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2017.12.29)
「 4、本件原告固以系爭協議書第3 條約定內容及相關事證為據
,主張兩造間係委任關係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第 1
至3 條約定內容及相關事證為據,抗辯原告執行職務仍受
訴外人林育民指揮監督,兩造間並非委任或合作關係,而
係僱傭關係等語。然觀諸系爭協議書第5 條約定:「智慧
財產權歸屬:乙方(原告)於契約期間內完成之所有著作
、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訴外人林育民)所有,乙
方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離職後亦同」,因系爭協議
書之雙方當事人間就系爭著作之著作權應歸屬訴外人林育
民所有,已有明文約定,且系爭協議書並無無效或經解除
之情形,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無論本件兩造間究係成立
委任或僱傭關係,契約當事人間就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自
應以前揭系爭協議書第5 條之約定為準甚明。復依前述,
原告委請訴外人○○○繪製系爭著作一事,係為被告公司
為之,則訴外人○○○所讓與之著作權,依系爭協議書第
5條之約定,亦應歸屬訴外人林育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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