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 星期六

(著作權 語文著作 編輯著作 原創性 抄襲)「簡易台語拼音方式」有怪異而獨特的表達方式,創作高度難謂高深,但有最低限度的情感與思想表達,基於美學不歧視原則,為具有原創性的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2017.12.21)

 (二)系爭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1.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1 項)本法所稱著作,例示   如下︰一、語文著作…(第2 項)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   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第1 第1 款、第2 項、第7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5 條第1 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   內容例示如左:(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   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本法第六條所   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   款著作」,內政部81年6 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8184002 號   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 條   第1 項、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亦即依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所稱之各款著作之例示內容如何,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   是立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而依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   政部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   規定之著作內容,「編輯著作」只是著作之創作型態上之分   類,仍應依其性質歸類至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所稱之各款   著作,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等10類著作中。查系爭著作中   之「華語文教學中之閩南語教學研究」係上訴人之碩士論文   ,「實用台語會話」及「台語輕鬆學」係上訴人編擬之講義   ,依上訴人提出之節本資料(即原證1 、3 、4 ),「實用   台語會話」依目錄所示有10篇日常生活相關之會話,會話單   元包括會話及生詞表,並有台語拼音、聲調、變調規則及練   習;「台語輕鬆學」依目錄所示有會話單元,其中包含會話   、生詞、問答練習、補充資料及說說看等項目,亦有台語拼   音、聲調、變調規則及練習上訴人以其具備之台語專業及   研究教學經驗,將台語理論知識系統化,以易於理解及學習   之方式表述,就上述三者著作整體判斷,可認上訴人就所撰   寫內容之客觀表達方式及資料選擇編排已付出智慧心血與結   晶,除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外,其表現形式已能呈現或表達出   上訴人在思想上或感情上之一定精神內涵,並已具有最低限   度之創意性,且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當屬著   作權法所保護語文著作,另上訴人之「實用台語會話」、「   台語輕鬆學」講義亦為著作權法之編輯著作  2.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實用台語會話」及「台語輕鬆學」之   拼音表現方式不具獨特性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聲請本   院囑託鑑定人鑑定,經本院協調兩造意見後,就「附件1 、   2 (見本院卷二第343 、344 頁)是否具有表現形式之獨特   性?(一)附件1 有關「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馬字」、   「台羅拼音」、「國際音標」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正確?上   開四種拼音方式是否為市面上最常使用的四種台語拼音方式   ?附件1 有關「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非市面   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而具有表現形式之獨特性?(二)有關   「衫、短、褲、闊、人、鼻、直」以上開四種市面上常見拼   音方式之表現方式是否如同附件2 所表示?附件2以「簡易   台語拼音」拼上開七字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非市面上常見   之閩南語拼音方式,具有獨特性?