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2017.05.18) 「 本院斟酌原告所受侵害之商標圖樣乃著名商標,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原告之註冊商標 ,並於設計及委請他人生產、製造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手錶後 ,販賣予下游鐘錶業者,再由下游鐘錶業者零星販賣予不特 定消費者,自已減損原告之商譽及正常收益,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登報回復其商譽一事,自屬有據。又登載新聞紙之功能 在於回復商標權人之信譽,僅要將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與 應負之責任等登報公諸於社會,即可保障商標權人之權利。 本院認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原告雖請求將本案最後事實 審民事判決書重要內容(包括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 主文等)刊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 版各一日,惟衡諸本案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侵害情節、程 度、原告所受之損害,認原告上開請求內容及篇幅顯然過大 ,且無須登載於頭版,而應僅刊登主文欄之內容,且以長12 公分、寬5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任一版面1 日,已 足以對上開被告產生警惕作用,並有對社會公眾導正視聽之效果,並屬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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