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 星期三

(專利 無進步性)禾馨APP:原告的「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法及其系統」專利,欠缺進步性,有應撤銷的事由存在,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2019.02.27) 原   告 禾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木生即木生婦產科診所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林○○於103 年12月19日申請並取得註冊第M500 944 號「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新型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1 )及註冊第I554971 號「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 法及其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系爭專 利1 與系爭專利2 (以下合稱:系爭專利)係同一申請 人即訴外人林○○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之新型 專利及發明專利,故系爭專利1 於系爭專利2 核准公告 後即依法向後消滅,因此,系爭專利1 之專利權期間, 自104 年5 月11日起至105 年10月21日止,系爭專利2 之專利權期間,自105 年10月21日起至123 年12月18日 止。又訴外人林○○於107 年1 月3 日將系爭專利讓與 原告,而被告為提供母胎兒醫療服務之同業,其自104 年7 月14日起即陸續自行或使他人製造或使用醫療資訊 查詢系統,主要系統包括:104 年7 月14日於GooglePl ay上架應用程式「木生婦產科診所」(下稱:系爭系統 1 )、於Apple Store 上架應用程式「木生婦產科診所 」(下稱:系爭系統2 );106 年7 月21日於Google Play上架應用程式「木生婦產科診所(版本1.0.0 及更 新版本)」(下稱:系爭系統3 )、Apple Store 上架 應用程式「木生婦產科診所(版本1.0.0 及更新版本) 」(下稱:系爭系統4 ;系爭系統1 、2 、3 、4 以下 合稱:系爭系統),系爭系統於初次於Google Play 及 Apple Store 上架後,即會陸續就其系統進行更新,然 係就既有之系爭系統進行部分功能或文案之微調,其更 新均不影響其仍實施系爭專利之事實。此經比對分析結 果,系爭系統1 、2 均已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 5 之權利範圍、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之權 利範圍;系爭系統3 、4 均已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3、6-8 、10之權利範圍,且系爭專利亦無得撤銷之事 由。再者,訴外人林○○於獲悉被告侵權之情事後,即 於106 年7 月14日寄發警告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 侵害系爭專利2 之行為,並將系爭系統1 及系爭系統2 自相關平台下架,被告雖將系爭系統1 及系爭系統2 自 相關平台下架,惟仍私下持續運作相關雲端醫療資訊, 更於106 年7 月21日再為上架系爭系統3 及系爭系統4 ,訴外人林○○乃於106 年8 月14日再次寄發警告函,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行為,惟未獲被告正面回應 ,且系爭系統3 、4 迄今仍於Google Play 及Apple Store 平台供使用者下載,可證明被告有侵權故意,此 外,被告既同為提供母胎兒醫療服務之同業,並開發及 提供醫療資訊查詢系統App 供病患下載使用,自應就其 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進行查證及侵權比對 ,倘未查證比對原告之系爭專利,至少也有嚴重過失。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 項、第97條、第120 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第177 條第2 項等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 定,僅就損害賠償金額先為一部請求,並保留擴張聲明 之權利。 (二)聲明: 1.被告應給付(贅載「連帶」)原告新臺幣(下同) 1 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系統及其更新版本及 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1 、2 之產品。 3.前項聲明之侵權產品,應即自Apple Store 及Google Play(或稱Play商店)平台下架。 4.第1 、2 項之聲明,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未充分揭露請求項1 之「檢驗單元」, 如何在受檢者與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有違專利法 第26條第1 項規定;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5 及系爭 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均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 銷之原因,原告即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1 、2 之權 利。又系爭系統1 、2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5 之權利範圍及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之 權利範圍;系爭系統3 、4 亦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 1-3 、6-8 、10之權利範圍。再者,被告自始未向系爭 系統之使用者收取下載或使用之費用,未因提供系爭系 統而獲得任何利益,被告診所收取之產檢費用,係因被 告聘任之醫師、醫檢師及護理人員基於專業提供實際勞 務所獲之報酬,與系爭系統下載或使用顯屬二事,原告 以系爭系統下載次數乘上產檢費用等作為被告因使用系 爭系統1 至4 所獲之利益,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礎, 顯有誤會等語,資為抗辯。 (二)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法院判決理由:
 (四)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1:      (1)系爭專利1 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       系爭專利1 係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係供一 受檢者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該醫療資 訊係關聯於檢驗該受檢者之一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 ,該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包含檢驗資料庫、輸入 單元、檢驗單元、認證單元與查詢單元。該檢驗資 料庫供儲存該醫療資訊。該輸入單元建立該受檢者 的一身分資料。根據該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在該 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該認證單元 接收該身分資料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 認證單元演算該身分資料與該申請資料,以產生一 登錄密碼。該查詢單元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 者的身分,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參系爭專利1 新 型摘要,見本院卷1 第77頁)。      (2)系爭專利1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1 請求項共計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       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系統1 、2 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5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被告除抗辯系爭系統1 、2 未侵害前揭系爭專利 1 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外,並抗辯前揭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5 有應撤銷之事由,故以下僅依兩造 所爭執之請求項1-3 、5 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係供一受 檢者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 該醫療資訊係關聯於檢驗該受檢者之一 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該雲端醫療資訊 查詢系統包含:檢驗資料庫,供儲存該 醫療資訊;輸入單元,係根據該受檢者 的一身分資料,建立一身分識別碼;檢 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 料庫,根據該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在 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 ;認證單元,係接收該身分識別碼及一 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認證單元 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以產 生一登錄密碼;以及查詢單元,係連接 該認證單元與該檢驗單元,該查詢單元 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者的身分, 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 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更包含一帳戶模組,係 連接該查詢單元,該帳戶模組建立與儲 存一帳號與密碼,該受檢者在該查詢單 元輸入該帳號與該密碼,以讀取該醫療 資訊。 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其中該受檢者根據該登 錄密碼,可在該帳戶模組修改該密碼。 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其中該帳戶模組包含一 設定單元與一帳戶資料庫,該帳戶資料 庫連接該設定單元與該查詢單元,該設 定單元建立該帳號與該密碼,以及該帳 戶資料庫儲存該帳號與該密碼。     2.系爭專利2:      (1)系爭專利2 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2 ):       系爭專利2 係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法及其系統 ,其中該方法包含(a )使用一身分識別碼,以對 應一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b )檢驗該受檢者的 檢驗項目,以產生一醫療資訊;(c )建立該醫療 資訊與該受檢者之間的關聯性;(d )提交一申請 資料,該申請資料包含至少一部分的該身分資料; (e )執行一身分認證程序演算該申請資料與該身 分資料,以在該申請資料符合該身分資料之後,供 產生一登錄密碼,其中該登錄密碼關聯於該受檢者 ;以及(f )驗證該登錄密碼,以決定該受檢者讀 取該醫療資訊。