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原創性 #逆轉判決
防火實驗室的試驗報告,有沒有著作權呢?
一審法院說:欠缺原創性,沒有著作權。
二審的智慧財產法院說:有著作權。可以引用結果,但不能整本照抄。
「實驗成果為具體表達之著作,
引用他人之實驗成果,
並 #非單純引用實驗結果獲致之觀念,
係 #重製文字照片及圖形之表達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2019.03.07)
「 (1)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著作必須具有創作 性,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 意,即顯示著作人之個性者(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 5206號刑事判決)。至於著作之品質與美感,並非創作性考 量之要素,此為美國著作權法之美學不歧視原則或德國著作 權法之小銅幣理論之涵義。是著作符合取得著作權之要件有 五:①著作已完成,始有保護之必要性。所謂完成,並不以 全部完成為要件,雖屬部分完成,惟客觀上已有保護之價值 ,自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可取得著作權。②具有原創性 。③人類精神之創作。④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⑤須非 不受保護之著作。其中最重要之要件為原創性、客觀表達方 式及創作要件。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 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 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始有賦與排他性權 利之必要。原創性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申言之:①所謂原 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 來。②創作性之程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倘依社會 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 現著作人之個性即可(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民事判 決)。準此,本院應審究系爭試驗報告書是否為告訴人所原 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可表達告訴人內心 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作為應受著作權法 保護之論據。 (2)實驗結果之統計亦屬著作權法之著作: 按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 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著作權法 不保護觀念,而係保護觀念之表達。實驗成果為具體表達之 著作,引用他人之實驗成果,並非單純引用實驗結果獲致之 觀念,係重製文字、照片及圖形之表達,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職是,試驗報告書除有數據之描述外,亦有句子之結構、 顏色及狀態之表達,依社會通念以觀,試驗報告書與前已存 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雖非 高度性創作,惟具有最低程度之個別性。揆諸前揭說明,應 受著作權之保護。 (3)審視系爭試驗報告書之內容可知,其為告訴人防火中心人員 獨立完成,有關試驗體情形之描述,語句雖大多不長,然為 製作人員自身觀察後,以個人之用語加以記錄,可見「逐漸 白化」、「完全白化狀」、「紅熱焦黑狀」、「未產生開口 、嚴重裂隙或葉片脫軌之情形」、「冒出連續性火焰」等具 獨特性之描述,雖在相同之試驗體狀態,然在不同創作者之 表達描述,應有不同,實足以傳達作者之思想或感情。系爭 試驗報告書內之圖表,為著作者整理試驗結果,除選擇呈現 之數據內容、項目與表現方法外,並以曲線圖方式表達,橫 縱軸如何設置、級距如何編排。均含有創作者之思維與智巧 ,使閱讀者可自該等文字、數據及圖表,知悉著作者所表達 之本意。試驗報告書中之照片,係為呈現試驗體測試後之外 觀情形,主要以試驗體為拍攝標的,除就試驗體之擺放、大 小及角度,有所選擇與安排外,其拍攝部位、重點及拍攝時 機為何,均經著作者精心設計拍攝後,再將照片逐一妥善安 排於系爭試驗報告,並非單純實體之機械式再現,使觀看者 藉由該等照片,可瞭解著作者表達之意涵,具有著作之思想 與感情之表達。準此,系爭試驗報告書之文字、圖表及照片 ,為具有原創性之著作,應受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原審判決 之認定,容有忽略著作之最低程度之個別性。職是,被告之 試驗報告書重製告訴人之系爭試驗報告,應成立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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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2016.3.11)
「 2、關於附表三編號1、2、8、9、12所示試驗時間及試驗體情
形之文字內容,係在表達試驗體於試驗過程中呈現之變化
情形,其文字敘述諸如「試驗體加熱面玻璃受熱產生裂痕
」、「試驗體非加熱面玻璃內層受熱膨脹」等,用語甚為
精簡,均屬短句句型,其語文之創造性極低,尚不足傳達
作者之任何思想或感情,應認不具語文著作所需之原創性
要件。
3、附表三編號3、4所示圖形及編號5所示曲線圖,前者係以
黑點在方形圖框上標註測量點、衝擊點之位置,後者則是
以X軸、Y軸呈現測量數據變化之線形,均難以表現作者之
精神作用,應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
4、附表三編號6、10、13所示照片,係單純呈現試驗體測試
後之外觀情形,亦即係以試驗體本身為唯一之拍攝標的,
目的在忠實呈現試驗體測試後之客觀狀態,未有任何構圖
、取景、光影調整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非屬著
作人表達其思想、情感之精神創作,無從以攝影著作加以
保護。
5、至附表三編號7、11、14所示數據,純係試驗所得客觀數
值,不具任何原創性,應不待言。
6、從而,附表三所載各項文字、圖形、照片等,因未達著作
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要件,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
圖形及攝影著作,檢察官認被告加以援引,涉犯重製、改
作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於法尚非有據。」
附表三:試驗報告書內容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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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比較(一):防火固定窗(柏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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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成大防火中心 │明道大學 │說明 │
│號│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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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試驗時間與試驗體情│
│ │第12頁之試體編號01│第7頁之試體編號01 │形之文字內容完全一│