(三)對於附件2 中,「sa,   這裡n 是鼻音的表示法。」是否為市面上閩南語教科書常見   的表達方式?」,於106 年4 月26日囑託鑑定人○○○教授   為鑑定(本院卷第342 頁),鑑定人○○○教授於同年6 月   15日提出鑑定意見稱:「(一)「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   馬字」、「台羅拼音」、「國際音標」是市面上最常使用的   台語拼音方式。附錄一(應為「附件1 」)除了b 與g 之標   記符號較特殊之外,其餘與市面上通行之漢語拼音、通用拼   音大同小異。母音o 也是抄自教會羅馬字,很難說是有獨創   性。(二)有關「衫短褲闊人鼻直」是市面上通行之聲調記憶口   訣,毫無獨創可言。(三)以上標之n 代表母音鼻化是傳統教會   羅馬字的標記方式,台羅拼音之傳統式也是這樣,市面上教   科書大部份採取台羅拼音之標準式nn」等語(本院卷二第34   5 頁),嗣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 日函請鑑定人○○○教授   就「(一)本院106 年4 月26日待鑑定事項一有三個子項,即:   1.附件1 有關「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馬字」、「台   羅拼音」、「國際音標」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正確?2.上開   四種拼音方式是否為市面上最常使用的四種台語拼音方式?   3.附件1 有關「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非市面   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而具有表現形式之獨特性?請求補   充鑑定事項:1.依鑑定人106 年6 月15日鑑定意見就鑑定事   項一子項2之意見為:「『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馬   字』、『台羅拼音』、『國際音標』是市面上最常使用的閩   南語拼音方式」等語。準此,是否可以因鑑定人未指出本院   106 年4 月26日委託鑑定函之附件1 之各個母音及子音標示   方式有何錯誤,而認定鑑定事項一子項1有關「台灣閩南語   音標」、「教會羅馬字」、「台羅拼音」、「國際音標」之   拼音表現方式為正確?2.就待鑑定事項一子項3:附件1 有   關「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式是否非市面上常見之閩   南語拼音方式而具有表現形式之獨特性,鑑定人鑑定意見為   :「『簡易台語拼音』拼音表現方式除了b 與g 之標記符號   較特殊之外,其餘與市面上通行的漢語拼音、通用拼音大同   小異。」等語。請鑑定人就「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   式是否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漢語拼音、通用拼   音是否為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提供鑑定意見(如   果有書面資料請一併提供)(二)本院106 年4 月26日待鑑定事   項二有二個子項,即:1.有關「衫、短、褲、闊、人、鼻、   直」以上開四種市面上常見拼音方式之表現方式是否如同附   件2 所表示?2.附件2 以「簡易台語拼音」拼上開七字之拼   音表現方式,是否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具有獨   特性?請求補充鑑定事項:1.鑑定人106 年6 月15日鑑定意   見就鑑定事項二子項1之意見為:「有關『衫短褲闊人鼻直   』是市面上通行之聲調記憶口訣,毫無獨創可言。」等語,   準此,鑑定人上開意見係認為「衫短褲闊人鼻直」是市面上   通行之聲調記憶口訣。請鑑定人進一步就「衫短褲闊人鼻直   」如以「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馬字」、「台羅拼音   」、「國際音標」四種拼音表現方式表現,是否如附件2 所   示?提供鑑定意見。2.附件2 以「簡易台語拼音」(附件2   紅字顯示)拼「衫短褲闊人鼻直」七字之拼音表現方式,是   否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而具有獨特性?(三)本院   106 年4 月26日待鑑定事項三,即:「對於附件2 中,『   san (n 上標),這裡n 是鼻音的表示法。』是否為市面上   閩南語教科書常見之表達方式?」請求補充鑑定事項:鑑定   人106 年6 月15日鑑定意見就鑑定事項三之意見為:「以上   標之n 代表母音鼻化是傳統教會羅馬字的標記方式,台羅拼   音之傳統式也是這樣,市面上大部分採取台羅拼音之標準   是nn。」等語。請鑑定人進一步就「市面上的閩南語教科書   是否有以如附件2 「簡易台語拼音」(附件2 紅字顯示)以   上標之n 代表母音鼻化之拼音方式表示?」提供意見(如果   有書面資料請一併提供)」為補充鑑定(本院卷三第22至24   頁),鑑定人○○○教授於同年月16日、同年9 月23日提出   補充鑑定意見稱:「(一)1.附件1 之拼音表現方式是正確的。   2.「台灣閩南語音標」、「教會羅馬字」、「台羅拼音」、   「國際音標」是市面上最常使用的台語拼音方式,正確。3.   「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式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   音方式,但是與通用拼音相當接近。補充鑑定事項:1.