藉由本發明讓該受檢者可在安全性 的身分認證之下,透過一網路即時地取得相關的該 醫療資訊(參系爭專利2 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 97頁)。      (2)系爭專利2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2 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 、6 為       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系統3       、4 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被告除抗辯系爭系統3 、4 未侵害前 揭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之權利範圍外 ,並抗辯前揭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有 應撤銷之事由,故以下僅依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1 -3、6-8、10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1 :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法,係包含: (a )產生一身分識別碼,該身分識別 碼對應一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b ) 檢驗該受檢者的一檢驗項目,以產生一 醫療資訊;(c )建立該醫療資訊與該 受檢者之間的關聯性;(d )提交一申 請資料,該申請資料包含至少一部分的 該身分資料;(e )執行一身分認證程 序演算該申請資料與該身分資料,在該 申請資料符合該身分資料之後,供產生 一登錄密碼,其中該登錄密碼關聯於該 受檢者;以及(f )驗證該登錄密碼, 以決定該受檢者讀取該醫療資訊。 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方法,其中該身分識別碼係編 碼自該身分資料與一病歷資料之至少其 中一者。 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方法,其中在步驟(e )中, 更包含該登錄密碼透過一網路傳送給該 受檢者,該網路符合一行動通訊協定或 一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請求項6 :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係供一受 檢者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 該醫療資訊係關聯於檢驗該受檢者之一 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該雲端醫療資訊 查詢系統包含:檢驗資料庫,供儲存該 醫療資訊;輸入單元,係根據該受檢者 的一身分資料,建立一身分識別碼;檢 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 料庫,根據該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在 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 ;認證單元,係接收該身分識別碼及一 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認證單元 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以產 生一登錄密碼;以及查詢單元,係連接 該認證單元與該檢驗單元,該查詢單元 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者的身分, 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 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更包含一帳戶模組,係 連接該查詢單元,該帳戶模組建立與儲 存一帳號與密碼,該受檢者在該查詢單 元輸入該帳號與該密碼,以讀取該醫療 資訊。 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其中該受檢者根據該登 錄密碼,可在該帳戶模組修改該密碼。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雲端醫療 資訊查詢系統,其中該帳戶模組包含一 設定單元與一帳戶資料庫,該帳戶資料 庫連接該設定單元與該查詢單元,該設 定單元建立該帳號與該密碼,以及該帳 戶資料庫儲存該帳號與該密碼。 3.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 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 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由 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 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 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 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 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 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 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 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 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而 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 圍(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154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前揭四(一)1-6 所示之申請專利範圍 應如何解釋,迭為兩造爭執在卷,是以,本件於判 斷系爭系統是否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3、5 ,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6-8 、10之專利權範圍, 即有先解釋前開用語之必要,至於申請專利範圍用 語應如何解釋,乃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無辯 論主義之適用,故本院就下述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 解釋,當不受兩造主張之拘束。 (2)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輸入 單元,係根據該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建立一身分 識別碼」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輸入單元,係根據該受檢 者的一身分資料,建立一身分識別碼」之內容, 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 中通常總括範圍,予以解釋,應解釋為「輪入單 元,其建立與受檢者相關之身分識別碼,該身分 識別碼係根據該受檢者之身分資料建立」。又系 爭專利2 請求項6 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所記載 之內容相同,故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之上開用語 亦應為同一解釋。 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輸入單元 (1B)」技術特徵,應解釋為「輸入單元,係根 據該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與一病歷資料之至少 其中之一者,編碼建立一身分識別碼」云云(見 本院卷4 第58-59 頁)。經查,系爭專利1 說明 書第【0035】段雖記載:「該輸入單元14根據該 受檢者2 的一身分資料IDD ,建立一身分識別碼 IDC 。該身分識別碼IDC 係編碼自該身分資料ID D 與一病歷資料MRD 之至少其中一者」(見本院 卷1 第86頁),然而,該技術特徵並未記載於系 爭專利1 請求項1 中,是被告之解釋乃增加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並無記載之「係根據該受檢者的 一身分資料,與一病歷資料之至少其中之一者」 特徵,自行增加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 ,而將專利說明書之內容直接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之客觀專利權 範圍,並無可採。 (3)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檢驗 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根據該 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 間建立關聯性」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檢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 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根據該身分資料,該檢驗 單元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 之內容,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 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範圍,予以解釋,應解釋為 「檢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 ,根據受檢者之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在該受檢 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該關聯性使該 醫療資訊可對應該受檢者」。又系爭專利2 請求 項6 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所記載之內容相同, 故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之上開用語,亦應為同一 解釋。 被告辯稱:依照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0036】段 及圖3 ,上開用語應解釋為「檢驗單元,係連接 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且根據該身分識別 碼,針對不具關聯性之受檢者的醫療資訊,即未 曾對應該受檢者的醫療資訊進行編碼後,使該醫 療資訊唯一對應該受檢者」云云(見本院卷4 第 59-61 頁)。惟查,系爭專利1 說明書第【0036 】段僅記載:「該檢驗單元16連接該輸入單元14 與該檢驗資料庫12。根據該身分資料IDD ,該檢 驗單元16在該受檢者2 與該醫療資訊MI之間建立 關聯性。於此,該關連性的定義為,該醫療資訊 MI唯一對應該受檢者2 ,即該醫療資訊MI屬於該 受檢者2 ,除經該受檢者2 同意外,其餘人士無 法取得該醫療資訊MI」(見本院卷1 第86頁), 並無記載被告所指「進行編碼」之技術特徵,故 被告之解釋,亦屬增加並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所無 記載之限制條件,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 現之客觀專利權範圍,尚無可採。 