 位把│ │  │   │者人數,再由挑戰者選│關者之答案及理由,嗣即│ │  │   │定自己之答案選項。在│公布正確答案。進行另一│ │  │   │下一題時挑戰者又表示│題時挑戰者選擇「真的假│ │  │   │欲使用「ASK THE MOB │不了」,播出的畫面並顯│ │  │   │」求救,主持人即表示│示「一個對一個錯」、「│ │  │   │製作單位會隨機選擇2 │誰的答案有道理?」。主│ │  │   │位把關者,其中一位是│持人即分別請選定之2 位│ │  │   │正確答案,另一位係錯│把關者說出其答案及理由│ │  │   │誤答案,另外未被選擇│,經該二位把關者分別說│ │  │   │之答案,主持人即表示│出各自選擇的答案後,主│ │  │   │會被刪除,並先後詢問│持人即表示另一個未經該│ │  │   │該2 位把關者所選答案│二位把關者所選擇之答案│ │  │   │及其理由,再由參賽者│業經刪除,之後主持人即│ │  │   │選定自己之答案。整段│要求挑戰者選擇自己之答│ │  │   │過程挑戰者並未使用「│案。         │ │  │   │TRUST THE MOB 」求救│           │ │  │   │。         │           │ └──┴───┴──────────┴───────────┘   足見被告焦志方所製作之節目「挑戰101」確實與自訴人End   emol USA所製作「1vs100」節目,有如上類似之點及相異之   處。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允宜審酌一切   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   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   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   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   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   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謂「改作」,係指以翻   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   而言。故立體物上除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美術著作之著   作內容者外,尚另有新的創意表現,且此有創意之立體物復   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所例示保護之著作,即屬上開所定之   改作行為,此立體物即為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衍生   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從而立體物製成者,自亦需   取得美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改作   權)之情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判決可資   參照,從而上開節目雖節目名稱不相同,然從勘驗之節目內   容中參與該益智節目之人數相近,均是由一挑戰者對抗100   名或101名之把關者、節目之遊戲規則、流程、求救之方式   、舞臺之設計、把關者之座位設計等方面綜合觀之,確實構   成實質近似。然上開各點近似之內容,究係著作之「表達」   ,或表達之「思想、程序、製成、系統、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發現」並非無疑問。益智類型問答節目之節目類型,   於本案發生前即非少見,此種益智類型問答節目,本常搭配   多種不同關卡或求救方式,是一般益智類型節目呈現之程序   或設計構想、概念,自不宜過度適用著作權法之保護,然自   訴人Endemol USA之「1vs100」節目,其舞臺設計、主持人   與參賽者及100位把關者之座位、互動方式、問答模式、求   救之方式及獎金獎勵方式,有其特殊之表達方式,並藉此種   一連串之表達方式,增加節目之張力,故應認屬著作人構想   之特別表達,仍得受著作權之保護,鑑定人國立臺灣大學法   律學系專任教授蔡明誠亦同此見解(見本院卷五第70-79頁   )。

(六)惟就自訴人Endemol USA之「1vs100」節目,其舞臺設計、
  主持人與參賽者及100位把關者之座位、互動方式、問答模   式及獎金獎勵方式,係源自自訴人Endemol Nederland授權   ,自訴人Endemol USA除就參賽者之求救方式部分,有「ASK   THEMOB」、「TRUST THE MOB」外,餘皆係依照Endemol   Nederland授權之版式內容改作之衍生著作,而衍生著作之   著作權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固規定「就原著作改   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然除有專屬   授權而得依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   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外(著作權法第37條第   4項前段參照),其保護之範圍應僅限於改作人之獨立創作   範圍,亦即限於非利用且獨立於原著作之部分,對於原著作   之著作權不生任何影響,若非如此,無從區分對原著作及衍   生著作之保護範圍。