可以   如此鑑定。而且此一系統之台羅拼音為目前教育部所採用之   標準。此四種拼音方式也是與全世界語言學家所使用的IPA   (國際音標)一致的。2.漢語拼音是華語拼音,通用拼音有   台語拼音方案,也算市面常見之台語拼音。「簡易台語拼音   」除了濁音之b 與g 因已經在之前誤用在清音之p 與k ,故   只好使用獨創的怪異標記方式,不同於通用之以送氣之h 標   記而成bh, kh,其他則很一致。請求補充鑑定事項:1.第一   項之台灣閩南語音標,應該各有數字標記調值,如:sann1   te2 khoo3 khuah4 lang5 phinn7 tit8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之方式與通用拼音大同小異,錯誤均一樣,上標之鼻音(up   per n )san 或o 則是抄自教會羅馬字或台羅拼音之傳統式   ,毫無獨特性可言。3.上標之鼻音(upper n )如san 是傳   統教會羅馬字以及台羅拼音之傳統方案所使用之標記方式。   市面上這樣的教科書或書籍不少,所有教會公報社所出版之   教會羅馬字書籍以及本人所編「台灣文學e 早春:白話字文   學系列」均是。附上我編著《疼你贏過通世間》與《出死線   》的封面,以及教會公報出版社的《Chhi -a-laiePek-hap-   hoe 》的第一頁為證」(本院卷三第25至36頁),並於106   年10月31日提出其上揭著作之版權頁(本院卷三第75至77頁   )。被上訴人據此辯稱鑑定人○○○教授基於其專業意見明   確表示上訴人所主張之拼音方式與漢語拼音、通用拼音「大   同小異」,而上標之鼻音亦係「抄自教會羅馬字或台羅拼音   之傳統式」,「毫無獨特性可言」,揆諸鑑定人上開鑑定意   見,可知上訴人所主張之拼音方式業經鑑定人鑑定其多係抄   襲自坊間傳統之拼音方式,並無與既有之拼音方式有可得區   別之特徵,不具「獨特性」,又系爭鑑定意見倒數第五行載   明「上標之鼻音(upper n )如san 是傳統教會羅馬字以及   台羅拼音之傳統方案所使用之標記方式。市面上這樣的教科   書或書藉不少,所有教會公報社所出版之教會羅馬字書藉以   及本人所編『台灣文學e早春:白話字文學系列』均是」等   語,上標之鼻音之表示方式係傳統方案所使用之標記方式,   亦即使用上標n 標記鼻音之方式,不限於其所舉例之「san   」,均為傳統拼音方式所常見。故概念上使用上標n 標記鼻   音之方式,依鑑定人之意見,並不少見,且鑑定人自身之著   作亦有使用使方式,顯然此標記方式並不具上訴人所主張之   獨特性云云。惟查,上訴人於91年台師大碩士論文「華語文   教學中之閩南語教學研究」中,透過學習台語的外國學生問   卷調查,分析調查結果得知當時所用的「教會羅馬拼音方式   」不適合外國學生學習台語。上訴人為了讓外國人容易學習   台語,於98年間將英語字母、俄羅斯文、拉丁文衍生字母創   造「單音獨體」的「簡易台語拼音方式」,並以淺顯易懂的   文字、輔以大量生動活潑的表格、圖示經細心編排後自99年   起完成系爭著作,於臺師大國語教學中心專門教授外國人台   語,讓外國學生學起台語更加得心應手,「簡易台語拼音方   式」已成為上訴人獨特表達方式,與「教會羅馬拼音方式」   兩者表達方式迥然有別,鑑定人亦肯認上訴人之拼音方式非   市面常見而具有獨創性,再者,台語之發音概念、規則相同   ,但是《生活台語》、《國台語雙語辭典》、《哈佛台語   101 》對於此一概念規則,上開三本書都各自擁有其不同的   表達方式,與上訴人之表達都不相同,既有多樣之表達方式   ,與思想並非不可分離、不可分辨而合併,當然無合致原則   適用,縱然上訴人「簡易台語拼音方式」與「台灣閩南語音   標」、「教會羅馬字」、「台羅拼音」、「國際音標」等市   面上最常使用的台語拼音方式相近,但仍有其怪異而獨特表   達方式(詳如五(二)3 所述),且多年來使用於教授外國人台   語實務教學,應係施以相當之精神作用力撰寫創作而成,雖   其創作高度難謂高深,但有最低限度的情感與思想表達,基   於美學不歧視原則,應認系爭著作係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  3.再者,依照鑑定人鑑定意見(一)第3 點:「『簡易台語拼音』   之拼音表現方式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補充鑑   定事項之第2 點:「簡易台語拼音除了濁音之b 與g 因已經   在之前誤用在清音之p 與k ,只好使用獨創的怪異標記方式   ,不同於通用之以送氣之h 標記成bh,kh …」,可知鑑定人   認為:「簡易台語拼音」非市面上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   並使用獨創的怪異標記方式,不同於通用拼音。因為通用拼   音有bh,kh ,依照鑑定結果可知:(1)通用拼音如鑑定人所說   送氣音有bh,kh ,可見通用拼音之子音並非「單音獨體」,   而「單音獨體」正是上訴人所創之簡易台語拼音之最大特點   ,是以,由鑑定人之意見可知上訴人簡易台語拼音與通用拼   音實存巨大差異。(2)除鑑定人說的bh,kh ,尚有z 、r 等子   音不相同,兩者拼音方式並不一致,故為不同之拼音系統,   蓋由教會羅馬與台灣羅馬拼音系統僅有兩個字母不同,即可   自成一格為一套獨立系統,遑論被上訴人「簡易台語拼音」   與「通用拼音」連鑑定人都指出有所不同,而非市面上常見   。承上,鑑定人認定「簡易台語拼音」具有獨創的怪異標記   方式,上訴人主張其「簡易台語拼音」具有獨特性為可採,   被上訴人有數張PPT 與上訴人完全相同,即足以證明被上訴   人曾接觸上訴人之著作。(3)「簡易台語拼音」方式是單音獨   體,無論清音子音、濁音子音、送氣音只會有單獨一個字母   ,其餘上述所有市面上常見之拼音方式的濁音、送氣音都有   雙字母子音甚至三個字母的子音,與「簡易台語拼音」截然   不同。