│ │之加熱試驗觀測紀錄│之加熱試驗觀測紀錄│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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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試驗時間與試驗體情│
│ │第13頁之試體編號01│第8頁之試體編號01 │形之文字內容完全一│
│ │及02之衝擊試驗觀測│及02之衝擊試驗觀測│致 │
│ │紀錄 │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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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除試體編體外,圖片│
│ │第16頁之非加熱面溫│第5頁圖二非加熱面 │完全一致 │
│ │度量測熱電偶位置圖│溫度量測熱電偶位置│ │
│ │ │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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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除試體編體外,圖片│
│ │第17頁之試驗體衝擊│第13頁之衝擊試驗點│完全一致 │
│ │點位置圖 │位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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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曲線圖完全一致 │
│ │第20~21頁之非加熱 │第12頁之非加熱溫度│ │
│ │面溫度測定曲線圖 │測定曲線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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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除試體編體外,照片│
│ │第22~23頁之試體照 │第9~10頁之試體照片│完全一致 │
│ │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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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PSRC-GW0295-03 │FTRC-004-WA001 │除試體編體,數據內│
│ │第27~32頁之非加熱 │第17~22頁之非加熱 │容完全一致 │
│ │面溫度量測數據 │面溫度量測數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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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比較(二):防火鐵捲門(添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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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成大防火中心 │明道大學 │說明 │
│號│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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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PSRC-RD0179-02 │FTRC-0005-RS001 │0~29分58秒之試驗時│
│ │第14頁之加熱試驗觀│第9頁之加熱試驗觀 │間與試驗體情形之文│
│ │察紀錄 │察紀錄 │字內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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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PSRC-RD0179-02 │FTRC-0005-RS001 │0~48分08秒之試驗時│
│ │第15頁之加熱試驗觀│第10頁之加熱試驗觀│間與試驗體情形之文│
│ │察紀錄 │察紀錄 │字內容完全一致 │
├─┼─────────┼─────────┼─────────┤
│10│FPSRC-RD0179-02 │FTRC-0005-RS001 │相片完全一致 │
│ │第27~30頁之相片 │第11~13頁之相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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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PSRC-RD0179-02 │FTRC-0005-RS001 │試體編號01及02於60│
│ │第49頁之底部上拱量│第22頁之底部上拱量│分鐘前之量測值完全│
│ │量測數據 │量測數據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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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比較(三):防火電梯門(三菱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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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成大防火中心 │明道大學 │說明 │
│號│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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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PSRC-D0288-UL-01 │FTRC-0006-UL-D001 │加熱試驗觀察記錄 │
│ │第6頁之加熱試驗觀 │第7頁之加熱試驗觀 │0~36分00秒之試驗時│
│ │測紀錄與噴水試驗觀│測紀錄與噴水試驗觀│間與試驗體情形之文│
│ │察記錄 │察記錄 │字內容完全一致 │
│ │ │ │噴水試驗觀察記錄 │
│ │ │ │0~28秒之認驗時間與│
│ │ │ │試驗體情形之文字內│
│ │ │ │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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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PSRC-D0288-UL-01 │FTRC-0006-UL-D001 │相片完全一致 │
│ │第12~13頁之相片 │第8~9頁之相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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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PSRC-D0288-UL-01 │FTRC-0006-UL-D001 │量測點D1、D2、D3於│
│ │第16頁之垂直與水平│第14頁垂直與水平位│60分鐘前與噴水後之│
│ │位移量量測數據 │移量量測數據 │量測值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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