且原創性為著作之前題要件,衍生著作   得以獨立於原著作外另受保護,本係因衍生著作雖係自原著   作加以改作,但相對於原著作仍表彰出一定之原創性始足當   之,是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得主張著作財產權受侵害   之範圍,自限於所創作之部分。從而,縱依本件自訴人Ende   mol USA所述,「ASK THE MOB」、「TRUST THE MOB」為自   訴人Endemol USA所原創,但既未經自訴人Endemol Nederla   nd專屬授權,是所得主張遭被告等侵害之範圍自僅限於「AS   K THE MOB」、「TRUST THE MOB」部分。然再將「ASK THE   MOB」、「TRUST THE MOB」就節目流程中抽出獨立觀之,「   ASK THE MOB」之求救方式係指參賽者選擇此種求救之方式   後,現場會以亮燈方式隨機選擇2位把關者,其中1位把關者   選擇正確的答案,另1位則選擇錯誤之答案,之後主持人分   別請獲選之2位把關者講出其所選答案及其理由之求救方式   (見卷一第178頁背面、179頁),即為「挑戰101」節目中   之「真的假不了」;「TRUST THE MOB」則是指若挑戰者不   確定答案為何,同意只選擇由剩餘合格把關者中多數所選擇   的答案,如果合格把關者有相同人數選擇兩個以上的答案,   則主持人會把這樣的情況告訴挑戰者,這時挑戰者只能從這   些選擇中挑選答案(見本院卷一第179頁),即為「挑戰101   」節目中之「一翻兩瞪眼」之求救方式,而判斷是否抄襲時   ,應以質與量兩方面合併審酌。參照自訴人所提出自維基百   科所查得節目「挑戰101」之列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93-99   頁,被告等所提出之挑戰101企劃簡報案中,僅有3種求救方   式,分別為「你們說呢?」、「透露一下!」、「誰沒朋友   ﹗」,「你們說呢?」之內容即為「真的假不了」,見本院   卷一第250-254頁)。觀之,「挑戰101」是主持人在簡短介   紹一部分之把關參賽者後,接著進行兩個單元。一個單元是   「名人挑戰賽」,另外一個單元是「挑戰101」,每次遊戲   之問題,均為「3選1」,題目生活化、多樣化,由第1至13   集節目中,共計有5種錦囊即求救方式可以使用,「名人挑   戰賽」有2種求救方式,一為「誰沒有朋友」,是參賽來賓   可以選擇1位把關者,將他作答的答案告知參賽來賓,作為   參賽來賓答題時的參考答案。被指定的把關者的回答有可能   是錯誤的,也有可能是正確的,參賽來賓就必須要謹慎地決   定其答案,二為「出外靠朋友」,是參賽來賓可以打電話給   他認為可以幫忙解答的親朋好友,對象不拘。被詢問的對象   ,有可能會提供不正確的答案,也有可能會提供正確的答案   ,屆時參賽來賓要謹慎作答;「挑戰101」則有3個求救方式   ,一為「真的假不了」,是製作單位隨機抽選一個作答正確   ,與一個作答錯誤的把關者,而且這兩個把關者還要說明他   們選擇該答案的原因,作為參賽來賓答題的依據,二為「一   翻兩瞪眼」,是將目前還存活的把關者當中,選擇該題選項   內最多的把關者作為回答答案,參賽來賓只能遵從多數的選   擇,不得更改,且此求救方式於第7集節目之後的參賽者不   能使用,為「出外靠朋友」與名人挑戰賽的「誰沒有朋友」   的求救用法相同,僅與「名人挑戰賽」之名稱不同而已。從   而「挑戰101」之節目當中區分兩部分,一為「名人挑戰賽   」,一為「挑戰101」,合計共有5個求救方式,其中僅有2   個求救方式與自訴人EndemolUSA「1vs100」節目中之求救方   式相同,而「挑戰101」為益智型節目,因每次參賽者之個   別狀況將導致競賽之過程不同,參賽者是否使用求救方式,   及是否必然使用到上述兩種求救方式,均無法預期,而依自   訴人所聲請本院勘驗之「1vs100」及「挑戰101」節目,「   1vs100」該集主持人介紹共有「ASKTHE MOB」、「TRUST   THE MOB」及「POLL THEMOB」3種求救方式,參賽者先使用   「POLL THE MOB」,再使用「ASK THE MOB」,並未使用「   TRUST THE MOB」,「挑戰101」則是介紹共有2種求救方式   。求救方式分別名為「真的假不了」及「誰沒有朋友」(又   名為「CALL-OUT」)。挑戰者一開始先選擇「誰沒有朋友」   ,之後再選擇「真的假不了」,從而由該次內容觀之,兩者   大型益智型節目,僅當中1求救方式相同,且益智類型問答   節目,本常搭配多種不同關卡或求救方式,是一般益智類型   節目呈現之程序或設計構想、概念,自不宜過度適用著作權   法之保護本院前已敘明,從而就自訴人聲請勘驗之結果,就   質與量綜合觀之,自訴人Endemol USA之「1vs100」節目,   所得主張受侵害之2種求救表達方式尚難認屬特殊之表達方   式,而評價為著作人構想之特別表達,進而得受著作權之保   護。是就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焦志方有何侵害自訴人   EndemolUSA之「1vs100」節目視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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