是以,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簡易台語拼音方式」已   成為上訴人獨特表達方式,與「教會羅馬拼音方式」兩者表   達方式迥然有別,「台語七聲調練習」係上訴人融會台語之   通用語法,並用上訴人獨創「簡易台語拼音方式」,繪製成   圖表,以提昇外國人學習台語之成效,是所有台語教材的拼   音中所沒有的,台語發音方式各有不同,其聲調亦各自迥異   ,不同台語發音方式及聲調可以有許多不同態樣及不同表達   方式,系爭著作係上訴人依據台語專業、多年累積教授外國   人台語之經驗及超過數千份的學生問卷,構思以淺顯易懂的   表達方法,引發外國學生之閱讀興趣、使得台語閱讀、學習   變成容易,授課時可以對如何有效率學習台語更為清楚描述   ,施以相當之精神作用力撰寫創作而成等語,應為可採。職   是,上訴人「簡易台語拼音方式」確有獨創的怪異標記方式   ,「台語七聲調練習」係上訴人融會台語之通用語法,並用   上訴人獨創「簡易台語拼音方式」,繪製成圖表,其表達方   式,符合著作權法之著作要件。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接觸、抄襲系爭著作係以如原判決附表   一所示相同及相似處比較為據,經查:   (1)按「接觸」之用語並非我國著作權法所使用之法定用詞,    而係源自我國實務上之判決,但究其精神,則係受美國著    作權法之影響,所謂之「接觸」並不以證明被控侵權人有    實際接觸著作權人之著作為限,凡依社會通常情況,被控    侵權人應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權    人之著作,即足當之。著作是否非法重製之判斷上,之所    以會有「接觸」之要件,主要即係因著作權人與被控侵權    人通常並不相識,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在二著作已近似    之情形下,如何要求著作權人證明被控侵權人侵權,因此    須配合有無「合理接觸」之可能,作為判斷之標準。故在    「接觸」要件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    觀之,如相似程度不高,則著作權人或檢察官應負較高之    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    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故    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職是    ,凡依社會通常情況,被控侵權人有「合理之機會」或「    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原告之著作,即足構成接觸,    並非以須能證明被控侵權人直接閱讀為限。倘若被控侵權    人及著作權人之著作「明顯近似」,足以合理排除被控侵    權人有獨立創作之可能性時,則不必有其他接觸之證據,    已足可推定被控侵權人曾接觸著作權人之著作,著作權人    不必另行舉證。   (2)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講義13份之內容並非全部相同,被上    訴人講義編排上包括會話、生詞表、補充詞彙、練習、複    習、句型練習等單元及20至60幾張不等之投影片資料,13    份講義之投影片資料及單元內容不一(台北地院卷第54至    177 頁),整體內容編排之客觀表達上與系爭著作並非相    同,其中上訴人主張抄襲者係部分講義中之會話單元及所    附生字表、補充資料、3 張投影片資料(原審判決附表一    被上訴人方面之「出處欄」所示),所占被上訴人講義之    比例不高,惟被上訴人於前揭台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    14047 號刑事案件偵查中,雖就上訴人主張如原審判決附    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講義內容相同及相似處亦提出各該編    號所示內容相異之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台北地檢署    102 年度偵字第14047 號案卷第401 頁反面至402 頁),    上訴人所指抄襲之被上訴人講義內容與系爭著作之講義各    該部分內容固非全然相同,但台語七聲調練習、台語變調    規則、台語變調基本原則等均屬台語發音規則,就此台語    發音方法、聲調及變調規則等相關內容於系爭著作之講義    及被上訴人講義完成前本即有相關教課書及語言教材,有    「生活台語」、「哈佛台語101 」、「國台雙語辭典」等    著作節錄之相關內容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47 至156 頁、    第217 至221 頁、第224 至230 頁),但上訴人「簡易台    語拼音方式」確有獨創的怪異標記方式,為上開鑑定結果    所確認,鑑定人肯認上訴人之拼音方式非市面常見而具有    獨創性,且無思想表達合併之適用,本院因認其係我國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被上訴人講義竟呈現出與系爭著作之    講義相同或部分雷同文字,且如本院囑託鑑定函「附件1    、2 (見本院卷二第343 、344 頁)被上訴人之台語拼音    方式竟與上訴人具有表現形式之獨特性之台語拼音相同,    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有抄襲系爭著作。   (3)次查,本件鑑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著作與上訴人著作具有    共同錯誤,而且除台語七聲調外,其餘部分均為正確之教    會羅馬拼音,為被上訴人接觸、抄襲上訴人著作之最佳證    據:    鑑定人於補充鑑定提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方式與     通用拼音大同小異,錯誤均一樣…」等語,上訴人獨創     的單音獨體「簡易台語拼音」與通用拼音亦有所不同,     而被上訴人竟然在拼音上獨特性(或是鑑定人所認定之     「錯誤」)與上訴人一模一樣,如謂被上訴人沒有接觸     、沒有抄襲上訴人之系爭著作,令人難以相信。    鑑定人於鑑定(一)第3 點提及:「『簡易台語拼音』之拼     音表現方式非市面常見之閩南語拼音方式」等語,意即     上訴人「簡易台語拼音」之拼音表現方式是一套獨創的     閩南語拼音方式,且鑑定人亦無法舉出有任何一本對外     閩南語書用上訴人這套拼音寫成,代表上訴人簡易台語     拼音具有自成一格而具有獨特性。職是,被上訴人講義     中與上訴人所創之「簡易台語拼音」共同錯誤,極高程     度係因接觸才可能形成。   (4)又查,系爭著作為上訴人之「華語文教學中之閩南語教學    研究」碩士論文、「實用台語會話」書籍及「台語輕鬆學    」講義等書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上訴人「華語文    教學中之閩南語教學研究」碩士論文分別館藏於台師大圖    書館(見本院卷一第231 頁)以及台師大國語教學中心(    即華研所圖書室,位於教學中心1008室,此圖書室無須證    件人人得以自由進出取閱,見本院卷一第232 頁),被上    訴人既同樣在台師大國語教學中心教書,從事與上訴人著    作相同性質之教學工作,其不論在台師大圖書館或教學中    心,均可輕易取得上訴人「華語文教學中之閩南語教學研    究」碩士論文、「實用台語會話」書籍。睽諸上揭我國實    務對於「間接接觸」之見解,應認為被上訴人有合理機會    接觸上訴人著作。   (5)又證人○○○雖證稱其已將上訴人資料抽出交還等情,然    證人○○○所抽出者是上訴人保留在台師大國語中心之留    存講義,並非已經對外散布之講義,又上訴人所提出之電    子郵件內容(原審卷第292 至293 頁)僅為其與證人○○    ○間就教材使用之對話,雖可知上訴人質疑證人返還系爭    著作講義時間過久等情,但不可僅此一小段話,即排除被    上訴人接觸、抄襲系爭著作之可能,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所教授之大班課,都是由老師給台師大國語中心電子    檔,然後由師大國語中心去複印上課人數的份數,大班課    學生自由領取老師的上課講義,台師大國語中心實無法確    定是否完全向學生完全收回講義,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    實仍有高度可能性接觸上訴人之系爭著作,蓋被上訴人自    承與上訴人為同校同系學姊妹(被證7 ),上訴人之碩士    論文館藏於台師大圖書館及國語中心,任何人得自由進出    (本院卷一第231 至232 頁),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畢業    於台師大華語文教學系暨研究所,該系之上課地點、系辦    、視聽教室、圖書期刊室、電腦室、語音實驗室、華語遠    距教學實驗室、教學練習實驗室均在台師大校本部之圖書    館校區博愛樓10樓,而在同一樓的1008室即是該系之圖書    室,上訴人已可證明被上訴人有合理機會聽聞上訴人之著    作或被上訴人可能輕易取得,即可認定該當接觸要件。又    從原審判決附表一上訴人系爭著作與被上訴人系爭侵權講    義相互比對可知,兩者相同、相似之處甚高,被上訴人所    辯參考之3 本著作(即「生活台語」、「哈佛台語101 」    及「國台語雙語辭典」),均係提供國內讀者學習台語之    用,與上訴人系爭著作或被上訴人系爭侵權講義係專供教    授外國學生之用,明顯有別,該3 本著作之內容與上訴人    系爭著作表達均不同,被上訴人既稱參考該3 本著作,卻    仍無法解釋為何原審判決附表一系爭侵權講義與上訴人系    爭著作內容幾乎一字不差,甚至,華語之單字量數以千萬    計,被上訴人仍無法解釋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其系爭    侵權講義14個單字中,為何有13個單字與上訴人系爭著作    完全相同,依「明顯近似(striking similarity )」理    論,已足以排除被上訴人獨立創作之可能性,故本件被上    訴人確實有接觸上訴人之著作,上訴人不必另行舉證。  3.上訴人就本件主張曾對被上訴人提起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   訴,經台北地檢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14047 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   第161 號駁回上訴人再議聲請確定在案,固為兩造所不爭執   。