原告主張:上開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應解釋為「 檢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 根據受檢者之身分資料,該檢驗單元建立屬於該 受檢者之醫療資訊」云云(見本院卷4 第23-26 頁)。惟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並無記載「該 檢驗單元建立屬於該受檢者之醫療資訊」之特徵 ,說明書中亦無記載醫療資訊由檢驗單元所建立 ,是原告之解釋亦增加並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所記 載之限制條件,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 之客觀專利權範圍,且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尚 無可取。 (4)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產生一身分識別碼,該身分 識別碼對應一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產生一身分識別碼,該身 分識別碼對應一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之內容, 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 術中通常總括範圍,予以解釋,故應解釋為「產 生與一受檢者的身分資料相關聯之一身分識別碼 」。 被告辯稱:參酌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0018】段 ,上開用語應解釋為「自受檢者之身分資料,或 者結合受試者之身分資料與一病歷資料進行編碼 ,產生一身分識別碼,該身分識別碼對應一受檢 者的一身分資料。」云云(見本院卷4 第61-63 頁)。惟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並無記載「自 受檢者之身分資料,或者結合受試者之身分資料 與一病歷資料進行編碼」之特徵,雖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該身分識別碼可單 純自該身分資料進行編碼,或者結合該身分資料 與一病歷資料進行編碼」(見本院卷1 第129 頁 ),然該記載僅為系爭專利2 實施例揭露產生一 身分識別碼之可能方法,自不得直接讀入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 之範圍,是被告之前揭解釋,乃屬 增加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擅將專利 說明書之內容直接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致變動申 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之客觀專利權範圍,自無 可採。 (5)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建立該醫療資訊與該受檢者 之間的關聯性」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建立該醫療資訊與該受檢 者之間的關聯性」之內容,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 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總括範圍, 予以解釋,故應解釋為「建立該醫療資訊與該受 檢者之間的關聯性,該關聯性使該醫療資訊可對 應於該受檢者」。 被告辯稱:依照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0018】、 【0020】段及圖1 ,上開用語應解釋為「以該身 分識別碼與該醫療資訊進行編碼,讓該醫療資訊 可對應於該受檢者,即該醫療資訊指向該受檢者 」云云(見本院卷4 第63-65 頁)。惟查,參酌 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於圖1 中,該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法係起始於步驟S11 ,使用一身分識別碼…該身分識別碼可單純自該 身分資料進行編碼,或者結合該身分資料與一病 歷資料進行編碼」(見本院卷1 第129 頁),第 【0020】段記載:「藉由本步驟建立的關連性, 讓該醫療資訊可對應於該受檢者,即該醫療資訊 指向該受檢者」(見本院卷1 第129-130 頁), 可知,上開說明書並無記載「以該身分識別碼與 該醫療資訊進行編碼」之技術特徵,被告前開解 釋乃自行限制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未記載「以該 身分識別碼與該醫療資訊進行編碼」之技術特徵 ,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之客觀專利權 範圍,且無法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支持,即無可 取。  (五)系爭系統之技術內容:     1.原告於起訴時提出原證14-1至14-6所示之專利侵害分 析報告中,包含系爭系統1-4 之截圖畫面(見本院卷 1 第183-416 頁),又本院於108 年1 月7 日會同兩 造至被告木生婦產科診所,就系爭系統之APP 使用於 IOS 、Android 手機之介面及操作方式為現場勘驗, 有卷附勘驗程序筆錄1 份、系爭系統1-4 操作照片50 張及拆解過程影片光碟1 片等在卷可稽,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5 第203-235 頁),則上開系爭系 統之介面及操作方式,自可據為與系爭專利為專利侵 權比對基礎,先予敘明。 2.系爭系統共4 項,分別為為104 年7 月14日於Google Play上架之系爭系統1 (主要圖式,如附圖3 );10 4 年7 月14日於Apple Store 上架之系爭系統2 (主 要圖式,如附圖4 );106 年7 月21日於GooglePlay 上架應用程式系爭系統3 (主要圖式,如附圖5 ); 106 年7 月21日於Apple Store 上架之應用程式系爭 系統4 (主要圖式,如附圖6 )以及操作該程式之所 有後端運作之必要元件。  (六)被告抗辯系爭專利1 請求項1-3 、5 ,系爭專利2 請求     項1-3 、6-8 、10有得撤銷之事由,其提出之證據資料 為被證1 、被證2 、被證4 、被證6 、被證7 、被證8 、被證9 、被證10及其證據組合。茲就上開證據之技術 內容分析如下:     1.被證1(主要圖式,如附圖7): (1)被證1 為上線即公開實施日期為102 年11月8 日之 「好心肝診所『好心肝診所網路版+ 手機板掛號系 統開發』網站」,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 申請日(103 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1 、2 之先前技術。 (2)依據被證1.2 「好心肝診所網路版+ 手機板掛號系 統開發」網站系統需求規格書記載,該系統以.NET 語言開發,並分為「好心肝診所網路版掛號系統」 、「好心肝診所手機板掛號系統」,以服務不同屬 性客戶。     2.被證2(主要圖式,如附圖8):   (1)被證2 為101 年8 月1 日公開之中華民國第000000  000 號「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及其操作方法」專利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請日(103 年 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1、2之先前技術。 (2)被證2 揭露一種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及其操作方法, 透過以彈性的醫療雲端架構模式,可快速佈建置至 各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使醫護人 員能透過平板電腦之無線通訊裝置來與醫療雲端資 料庫伺服器連接,並以平板電腦內的雲端應用程式 來進行點選操作,且該雲端應用程式包含有子程式 ,使不同醫護人員能依各自權限進入雲端應用程式 之子程式內進行醫療診斷及記錄,並能將醫療診斷 及記錄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中儲存,藉以提 昇整體醫療效率,且能透過醫療雲端架構模式,使 醫院能達到降低電子病歷系統的建置及維護成本者 (參被證2 之摘要,見本院卷2 第315 頁)。 3.被證4(主要圖式,如附圖9): (1)被證4 (包含被證4.1:「健康存摺」系統之衛生福 利部「健康存摺」網頁之健康存摺簡介;被證4.2: 「健康存摺」系統之健康存摺網站導覽與說明;被 證4.3:「健康存摺」系統之健康存摺簡介投影片; 被證4.4:健保署103 年11月25日新聞發布網頁。被 證4.5:社團法人台南市牙醫師公會網頁。被證4.6: 被證4.5 網頁附件「全民健保健康存摺」pdf 檔) 為在健保署官網上線之「健康存摺」系統,由被證 4.1-4.6 所記載,可知被證4 上線公開日期為103 年9 月25日,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 請日(103 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 (2)原告主張:根據被證4.1 、被證4.2 及被證4.3 僅 能得知該健康存摺系統於103 年9 月25日在健保署 官網上線具有部分功能,而根據被證4.1 第1 頁所 載內容,被證4 有關醫療資訊(如過敏資料、檢驗 資料、影像或病理檢查資料及出院病歷摘要)的內 容最早於104 年1 月1 日後才公開及使用,顯係晚 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因此,被證4.1 反而可證明 被證4 有關醫療資訊之內容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 為系爭專利1 、2 適格的先前技術云云(見本院卷 5 第289-290 頁)。惟查,由被證4.1 、被證4.2 及被證4.3 已能得知該健康存摺系統於103 年9 月 25日在健保署官網上線,再由被證4.1 記載「『健 康存摺』系統於103 年9 月25日在健保署官網上線 ,只要將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密碼之健保卡,通過 身分驗證,即可於『健康存摺』查詢或下載個人的 健康資料」及「西、中、牙醫門診及手術、用藥資 料:提供自登入日前2 日起近三年特約醫院、診所 及藥局等醫事機構申報及健保卡上傳之就醫資料, 並於每日更新健保卡上傳資料之內容,例如:106 年09月06日登入系統,可查詢103 年09月01日至10 6 年09月04日之西醫、中醫、牙醫、手術、用藥資 料,以此類推」,可知被證4 自103 年9 月25日起 ,通過身分驗證,即可於「健康存摺」查詢西、中 、牙醫門診及手術、用藥資料,是以被證4 (即10 3 年9 月25日在健保署官網上線之「健康存摺」系 統)具證據能力。 (3)「健康存摺」系統為一線上健康資料查詢系統,提 供健保保險對象可隨時隨地便利地查詢個人的健康 資料,掌握健康大小事、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也可 以在就醫時,提供醫師參考,幫助醫師快速掌握個 人健康狀況,提升醫療照護安全與品質,只要持自 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密碼之健保卡,通過身分驗證, 即可於「健康存摺」查詢或下載個人的健康資料。 4.被證6: (1)被證6 係西元2014年3 月20日公開之美國US2014/0 000000號「Systems and Methods for Authorizat ion of Information Access 」專利案,其公開日 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請日(103 年12月19日) ,可為系爭專利1 、2 之先前技術。 (2)被證6 揭露一種系統與方法,提供了一個主動的途 徑去控制可能與政府核發之個人標識符有關的資訊 近用。包含系統與方法得主動控制資訊近用及侵害 個人權益。更進一步包含系統與方法得模仿一被授 權之人近用資訊。一般而言,根據本發明之方法包 含註冊資訊持有人隨時或在註冊資訊持有人招致相 關責任的時候,向用戶要求提供驗證之步驟。在此 種情形,與其由用戶對侵入性信息或身分竊取進行 反應,不如主動地管控該資訊之近用,以在最初時 防止竊取(參被證6 之摘要,見本院卷3 第173 頁 ,中文譯文,見本院卷4 第7 頁)。 