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藥品包裝
被告藥品包裝
「五、上訴人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按本法所稱事業如下:(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事業所組成之 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公平交易法第2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公司使用得平壓產品外包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2條第1 項第1 款與第25條規定等語。上訴人抗辯稱其未違 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職是,本院自應審究上訴人之Exforge 易安穩產品包裝,是否已達著名程度?被上訴人公司有無仿 冒商品表徵之行為?被上訴人公司有無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 為(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4)。 (一)上訴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 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 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準此,成立商品表徵之仿冒要件有三:1.達著名程度 ;2.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3.致與他人商品混淆。經查: 1.上訴人之易安穩產品包裝為著名商品包裝: 上訴人主張Exforge 易安穩之產品包裝自99年6 月於臺灣上 市迄今,均持續沿用具有藍、白、橘色塊鋪排特徵之產品包 裝。因產品上市使用多年,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認知,並 將其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聯想,應認上訴人之Exforge 易 安穩產品包裝已具備顯著性、獨特性及辨識性,相關消費者 一見具有藍、白、橘包裝之藥品,即知為上訴人所產製之Ex forge 易安穩產品。參諸易安穩產品經相當數量之媒體報導 ,並於臺灣之用藥有相當市場占有率等事實。業經其提出藥 師周刊電子報、經濟日報、蘋果日報及IMS 等件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23至24、37至38頁;本院卷第107 、113 頁)。 職是,本院參諸易安穩之產品包裝設計與長期使用、新聞報 導及市場占有率等客觀因素,可知易安穩具有相當知名度, 其產品包裝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2.被上訴人之得平壓藥品外包裝未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 所謂相同者,係指文字、圖形、記號、商品容器、包裝、形 狀、或其聯合式之外觀、排列、設色完全相同而言。所謂近 似者,指因襲主要部分,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 普通注意有混淆誤認之虞者。查得平壓藥品外包裝採用藍、 白、黃色塊,其與上訴人之易安穩產品包裝作所使用之配色 ,不相一致,其餘部分未與系爭美術著作近似,兩者商品包 裝未成立實質近似,難認有相同或近似之使用,既如前述。 準此,縱上訴人之易安穩產品包裝為著名商品包裝,然被上 訴人公司之得平壓藥品外包裝設計未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 足認被上訴人公司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二)被上訴人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自 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 ,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 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 定之情形,均屬欺罔或顯失公平之類型。適用第25條之規定 ,應符合補充原則,無法適用其他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 定,始有本條適用,故本條為不正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 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 人之交易行為,暨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 。經查: 1.上訴人之易安穩產品包裝為著名商品包裝: 上訴人之Exforge 易安穩產品外包裝,自99年6 月於臺灣上 市迄今,均持續沿用具有藍、白、橘色塊鋪排特徵之產品。 經上訴人長期使用,足使相關消費者認知與產生商品來源產 生聯想。況Exforge 易安穩產品,為諸多媒體報導之知名降 血壓藥品。準此,易安穩產品之藍、白、橘或土黃色包裝藥 品,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已達著名程度。 2.得平壓藥品外包裝採用藍、白色塊及高度近似黃色塊: (1)被上訴人公司得平壓藥品外包裝,採用與上訴人之易安穩產 品包裝相同之藍、白色塊及高度近似之黃色塊,意圖營造相 同之視覺效果。參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司產品之主成分與 適應症完全一致、所涉藥品均為控制高血壓之慢性病用藥, 且醫師以開立連續處方箋之方式,由患者自行向健保局特約 藥局領藥。職是,被上訴人公司之得平壓藥品外包裝,刻意 採用與上訴人之易安穩產品包裝相同之藍、白色塊及高度近 似之黃色塊,增加其於相關消費者心中之印象、加強其市場 上競爭優勢。 (2)參諸市面上同類複方藥品包裝可知,僅有被上訴人公司之得 平壓藥品採用具有高度相似之藍、白、黃設計,其意圖營造 相同之視覺效果甚明。被上訴人公司為產銷Exforge 易安穩 學名藥之藥廠,明知相關消費者施以普通之注意力時,極有 可能因藥品外包裝相似,而取錯甚至誤用藥品,竟採用與上 訴人之Exforge 易安穩產品高度近似之顏色與設計方式。職 是,被上訴人公司採用上訴人著名商品之包裝表徵,以積極 攀附上訴人商譽之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 3.被上訴人公司攀附上訴人商譽有欺罔與顯失公平行為: 被上訴人公司以不當仿襲被上訴人商品外觀,以該外觀設計 與行銷投入,其屬謀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不符合商業競 爭倫理,縱使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惟對於被仿襲 之上訴人而言,亦造成相當之損害,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與交 易秩序機制。上訴人為製造降血壓藥品之事業,並已投入相 當程度之努力,積極推銷其商品,在交易市場擁有一定經濟 利益。被上訴人公司仿襲其商品包裝,以作為提昇其競爭優 勢或地位之方法,藉以攀附上訴人公司商品外觀與其廣告效 果,從事其商品行銷,將致交易相對人誤以為被上訴人公司 商品屬上訴人商品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該不當仿襲行為 係榨取上訴人公司之努力,以求推展被上訴人公司商品,對 被上訴人公司商品市場之整體交易秩序與市場占有造成損害 ,具有商業競爭倫理之可非難性,足以影響公平競爭賴以維 繫之交易秩序,係不利於上訴人之欺罔與顯失公平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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