查上開偵查結果略以:被上訴人編立上開教材時,除上訴   人之著作外,本有許多書籍、網路資源可提供教學素材,況   被上訴人亦直陳未曾接觸上訴人之著作並進而抄襲其作品,   實難僅以上訴人之著作與被上訴人教材間有部分相似或雷同   處,遽認被上訴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況被上訴人與上   訴人係知識、背景及所受訓練相同之專業教師,倘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被上訴人曾接觸上訴人之著作並進而抄襲其作品   ,實難僅以上訴人之著作與被上訴人教材間有相似或雷同處   ,遽認被上訴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等語,而為被上訴人   不起訴確定,固非無見,惟查,上開偵查期間所搜集之證據   資料與本件訴訟進行過程中兩造所提出之證據及本院依函查   、鑑定而取得之證據資料之審理密度無法比擬,本院自得依   兩造就本件爭點所為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意旨,依憑全案卷   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得出本件之心證,且不受上開偵   查結果之拘束,併此敘明。  4.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之授權,擅自重製上訴人之著作,並   廣泛發給學生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第46條之合理使用:   按被上訴人雖援引著作權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認為其為依   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因學校授課需要,於   合理範圍內,重製他公開發表之著作云云,惟按著作權法第   46條第2 項同時亦規定:「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   用之。」同法第44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   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法條規範所謂「依該著作之種類」,有害於著   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例如為美術欣賞用而重製繪畫,為國文   教材用而重製小說、童話,可能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   是;又所謂「依該著作之用途」,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   益,例如教師在市面上購買一本習題測驗而影印分發給全班   學生作測驗,即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再者,依照著   作權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   1 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   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然   而,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之著作,卻絲毫未註明出處、未標   示著作人之姓名,係未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第1 項註明出處   者,無合理使用可資援用,是以被上訴人未註明出處、未標   示著作人姓名之利用並非合理使用。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   均開設教授外國人台語,彼此之間具有絕對競爭關係,被上   訴人係領取鐘點費、並非無償教學,且被上訴人利用結果將   會對上訴人著作之潛在市場產生影響,有導致學生不來上上   訴人所開設之課程,而到被上訴人所開設之課程聽課之情形   ,被上訴人課堂PPT 講義抄襲上訴人著作,且未註明出處,   不僅侵害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而且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   權。依著作權法第46條有害於著作人之利益,而且以他人之   著作當作自己之著作,亦不符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要件。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蕭惠茹
出 處
被告陳慶華
出 處
1
台語七聲調練習:
調號 1   2   3   4    5   7   8
字例 衫        
     ()
調值 San de  Ko  koah lang pin dit
San這裡的n是鼻音的表示法  
實用台語會話(原證3)45
台語七聲調練習:
調號 1   2   3   4    5    7   8
字例 衫        
     ()
調值 San  de2 ko3 koah lang5 pin7 dit8
San這裡的n是鼻音的表示法  
快樂講台語(原證5)9294271798999103114133144168177190209230
2
台語變調規則:圖示以箭頭表示變調規則
實用台語會話(原證3)45
台語變調規則:圖示以箭頭表示變調規則
快樂講台語(原證5)929447381
3
台語變調基本原則:
()一個字不變調。
()兩個字連讀時,前面的字變調,後面的字不變調。
()停頓處不變調(與個人語感有關)
()後面的字讀輕聲時,前面 的字不變調。
實用台語會話(原證3)46
台語變調基本原則:
˙一個字不變調。
˙兩個字連讀時,前變後不變。
˙輕聲的前面一字不變調。
˙停頓的地方不變調(根據個人語感)

快樂講台語(原證5)10294573102134147192210
4
會話一
認識朋友
A:你好!我是阿中!