5.被證7(主要圖式,如附圖10): (1)被證7 係102 年3 月1 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M44801 6 號「電子病歷系統及可攜式電子裝置」專利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請日(103 年12 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1 、2 之先前技術。 (2)被證7 揭露一種電子病歷系統及可攜式電子裝置, 此電子病歷系統使得不同的醫療院所可輕易讀取就 診民眾攜帶之電子病歷系統所記載的病歷資料,且 可確保此病歷資料的正確性及隱密性。此電子病歷 系統包括:一接受一病歷資料之資料輸入模組;一 自此資料輸入模組接受並處理此病歷資料之憑證模 組一自此憑證模組接受並儲存此病歷資料之病歷資 料模組;以及一自此憑證模組接受並輸出此病歷資 料之資料輸出模組。其中,此憑證模組係包括一資 料加解密單元、一認證單元及一權限管理單元(參 被證7 之摘要,見本院卷3 第299 頁)。 6.被證8(主要圖式,如附圖11): (1)被證8 係102 年11月16日公開之中華民國第201346 824 號「產生、管理與分享數位處方箋的系統與方 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請 日(103 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1 、2 之先 前技術。 (2)被證8 揭露一種關於改良之系統與方法,用於產生 、管理與分享數位處方箋,其可供患者及/ 或醫務 提供者來存取,並可為任何合適之處方藥房所接受 ,亦可在符合及促進「有意義應用」規則下作為患 者處方史之詳盡與即時資源。所述系統與方法可支 援處方箋資料的多向流程,並用於改善對疾病的監 控與治療、減輕如不良的藥物交互作用對患者所造 成的健康風險、辨認如病患對處方的負擔能力等社 會因素以及防止偽造續配等處方舞弊情事(參被證 8 之摘要,見本院卷3 第339 頁)。 7.被證9(主要圖式,如附圖12): (1)被證9 係96年11月1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I288554 號「網路交易用一次性密碼產生及應用方法, 及執 行該方法之系統」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1 、2 之申請日(103 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 利1 、2 之先前技術。 (2)被證9 揭露一種網路交易用一次性密碼產生及應用 方法,用以針對每一次線上交易行為產生一組專屬 的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 ,OTP) ;該 OTP 是利用交易識別資料,如:交易種類、交易日 期等所計算得到,並透過異於網際網路的另一管道 ,如簡訊等各種方式將OTP 送至用戶手中;唯有在 該OTP 與交易內容相符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線上交易 ,藉此破解因木馬程式、網路釣魚等造成的危機( 參被證9 之摘要,見本院卷3 第399 頁)。 8.被證10(主要圖式,如附圖13): (1)被證10係96年9 月16日公開之中華民國第20073495 0 號「租車附駕駛之網路訂車派車系統及方法」專 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1 、2 之申請日( 103 年12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1 、2 之先前技 術。 (2)被證10揭露一種租車附駕駛之網路訂車派車系統及 方法,包括有一控制中心主機、至少一使用端之主 機及至少一傳輸單元。該控制中心主機係設有中央 處理器及程式,以供建立網頁及資料庫,而該資料 庫內係設有特定的表單資料及對應之使用者身份設 定資料;該使用端之主機係連接至控制中心主機之 網頁,以供輸入指令至控制中心主機,而由控制中 心主機之中央處理器及程式之運算下產生特定資料 於使用端之主機;該傳輸單元係連接該控制中心主 機與使用端之主機,以供進行資料傳輸者;藉此, 以提供快速便捷之網路訂車派車者(參被證10之摘 要,見本院卷3 第519 頁)。  (七)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2 、3 、5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部分: (1)經查,被證2 摘要記載:「一種雲端電子病歷系統 及其操作方法,透過以彈性的醫療雲端架構模式, 可快速佈建置至各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 醫院,使醫護人員能透過平板電腦之無線通訊裝置 來與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連接,並以平板電腦內 的雲端應用程式來進行點選操作,且該雲端應用程 式包含有子程式,使不同醫護人員能依各自權限進 入雲端應用程式之子程式內進行醫療診斷及記錄, 並能將醫療診斷及記錄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 中儲存」(見本院卷2 第315 頁),又其說明書第 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記載:「…步驟三九S3 9 :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將病患60之醫 檢單完成後,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以 供醫生51讀取判斷病情者」(見本院卷2 第343 、 345 頁),可知,被證2 醫護人員能透過平板電腦 之無線通訊裝置來與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連接, 並查詢醫療診斷及記錄,是以,被證2 之「雲端電 子病歷系統」、「平板電腦」、「醫療診斷及記錄 」、「前述醫檢單所記載之項目」、「完成前述醫 檢單之檢驗結果」,可分別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 之「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電子裝置」、 「醫療資訊」、「檢驗項目」、「檢驗結果」,故 被證2 已揭示「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係供 醫護人員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該醫療 資訊係關聯於檢驗一受檢者之一檢驗項目的檢驗結 果」。雖被證2 並無揭示「受檢者」可透過電子裝 置查詢醫療資訊,惟被證2 既已揭示可供「醫護人 員」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則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臨透過電子裝置 查詢醫療資訊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動機參考被證2 揭示之上開「醫護人員」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 療資訊,而嘗試加以簡單改變為「受檢者」透過一 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如此,即可達成與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之相同功效,易言之,上開差異技 術特徵僅是查詢醫療資訊主體的簡單改變,並未具 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受檢者需求使被證2 所揭示雲 端電子病歷系統可供受檢者透過電子裝置查詢醫療 資訊,以完成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供一受檢者 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該醫療資訊係關 聯於檢驗該受檢者之一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技術 特徵。 (2)被證2 說明書第5 頁第7-11行記載:「為達上述之 目的,本發明其主要係包括有一醫療雲端資料伺服 器及至少一平板電腦;該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內係 設有病歷醫護選項內容資料庫、病患病歷資料加密 資料庫及病歷簽核認證伺服器,其中該病患病歷資 料加密資料庫中設有電子病歷,而透過病歷醫護選 項內容資料庫來進入病患病歷資料加密資料庫內讀 取電子病歷,並透過病歷簽核認證伺服器來簽核認 證病患病歷資料加密資料庫內之電子病歷」(見本 院卷2 第327 頁)、第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 記載:「…步驟三九S39 :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 伺服器,將病患60之醫檢單完成後,回存至醫療雲 端資料庫伺服器10,以供醫生51讀取判斷病情者」 (見本院卷2 第343 、345 頁),可知被證2 之「 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係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 之「檢驗資料庫」,是以,被證2 已揭示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之「該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包含 :檢驗資料庫,供儲存該醫療資訊」技術特徵。 (3)被證2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2 行至第12頁第10行記 載:「當有病患60前往醫院要看病診療時,其行政 人員52能透過平板電腦20先輸入行政人員52的帳號 及密碼,或是以個人電腦( PC) 或筆記型電腦( NB)內的網頁瀏覽器來連線輸入(圖未示),經驗 證行政人員52之憑證通過後,能透過雲端應用程式 22來點選子程式221 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 首頁選單,而該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首頁 選單係包含有下列步驟(如第4 圖所示),步驟二 一S21 :輸入病患個人資料,首先輸入欲看病的病 患60之個人資料(含驗證健保卡資訊等),步驟二 二S22 :經演算法產生電子病歷號碼,當輸入完個 人資料後,透過內部演算法來產生出該病患60之電 子病歷000 號碼」(見本院卷2 第341 頁),可知 被證2 之「病患個人資料」、「電子病歷號碼」係 分別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受檢者的一身分 資料」、「身分識別碼」,而被證2 中供輸入的前 述病患個人資料及以演算法產生電子病歷號碼之元 件係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輸入單元」,是 以,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輸入單元 ,係根據該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建立一身分識別 碼」。 (4)被證2 第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記載:「步驟 三五S35 :依照醫檢單進行檢體檢驗,而醫檢師55 能根據醫師51所開立的醫檢單上所需檢驗項目來進 行該病患60之檢體檢驗,步驟三六S36 :獲得各項 檢驗數據,醫檢師55操作檢驗儀器來獲得各項檢驗 數據,步驟三七S37 :將數據建立至醫檢單中,醫 檢師55將獲得的各項檢驗數據輸入至該病患60之醫 檢單中,步驟三八S38 :醫檢師簽名,醫檢師55並 於該病患60之醫檢單簽名以示負責,步驟三九S39 :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將病患60之醫檢 單完成後,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見 本院卷2 第343 、345 頁),以及前述醫檢單相關 段落第10頁倒數第3 行至第11頁第6 行記載:「其 中進一步包含有步驟六S6:並透過病歷簽核認證伺 服器來簽核認證病患病歷資料加密資料庫內之電子 病歷,而在上述步驟四S4:之雲端應用程式(Web Ap p)22之子程式121 內共有步驟十S10 :營運管 理選單、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首頁選單、 步驟三十:S30 醫檢單選單、步驟四十:S40 醫囑 單選單、步驟五十:S50 處方籤選單、步驟六十: S60 給藥記錄選單或步驟七十:S70 住院病歷選單 等,供其不同醫護人員來點選操作」(見本院卷2 第337 、339 頁),可知,被證2 所揭示之雲端電 子病歷系統必然包含一元件響應前述雲端應用程式 (Web App )22之子程式,當病患60之醫檢單完成 後,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內對應於受檢 者之位置,以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前述醫檢 單之檢驗結果)之間建立關聯性,前述響應前述雲 端應用程式(Web App )22子程式之元件即對應於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檢驗單元」,是以,被證 2 已揭示「一檢驗單元,係連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 驗資料庫,根據電子病歷號碼(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電子病歷號碼」),該檢驗單元在該受檢 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雖被證2 並無 直接揭示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身分資料」技術特 徵,惟由被證2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2 行至第12頁 第10行記載(見本院卷2 第339 、341 頁),可知 電子病歷號碼乃根據個人資料(對應系爭專利1 請 求項1 之「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演算產生,是 以,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建立關聯性的簡單改變 ,亦即,「身分資料」僅為根據「電子病歷號碼」 之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臨「在該受檢 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之相關問題時, 應有動機參考被證2 揭示之上開「電子病歷號碼」 ,而嘗試加以簡單改變為「受檢者之身分資料」, 如此,即可達成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相同功效 ,易言之,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受檢者與該醫療 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的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 期之功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依使用者需求將被證2 所揭示之檢驗單元,連 接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並根據「受檢者的 身分資料」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 性,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檢驗單元,係連接 該輸入單元與該檢驗資料庫,根據該身分資料,該 檢驗單元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之間建立關聯性 」技術特徵。 (5)被證2 第11頁第8-23行記載:「營運管理選單係供 行政人員52來點選進入,其中該步驟十S10 :營運 管理選單中包含有下列步驟(如第3 圖所示),步 驟十一S11 :建立帳號,供行政人員52能替新進之 醫護人員(含醫師51、行政人員52、護理人員53、 藥劑師54及醫檢師55等)建立新的帳號,以能進入 醫療雲端主機上之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內讀取資 料,步驟十二S12 :確認身份別,根據不同的醫護 人員來設定其身份及權限,步驟十三S13 :輸入個 人基本資料,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料打字輸入,步 驟十四S14 :資料建入帳號,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 料建入,以供讀取辨識,步驟十五S15 :產生帳號 憑證及憑證圖檔,藉以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 憑證及憑證圖檔,步驟十六S16 :寄送帳號憑證、 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將該醫護人員所申請核 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給申請 人,使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 開通資訊來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1 來操 作進行病患醫療診斷及記錄者」(見本院卷2 第33 9 頁),可知,被證2 已揭示一「認證單元」,可 讀取辨識前述醫護人員的個人資料,產生該醫護人 員的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登錄密碼」)。又被證2 雖未揭示申請 人可為「受檢者」,惟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 」之前述「認證單元」既可提供醫護人員建入個人 資料供讀取辨識,並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憑 證及憑證圖檔,而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申請人 」的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受檢 者」需求而將該「認證單元」可接受「受檢者」之 申請,接收「受檢者」身分識別碼及一受檢者提交 的一申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即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再者, 被證2 雖無直接揭示該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 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由該 認證單元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產生之技 術特徵,惟被證2 第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已 揭示「透過內部演算法演算個人資料來產生出受檢 者之電子病歷號碼」,已如前述,則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被證2 所揭示技 術,將「認證單元」可演算受檢者身分識別碼及一 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及憑 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 」)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認證單元,係接收 該身分識別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認 證單元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以產生一 登錄密碼」技術特徵。 (6)被證2 第11頁第8-23行記載:「將該醫護人員所申 請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給 申請人,使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 帳戶開通資訊來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1 來操作進行病患醫療診斷及記錄者」(見本院卷2 第339 頁),可知,被證2 已揭示被證2 雲端電子 病歷系統包含一查詢單元,該查詢單元根據該辨識 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登錄密碼」)確定該使用者的身分,以供讀取該 醫療資訊。又被證2 雖無揭示前述使用者可為「受 檢者」,惟如前述,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 之前述「認證單元」既可提供醫護人員建入個人資 料供讀取辨識,並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憑證 及憑證圖檔,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使用者主體的 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則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受檢者」 需求將該「認證單元」可接受「受檢者」之申請, 接收「受檢者」身分識別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 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 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 者的身分,供讀取該醫療資訊,以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查詢單元,係連接該認證單元與該檢驗單 元,該查詢單元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者的身 分,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技術特徵。 (7)被證1、2具組合動機: 被證1 網頁紀錄影本第1 頁記載:「博識資訊整合 好心肝診所的官方網站,在手機版掛號設計的部分 ,使用JQ uery Mobile、AJAX…等技術,和院所的 醫療資訊系統(HIS )整合中,則採用WebService 方式做資料串接,資料傳輸部分則以Json文字格式 應用」(見本院卷2 第201 頁)、被證1 之網站系 統需求規格書第26、48頁記載供使用者以手機或電 腦登入系統「查詢病患相關掛號記錄」(見本院卷 2 第255 、299 頁),網站系統需求規格書第7-16 、38-41 頁顯示,於該系統中選擇「診別」、「醫 師」、「日期」進行預約掛號,以產生一特定看診 項目之資訊(見本院卷2 第217-235 、279-285 頁 )。可知,被證1 所揭示為一種線上掛號查詢系統 ,得供使用者以手機或電腦登入系統查詢該使用者 之相關掛號記錄,並於該系統中選擇「診別」、「 醫師」、「日期」進行預約掛號,以產生一特定看 診項目之資訊,是以,被證1 、2 同屬供線上查詢 醫療相關資訊系統之技術領域,且由被證1 、2 皆 在手機上執行特定的應用程式以連線到院所本身之 系統(被證1 之醫療資訊系統(HIS )、被證2 之 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使用者可用手機或平 板電腦透過網路查詢醫療相關資訊(被證1 之病患 相關掛號記錄、被證2 之醫療資訊),故被證1 、 2 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與作用,被證1 、2 同屬相 同之技術領域、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與作用,則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動機。 (8)綜上,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之技術內 容或簡單改變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 較於被證2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則被證2 可 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被證1 、2 具有組合動機,故被證1 、2 之組合,亦可證 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部分: (1)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 界定「更包含一帳戶模組,係連接該查詢單元,該 帳戶模組建立與儲存一帳號與密碼,該受檢者在該 查詢單元輸入該帳號與該密碼,以讀取該醫療資訊 」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2)被證2 說明書第11頁第8-23行記載:「…步驟十一 S11 :建立帳號,供行政人員52能替新進之醫護人 員(含醫師51、行政人員52、護理人員53、藥劑師 54及醫檢師55等)建立新的帳號,以能進入醫療雲 端主機上之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內讀取資料,步 驟十二S12 :確認身份別,根據不同的醫護人員來 設定其身份及權限…步驟十五S15 :產生帳號憑證 及憑證圖檔,藉以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憑證 及憑證圖檔,步驟十六S16 :寄送帳號憑證、憑證 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將該醫護人員所申請核准的 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給申請人, 使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 資訊來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1 來操作進 行病患醫療診斷及記錄者」(見本院卷2 第339 頁 );說明書第6 頁第2-21行記載:「本發明係一種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係包括一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 10及至少一平板電腦20;該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 內係設有病歷醫護選項內容資料庫11、病患病歷資 料加密資料庫12及病歷簽核認證伺服器13,其中該 病患病歷資料加密資料庫12中設有電子病歷000 , 而透過病歷醫護選項內容資料庫11來進入病患病歷 資料加密資料庫12內讀取電子病歷000 ,並透過病 歷簽核認證伺服器13來簽核認證病患病歷資料加密 資料庫12內之電子病歷000 ;以及該平板電腦20係 透過無線通訊裝置21與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0 連 接,而平板電腦20內設有雲端應用程式22,其中該 雲端應用程式22係連結進入病歷醫護選項內容資料 庫11中,且該雲端應用程式22包含有子程式221 , 使不同醫護人員能依各自權限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 之子程式221 內進行醫療診斷及記錄,並將醫療診 斷及記錄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中儲存」( 見本院卷2 第329 頁)。可知,被證2 「雲端電子 病歷系統」在產生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及將該醫護 人員所申請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 資訊寄給申請人後,申請人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 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依各自權限來進入雲 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1 來操作進行病患醫療診 斷及記錄者,是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輕易得知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 必然包含一「帳戶模組」在前述步驟十五S15 ,產 生前述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登錄密碼」),並儲存該帳號憑證、憑證圖 檔(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使 醫護人員輸入帳號、登錄密碼(被證2 帳號憑證、 憑證圖檔)後,即能與其中的查詢單元連接以驗證 後供讀取相關醫療資訊。又被證2 雖係應用於醫護 人員之使用者主體,然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使用 者主體的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依使 用需求簡單置換為「受檢者」,則前述帳戶模組即 得建立及儲存受檢者的帳號及密碼,故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附屬技術特徵僅為被證2 之簡單改變,而 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所 揭示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再者,被證2 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被證1 、2 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被證1 、2 之組合,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部分: (1)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 界定「其中該受檢者根據該登錄密碼,可在該帳戶 模組修改該密碼」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 (2)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必然包含一「帳戶模 組」在前述步驟十五S15 ,產生前述帳號憑證、憑 證圖檔(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 ,並儲存該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使醫護人員輸入帳號 、登錄密碼(被證2 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後,即 能與其中的查詢單元連接以驗證後供讀取相關醫療 資訊,雖被證2 係應用於醫護人員,惟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依使用需求簡單置換為「 受檢者」,已如前述,又被證2 雖無直接揭示該受 檢者根據該登錄密碼,可在該帳戶模組修改該密碼 ,惟被證1 之「好心肝診所網路版+ 手機板掛號系 統網站,系統需求規格書」第54-55 頁已揭示在病 患系統登入後,可設定個人相關資訊(見本院卷2 第311 、313 頁),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由被證1 所揭示設定個人相關資訊可 輕易思及再設定登錄密碼,並依被證1 所揭示技術 使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之「帳戶模組」可 使該受檢者根據該登錄密碼,可在該帳戶模組修改 該密碼以完成本項之發明,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所揭示技術即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之整體技術內容,是被證1 、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3 不具進步 性。 4.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部分: (1)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係依附請求項2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2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 界定「其中該帳戶模組包含一設定單元與一帳戶資 料庫,該帳戶資料庫連接該設定單元與該查詢單元 ,該設定單元建立該帳號與該密碼,以及該帳戶資 料庫儲存該帳號與該密碼」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被 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2)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必然包含一「帳戶模 組」在前述步驟十五S15 ,產生前述帳號憑證、憑 證圖檔(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 ,並儲存該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登錄密碼」),使醫護人員輸入帳號 、登錄密碼(被證2 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後,即 能與其中的查詢單元連接以驗證後供讀取相關醫療 資訊,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前 述功能記載可輕易推知前述「帳戶模組」包含一「 設定單元」,該設定單元建立該帳號與該密碼(被 證2 帳號憑證、憑證圖檔),以及前述「帳戶模組 」包含一「帳戶資料庫」,該帳戶資料庫儲存該帳 號與該密碼,又雖被證2 係應用於醫護人員,惟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依使用需求簡單 置換為「受檢者」,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 5 附屬技術特徵僅為被證2 之簡單改變,而為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所揭示技 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又被證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且被證2 與被證1 具組合動 機,亦如前述,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被證1 、2 所揭示技術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之整體技術內容,是被證1 、2 之組合,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八)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3 、 6 -8、10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部分: (1)被證2 摘要記載:「一種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及其操 作方法,透過以彈性的醫療雲端架構模式,可快速 佈建置至各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 使醫護人員能透過平板電腦之無線通訊裝置來與醫 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連接,並以平板電腦內的雲端 應用程式來進行點選操作,且該雲端應用程式包含 有子程式,使不同醫護人員能依各自權限進入雲端 應用程式之子程式內進行醫療診斷及記錄, 並能將 醫療診斷及記錄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中儲存 」,可知,被證2 已揭示一種雲端醫療資訊查詢方 法。 (2)被證2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2 行至第12頁第10行記 載:「當有病患60前往醫院要看病診療時,其行政 人員52能透過平板電腦20先輸入行政人員52的帳號 及密碼,或是以個人電腦(PC)或筆記型電腦(NB )內的網頁瀏覽器來連線輸入(圖未示),經驗證 行政人員52之憑證通過後,能透過雲端應用程式22 來點選子程式221 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首 頁選單,而該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首頁選 單係包含有下列步驟(如第4 圖所示),步驟二一 S21 :輸入病患個人資料,首先輸入欲看病的病患 60之個人資料(含驗證健保卡資訊等),步驟二二 S22 :經演算法產生電子病歷號碼,當輸入完個人 資料後,透過內部演算法來產生出該病患60之電子 病歷000 號碼」(見本院卷2 第339 、341 頁), 可知,被證2 揭示當輸入完個人資料後,透過內部 演算法來產生出該病患60之電子病歷000 號碼,由 於該「電子病歷號碼」是由個人資料,透過內部演 算法來產生,該「電子病歷號碼」自然對應該「病 患個人資料」,故「病患個人資料」、「電子病歷 號碼」係分別對應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受檢者 的一身分資料」、「身分識別碼」,故被證2 已揭 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a )產生一身分識別 碼,該身分識別碼對應一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技 術特徵。 (3)參照被證2 說明書第13頁第1-21行記載,可知,當 病患60需先經過簡單的醫療檢查(如抽血、驗尿液 等),或經醫師51開立需醫療檢查項目(如照X 光 、切片檢查等)來確認病情時,病患60即可前往檢 驗所來進行檢驗,其中具體流程為經「步驟三一S3 1 :醫檢師取得病患檢體,病患60將欲檢查之檢體 交給醫檢師55或經由醫檢師55來抽取所需驗證之檢 體」、「步驟三五S35 :依照醫檢單進行檢體檢驗 ,而醫檢師55能根據醫師51所開立的醫檢單上所需 檢驗項目來進行該病患60之檢體檢驗」、「步驟三 六S36 :獲得各項檢驗數據,醫檢師55操作檢驗儀 器來獲得各項檢驗數據」(見本院卷2 第343 頁) ,則被證2 揭示依「醫檢單上所需檢驗項目」進行 檢驗,並獲得各項「檢驗數據」,可分別對應系爭 專利2 請求項1 之「檢驗項目」、「醫療資訊」, 故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b )檢 驗該受檢者的一檢驗項目,以產生一醫療資訊」技 術特徵。 (4)被證2 說明書第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記載: 「…步驟三五S35 :依照醫檢單進行檢體檢驗,而 醫檢師55能根據醫師51所開立的醫檢單上所需檢驗 項目來進行該病患60之檢體檢驗,步驟三六S36 : 獲得各項檢驗數據,醫檢師55操作檢驗儀器來獲得 各項檢驗數據,步驟三七S37 :將數據建立至醫檢 單中,醫檢師55將獲得的各項檢驗數據輸入至該病 患60之醫檢單中,步驟三八S38 :醫檢師簽名,醫 檢師55並於該病患60之醫檢單簽名以示負責,步驟 三九S39 :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將病患 60之醫檢單完成後,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 10」(見本院卷2 第343 頁),又前述醫檢單相關 段落之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3 行至第11頁第6 行記 載:「其中進一步包含有步驟六S6:並透過病歷簽 核認證伺服器來簽核認證病患病歷資料加密資料庫 內之電子病歷,而在上述步驟四S4:之雲端應用程 式(Web App )22之子程式121 內共有步驟十S10 :營運管理選單、步驟二十S20 :建立電子病歷首 頁選單、步驟三十:S30 醫檢單選單、步驟四十: S40 醫囑單選單、步驟五十:S50 處方籤選單、步 驟六十:S60 給藥記錄選單或步驟七十:S70 住院 病歷選單等,供其不同醫護人員來點選操作」(見 本院卷2 第337 、339 頁),可知,被證2 所揭示 之雲端電子病歷系統,必然包含一元件響應前述雲 端應用程式(Web App )22之子程式,當病患60之 醫檢單完成後,回存至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內 對應於受檢者之位置,以在該受檢者與該醫療資訊 (前述醫檢單之檢驗結果)之間建立關聯性,是以 ,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c )建立 該醫療資訊與該受檢者之間的關聯性」技術特徵。 (5)被證2 第11頁第8-23行記載:「營運管理選單係供 行政人員52來點選進入,其中該步驟十S10 :營運 管理選單中包含有下列步驟(如第3 圖所示),步 驟十一S11 :建立帳號,供行政人員52能替新進之 醫護人員(含醫師51、行政人員52、護理人員53、 藥劑師54及醫檢師55等)建立新的帳號,以能進入 醫療雲端主機上之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內讀取資 料,步驟十二S12 :確認身份別,根據不同的醫護 人員來設定其身份及權限,步驟十三S13 :輸入個 人基本資料,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料打字輸入,步 驟十四S14 :資料建入帳號,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 料建入,以供讀取辨識」(見本院卷2 第339 頁) ,可知被證2 於建立得登入查詢電子病歷之帳號時 ,所填載之申請資料包含「申請人(即醫護人員) 之個人資料」,是以,被證2 已揭示「提交一申請 資料,該申請資料包含至少一部分的申請人(即醫 護人員)之個人資料」技術特徵。 (6)被證2 第11頁第8-23行記載:「營運管理選單係供 行政人員52來點選進入,其中該步驟十S10 :營運 管理選單中包含有下列步驟(如第3 圖所示),步 驟十一S11 :建立帳號,供行政人員52能替新進之 醫護人員(含醫師51、行政人員52、護理人員53、 藥劑師54及醫檢師55等)建立新的帳號,以能進入 醫療雲端主機上之醫療雲端資料伺服器10內讀取資 料,步驟十二S12 :確認身份別,根據不同的醫護 人員來設定其身份及權限,步驟十三S13 :輸入個 人基本資料,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料打字輸入,步 驟十四S14 :資料建入帳號,將醫護人員的個人資 料建入,以供讀取辨識,步驟十五S15 :產生帳號 憑證及憑證圖檔,藉以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 憑證及憑證圖檔,步驟十六S16 :寄送帳號憑證、 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將該醫護人員所申請核 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給申請 人,使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 開通資訊來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1 來操 作進行病患醫療診斷及記錄者」(見本院卷2 第33 9 頁),可知,被證2 揭示建立登入帳號時,需輸 入「申請人(即醫護人員)之個人資料」,並依照 該申請人(即醫護人員)之個人資料進行「讀取辨 識」後,產生「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 戶開通資訊」供登入資料庫讀取相關患者之醫療診 斷記錄。雖被證2 並未揭示前述「申請人」可為「 受檢者」,惟如前所述,上開差異技術特徵僅是使 用者主體特徵的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 效,則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之前述「認證 單元」既可提供醫護人員建入個人資料供讀取辨識 ,並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 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 受檢者」需求使該「認證單元」可接受「受檢者」 之申請,並使前述建立登入帳號時,所需輸入「申 請人(即醫護人員)之個人資料」替換為前述被證 2 所揭示「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以完成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 之「(d )提交一申請資料,該申請 資料包含至少一部分的該身分資料;(e )執行一 身分認證程序演算該申請資料與該身分資料,在該 申請資料符合該身分資料之後,供產生一登錄密碼 ,其中該登錄密碼關聯於該受檢者;以及(f )驗 證該登錄密碼,以決定該受檢者讀取該醫療資訊」 技術特徵。 (7)綜上,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為被證2 所揭示之技術 內容或簡單改變,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參酌被證2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 完成,不具無法預期之技術功效,又被證1 、2 具 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被證1 、2 之組合,可 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2請求項2之部分: (1)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 界定「其中該身分識別碼係編碼自該身分資料與一 病歷資料之至少其中一者」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被 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2)被證2 說明書第11頁倒數第2 行至第12頁第10行記 載「首先輸入欲看病的病患60之個人資料(含驗證 健保卡資訊等),步驟二二S22 :經演算法產生電 子病歷號碼,當輸入完個人資料後,透過內部演算 法來產生出該病患60之電子病歷000 號碼」(見本 院卷2 第339 、341 頁),可知,被證2 之「電子 病歷號碼」(對應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身分識 別碼」)係編碼自「病患個人資料」(對應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 之「受檢者的一身分資料」),是以 ,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附屬之技術特 徵「其中該身分識別碼係編碼自該身分資料與一病 歷資料之至少其中一者」。