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爭執事項:......
2.若據爭商標1 ~3 就「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部分為著
名商標,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是否得單獨就其已主張聲明不專
用之「101 」部分,主張商標權?
「(二)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固不得就其聲明不專用之「101 」部分單
獨主張商標權,但得就據爭商標整體主張商標權:
1.商標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
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
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即所謂
的「聲明不專用」制度。聲明不專用係在商標註冊行政上之
一種措施,對於商標權利範圍僅具明確化之作用,並不影響
商標權之權利範圍,商標還是僅就註冊之文字及(或)圖案
之整體,享有商標權利。
2.按「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以之與
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
備商標功能,聲明不專用制度,僅係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
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之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
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具識別性之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7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商標係由數字「101 」及中文「名品會」3 字,由
左至右依序排列所組成,其中數字「101 」係以粗字體呈現
,雖於數字「0 」之圓圈中間空洞部分加入實心圓形圖案,
但「101 」所呈現之比例一致,並未有凸顯任一數字之態樣
呈現,就消費者觀察之認知上,未有特別之識別性,系爭商
標數字部分仍予消費者留下數字101 之印象;至置於「101
」數字後之中文「名品會」3 字則予人為傳達有關名品聚集
之意涵,用於指定服務上識別性弱,系爭商標整體觀察,以
起首粗字體設計之數字「101 」於外觀較為醒目,為消費者
辨識來源之主要部分;而據爭商標諸商標亦為數字「101 」
與中英文「台北」、「TAIPEI」或101 建築體圖形組合而成
,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普遍知悉已臻至著名商標,且早在96年
5 月23日經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為兩
造所不爭執,尤其「101 」更是消費者耳熟能詳之表徵,縱
據爭商標於申請註冊時,聲明不專用,但參照前開說明,「
101 」仍為據爭商標整體之顯著部分,不因聲明不專用而受
影響。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之顯著部分均為數字「101 」
,二者不論讀音、外觀均有相當程度雷同及相似之處,近似
度極高。
3.況在本案中,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並非僅就其聲明不專用之「
101 」單獨主張權利,而是以「台北101 」、「TAIPEI 101
」整體商標圖樣主張權利,並進行近似與否之比對。數字科
技公司認其係僅就聲明不專用之「101 」單獨主張權利云云
,並不可採。」
「(四)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主張排除網域名稱等部分:
1.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
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網域或其他
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
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為擬制侵
害商標權之一種型態。
2.據爭商標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普遍知悉已臻至著名商標,且早
在96年5 月23日經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主張數字科技
公司以系爭域名「101vip . com .tw」向「財團法人台灣網
路資訊中心」申請註冊為前項「101 名品會」購物網站之網
域名稱,有知名搜尋網站GOOGLE、YAHOO ! 奇摩網站經輸入
「101 名品會」關鍵字之搜尋結果網頁,其連結網址顯示為
「www .101vip .com .tw」,經以網路網址查詢工具「全球
WHOIS 查詢」上開網域名稱係於103 年(西元2014年)6 月
11日登記註冊、登記註冊人為數字科技公司,並提出原證6
之GOOGLE、YAHOO 查詢網頁( 見原審卷一第45、46頁)及原
證12之全球WHOIS 查詢網頁( 見原審卷一第62頁)為證,並
為數字科技公司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系爭域名之註冊
乃在據爭商標在96年5 月23日經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之後
。又數字科技公司自承在100 年起開始申請註冊與101 有關
之商標,合理推論數字科技公司在100 年之後才使用系爭域
名,當時應已知悉據爭商標為著名商標,數字科技公司仍申
請使用系爭域名,應非屬善意。
3.擬制侵害商標權規定是以維護著名商標指示連結的單一性或
稀有性之方式,來保護著名商標權之價值。以此而言,以著
名商標中之文字或數字作為網域名稱或社群網站帳號,並沒
有差別。而數字其實本身也是文字的一種,以數字科技公司
使用註冊所用之「101 」而言,一般即認為屬於阿拉伯數字
,所以應該也屬於據爭商標中之文字。數字科技公司於原審
抗辯「101 」不是據爭商標中的「文字」,是「圖樣記號」
云云,不足採信。
4.以數字科技公司實際使用「101vip.com.tw 」以及「101 名
品會」作為社群網站帳號名稱之情形來看,是用來作為精品
銷售,銷售的物品包括:皮包、香水、服飾、手錶等,這些
都是據爭商標指定使用類別,應會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係與據
爭商標有關,而由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成立之網站,致生混淆
誤認之虞。數字科技公司聲請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進行市場調查之鑑定結果亦顯示:有12.98 %的受訪者看到
標示有系爭商標的網頁內容(即系爭鑑定報告所稱丙圖樣)
,會認為是由據爭商標(即系爭鑑定報告所稱甲商標)之所
有人提供;有20.74 %受訪者看到「101vip .com .tw 」之
網址,或是以「101 名品會」作為名稱的社群網站帳號,會
認為是由據爭商標之所有人設置(以上見系爭鑑定報告第49
頁,外放),故該市場調查報告亦認有不少相關消費者會生
混淆誤認之虞,不足據為數字科技公司有利之認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