B:你好我是阿華。
A:你從那裡來?
B:我從美國來,你呢?
A:我對英國來,很高興認識你。
B:很高興認識你。
台語輕鬆學(原證4)3
會話一
認識朋友
A:你好,我是_­_____
B:你好,我是______
A:你從那裡來?
B:我從美國來,你呢?
A:我從英國來,
()高興認識你。
B:我也很高興跟你認識。
快樂講台語(原證5)183254
5
生詞表
1.    你好
2.   
3.   
4.   
5.    哪裡
6.   
7.    你呢
8.    美國
9.    英國
10.   很高興
11.   認識
12.   先生
13.   小姐
台語輕鬆學(原證4)4
生字表
1.    你好
2.   
3.   
4.   
5.    哪裡
6.   
7.    你呢
8.    美國
9.    英國
10.   ()
11.   高興
12.   認識
13.   先生
14.   小姐
快樂講台語(原證5)19
6
補充資料
1.    臺灣
2.    日本
3.    韓國
4.    印尼
5.    越南
6.    法國
7.    德國
8.    西班牙
9.    巴西
10.   加拿大
台語輕鬆學(原證4)5
補充詞彙
1.    法國
2.    德國
3.    日本
4.    韓國
5.    印尼
6.    泰國
7.    加拿大
8.    巴西
9.    越南
10.   西班牙
快樂講台語(原證5)3354





























附表二
編號
原告蕭惠茹
 
被告陳慶華
出 處
1
台語七聲調練習,就調值部分,僅在衫、鼻2字於右上角以n表示用鼻音發音,調值僅有1欄位,此字例也與原告91年論文字例不同
實用台語會話第45
台語七聲調練習,就調值部分,除衫、鼻2字於右上角以n表示用鼻音發音外,於短、褲、人3字亦以不同符號表示發音方式,另調值以2欄位表示發音之方式

2012.12.19快樂講台語講義第9(重複者不贅述)
2
台語變調規則,非於圖示下方解說變調規則如何轉變,而係於第46頁解說,且另有以拼音方式解說轉變規則

實用台語會話第45
台語變調規則,於圖示下方即解說變調規則,且說明例外︰字尾是〔-h〕時8342
2012.12.19快樂講台語講義第9(重複者不贅述)
3
台語變調基本原則()後面的字讀輕聲時,前面的字不變調
實用台語會話第46
台語變調基本規則輕聲的前面一字不變調。(台語的輕聲一定在詞語的最後)(如︰走出來chao2 chhut-lai)

2012.12.19快樂講台語講義第10(重複者不贅述)
4
會話中文底下註明之拼音除了你好、是、來、興、識相同外,其餘拼音不同
台語輕鬆學第3
會話中文底下註明之拼音除了你好、是、來、興、識等字相同外,其餘拼音不同,且於拼音右上方以阿拉伯數字註明讀音,並於一開始即註明畫底線的不必變調

2013.3.20快樂講台語講義第18
5
生詞表台語拼音不同
台語輕鬆學第4
生字表台語拼音不同,且於拼音右上方以阿拉伯數字註明讀音,另有新增1個生字︰太太

2013.3.20快樂講台語講義第19
6
補充資料,有台灣,沒有泰國,且國家順序不同,註明之拼音也不同
台語輕鬆學第5
補充詞彙,有泰國,沒有台灣,且國家順序與原告不同,註明之拼音有異,並於拼音右上方以阿拉伯數字註明讀音

2013.3.27快樂講台語講義第33(重複者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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