準此,被證1 、2 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部分: (1)系爭專利2 請求項3 係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 界定「其中在步驟(e )中,更包含該登錄密碼透 過一網路傳送給該受檢者,該網路符合一行動通訊 協定或一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又 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2)被證2 第11頁第8-23行記載:「步驟十五S15 :產 生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藉以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 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步驟十六S16 :寄送帳號 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將該醫護人員所 申請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 給申請人,使能依據所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檔 及帳戶開通資訊來進入雲端應用程式22之子程式22 1 來操作進行病患醫療診斷及記錄者」(見本院卷 2 第339 頁),可知,被證2 已揭示雲端電子病歷 系統會將醫護人員所申請核准的帳號憑證、憑證圖 檔及帳戶開通資訊寄給申請人,佐以,被證2 摘要 記載「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係使醫護人員能透過平板 電腦之無線通訊裝置來與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連 接,並以平板電腦內的雲端應用程式來進行點選操 作」(見本院卷2 第315 頁),可知,被證2 揭示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以無線網路傳遞資料或操作命令 ,該無線網路自然符合一行動通訊協定或一網際網 路通訊協定,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由被證2 所揭示技術內容可輕易思及以網路傳送 該登錄密碼給該受檢者,是以,系爭專利2 請求項 3 附屬技術特徵,僅為被證2 所揭示技術之簡單改 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為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所揭示技術內容 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2請求項6、7、8、10之部分: 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7 、8 、10與系爭專利1 請求 項1 、2 、3 、5 之技術特徵相同,又被證1 、2 之 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2 、3 、5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被證1 、2 之組合,亦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7 、8、10不具進步性。  (九)原告主張之論駁: 1.原告主張:系爭專利1 、2 所請發明解決傳統醫療院 所查詢醫療資訊之繁瑣流程,顛覆了傳統醫療體系的 封閉制度,亦克服傳統醫療院所僅允由受檢者再次親 臨院所查詢其醫療資訊之不便,更因實施系爭專利1 及2 所請發明之醫療查詢APP 為禾馨婦產科帶來商業 上的成功,進而獲頒國家新創獎之企業新創服務類別 獎項。因此,系爭專利1 及2 所請發明確實具有進步 性云云(見本院卷5 第279-280 頁)。惟查,被證2 已揭示於系爭專利1 、2 申請前可供使用者透過一電 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是以,是否讓受檢者查詢其 醫療資訊屬人為考量,並無技術上困難,故難謂系爭 專利1 、2 所請發明的確解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長期 存在之問題,並克服傳統醫療查詢系統之技術偏見。 又原告雖實施系爭專利1 、2 所開發之「禾馨醫療」 APP 獲頒獎項,然該獎項與系爭專利1 、2 相較於先 前技術有何進步並無任何關聯,至於,原告另主張「 『禾馨醫療』APP 一經推出即大幅增加病患、孕婦、 產婦、嬰幼兒等至禾馨婦產科就診之人數」云云,此 更與系爭專利1 、2 是否具有進步性無涉,原告上開 主張,自無可採。 2.原告主張:被告完全未討論被證1 至被證10所欲解決 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更未提及被證1 至 被證10如何教示或建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 該等前案組合云云(見本院卷5 第282 頁)。惟查, 被告107 年12月24日庭呈簡報第32頁(見本院卷5 第 158 號)及答辯(二)狀附表5 第11頁(見本院卷3 第257 頁)均已記載因被證1 與被證2 之技術領域相 同,故被告主張被證1 與被證2 具組合動機,且該簡 報第32頁及答辯(二)狀附表5 第11頁亦記載「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參考被證1 揭示供 病患登入使用雲端醫療查詢之技術內容,與被證2 中 使用者為醫護人員的部分加以組合置換」,該記載已 教示或建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1 與被 證2 彼此組合,堪認被告已就被證1 、2 具有組合動 機一節而為舉證,而非僅係將先前技術機械式地拼湊 比對,原告上開主張,亦無可取。 3.原告主張:被證2 僅根據該醫護人員的申請資料產生 該醫護人員的帳號及登錄密碼,未揭露系爭專利1 請 求項1 及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之「認證單元,係接收 該身分識別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認證 單元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以產生一登錄 密碼」云云(見本院卷5 第286-287 、319 頁)。然 查,被證2 根據醫護人員的申請資料產生該醫護人員 的帳號及登錄密碼之技術特徵,固未揭示前述申請人 可為「受檢者」,惟被證2 「雲端電子病歷系統」之 前述「認證單元」既可提供醫護人員建入個人資料供 讀取辨識,並產生該醫護人員的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 圖檔,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面 臨透過電子裝置查詢醫療資訊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動 機參考被證2 揭示之上開「醫護人員」透過一電子裝 置查詢一醫療資訊,而嘗試加以簡單改變為「受檢者 」透過一電子裝置查詢一醫療資訊,上開差異技術特 徵僅是查詢醫療資訊主體的簡單改變,並未具有無法 預期之功效,已如前述,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受檢者」需求使該「認證單元」 可接受「受檢者」之申請,接收「受檢者」身分識別 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 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 2 請求項6 之「登錄密碼」),又被證2 並無直接揭 示該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 求項1 、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之「登錄密碼」)由該 認證單元演算該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產生,惟前 述被證2 說明書第13頁第1 行至第14頁第2 行已揭示 「透過內部演算法演算個人資料來產生出受檢者之電 子病歷號碼」(見本院卷2 第343 、345 頁),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被證2 所揭示 技術,使「認證單元」可演算受檢者身分識別碼及一 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 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2 請求 項6 之「登錄密碼」)以完成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 系爭專利2 請求項6 「認證單元,係接收該身分識別 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該認證單元演算該 身分識別碼與該申請資料,以產生一登錄密碼」技術 特徵,原告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4.原告主張:被證2 揭示醫護人員查詢病患之醫療資訊 ,故被證2 並無法如系爭專利1 之供受檢者讀取其醫 療資訊,故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及系爭 專利2 請求項6 之「查詢單元,係連接該認證單元與 該檢驗單元,該查詢單元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 者的身分,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技術特徵云云(見 本院卷5 第287 、319 頁)。被證2 所揭示雖為醫護 人員查詢病患之醫療資訊,然如前所述,被證2 「雲 端電子病歷系統」之前述「認證單元」既可提供醫護 人員建入個人資料供讀取辨識,並產生該醫護人員的 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圖檔,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受檢者」需求使該「認證單元」 可接受「受檢者」之申請,接收「受檢者」身分識別 碼及一受檢者提交的一申請資料以產生辨識帳號憑證 及憑證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 2 請求項6 之「登錄密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依「受檢者」需求使被證2 雲端 電子病歷系統之查詢單元根據該辨識帳號憑證及憑證 圖檔(即對應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2 請求 項6 之「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者的身分,供讀取 該醫療資訊,以完成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 2 請求項6 「查詢單元,係連接該認證單元與該檢驗 單元,該查詢單元根據該登錄密碼確定該受檢者的身 分,以供讀取該醫療資訊」技術特徵,原告上開主張 ,並不可採。 5.原告主張:被證1 為一種供病患線上掛號的系統,被 證2 為一種供醫護人員查詢病患醫療資訊的系統。被 證1 及2 所針對的使用者及功能完全不同,故兩者間 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教示上皆不存在 任何關連性,再者,被證1 之系統係供病患線上掛號 ,故被證1 之系統必須驗證病患之個人資料,但不需 供查詢其醫療資訊;而被證2 之系統係供醫護人員查 詢病患之醫療資訊,故被證2 之系統不需病患驗證其 個人資料,但需供醫護人員查詢其醫療資訊。因此, 針對被證1 及被證2 所設計之系統亦完全不同。若欲 將被證1 及被證2 結合,其將完全改變被證1 及被證 2 所揭露之系統,故被證1 及被證2 欠缺組合動機云 云(見本院卷5 第288-289 、306 頁)。惟查,被證 1 網頁紀錄影本第1 頁記載:「博識資訊整合好心肝 診所的官方網站,在手機版掛號設計的部分,使用JQ uery Mobile 、AJAX…等技術,和院所的醫療資訊系 統(HIS )整合中,則採用WebService方式做資料串 接,資料傳輸部分則以Json文字格式應用」(見本院 卷2 第201 頁)、被證1 之網站系統需求規格書第26 、48頁記載供使用者以手機或電腦登入系統「查詢病 患相關掛號記錄」(見本院卷2 第255 、299 頁), 網站系統需求規格書第7- 16 、38-41 頁顯示,於該 系統中選擇「診別」、「醫師」、「日期」進行預約 掛號,以產生一特定看診項目之資訊(見本院卷2 第 217-235 、279-285 頁),可知,被證1 揭示為一種 線上掛號查詢系統,得供使用者以手機或電腦登入系 統查詢該使用者之相關掛號記錄,並於該系統中選擇 「診別」、「醫師」、「日期」進行預約掛號,以產 生一特定看診項目之資訊,是以,被證1 、2 同屬供 線上查詢醫療相關資訊系統之技術領域;又被證1 、 2 皆在手機上執行特定的應用程式以連線到院所本身 之系統(被證1 之醫療資訊系統(HIS )、被證2 之 醫療雲端資料庫伺服器10),使用者可用手機或平板 電腦透過網路查詢醫療相關資訊(被證1 之病患相關 掛號記錄、被證2 之醫療資訊),故被證1 、2 具有 實質相同之功能與作用。再者,雖被證1 之系統驗證 病患之個人資料,但不供病患查詢其醫療資訊;被證 2 之系統係供醫護人員查詢病患之醫療資訊,不需病 患驗證其個人資料,然而被證1 、2 系統皆在手機上 執行特定的應用程式以連線到院所本身之系統(被證 1 之醫療資訊系統(HIS )、被證2 之醫療雲端資料 庫伺服器10),使用者可用手機或平板電腦透過網路 查詢醫療相關資訊(被證1 之病患相關掛號記錄、被 證2 之醫療資訊),兩者之差異主要僅為使用者與可 查詢之內容不同,因此,被證1 及被證2 所設計之系 統並非完全不同,結合被證1 及被證2 並不會完全改 變被證1 及被證2 所揭露之系統,原告上開主張,當 無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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