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日 星期六

(著作權 編輯著作 原創性 利益 侵權行為) 賴和基金會的「賴和手稿影像集叢書」為具有原創性的「編輯著作」。被告將紙本叢書掃描成電子資料庫銷售,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式侵害賴和基金會花費巨大時間心力之投資利益,應賠償3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2017.05.25)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系爭叢書包含新文學卷、漢詩卷(上)、漢詩卷(下)、筆   記卷、影像集共5 本書(見外放證物),係賴和基金會、林   瑞明、賴悅顏等3 人將賴和遺稿及遺物選擇編排成系爭叢書   ,並於89年出版。又系爭叢書所包含之5 本書,其版權頁上   均已載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禁止翻印或轉載」、「策   劃出版/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發行人/賴悅顏」   、「編輯者/林瑞明」,賴和於1943年1 月31日去世,系爭   叢書並未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製版權   之登記。  2.聯合公司、大人物公司所設置之「聯合百科電子資料庫」,   其中系爭電子資料庫關於「賴和漢詩集(手稿)」之網頁中   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漢詩卷(上   下)(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原版掃描錄   入等語;關於「賴和新詩集(手稿)」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   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上下)及賴   和手稿集‧漢詩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   」原版掃描錄入等語;關於「賴和小說集(手稿)」之網頁   中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   (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   語;關於原審原證3 (原審卷一第70頁)中「賴和散文、隨   筆、雜文集(手稿)」之網頁中亦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   出版之「賴和手稿集‧筆記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   林瑞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語,並均加註「賴和作品甚多   ,此處收錄以手稿為主,本資料庫編輯群另花費不少時間辨   認整理賴和一再改稿後之全文,期能便利讀者全文檢索」等   語。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系爭叢書之資料編排具原創性:   (3)賴和基金會等3 人主張系爭叢書手稿集部分具有原創性,    無非以林瑞明於本院之陳述為論據(見前審卷二第4 至28    頁)。而林瑞明前於本院前審民事事件之103 年1 月14日    準備程序(下稱前審準備程序)證述:其特別放入賴和作    品及評論,係為呈現賴和手稿影像集本套叢書與先前書籍    有不一樣處。漢詩卷上、下中,賴和手稿原來並非分成13    本筆記本,13卷是其整理所致。倘整理一堆凌亂之稿件,    他人與本人之編排法會不同,因其編輯時,是基於使賴和    之面貌完全呈現。而於漢詩卷之卷六、八、九,出現新詩    作品,其判別賴和寫在舊有之稿件,雖有人會將漢詩放在    一起,新詩亦放在一起而割裂,漢詩與漢詩一起,新文學    與新文學一起,此為一種編排法,分類會比較清楚。然其    理念是不一樣,是因賴和在寫舊詩時,已經嘗試寫新詩。    書寫20或30首後,技巧比較好,所以發表時會得到大家之    喝彩,此有解決學術之問題,所以賴和新文學一發表就得    到高度評價,他人無法解決,其可解決之,不割裂是基於    學術之理念,是漢詩卷之卷六、八、九,出現新詩作品,    係故意編排所致。使其他研究者可看到此狀況,是其對於    資料之不藏私,不據為已有,使學者可從事研究(見前審    卷二第9 至10頁)。新文學卷中,賴和之原手稿非分為小    說、新詩、散文隨筆及雜文四部分,係其分類,原先為零    散。倘由他人編排,會有不同,其以研究之心得作歸類(    見前審卷二第10頁)。賴和手稿集之5 本書,有統一之編    排標準,基本之目的是因不想據為己有,所以將得到之資    料儘可能呈現出來,當然有統一編排之標準。以完整性呈    現賴和之面貌。將漢詩拆成兩本,當然具有創作性,因需    要經判讀,此非現成結果,是經過整理與判別。漢詩卷分    為卷一至卷十三,要先將其歸類,覺得比較完整之一本就    放在一起,不會歸類完後,故意錯落開,該等手稿非一次    找到,係以字跡、稿紙加以判斷,將該等零散稿放在一起    (見前審卷二第15至17頁)。其將賴和殘缺或完整稿件收    錄於賴和影像集,非必依據賴和寫作先後之順序作為排序    ,其有大分類,小分類,會盡量按照時間,部分無法判斷    時間先後。其能夠判斷時間者,就按照時間排列,而部分    無法判斷。例如,小逸堂或是讀醫校之時期(見前審卷二    第25頁)。由林瑞明之前開所述可知,系爭叢書於資料均    出自賴和,賴和創作量極為豐富,林瑞明首先按照著作之    性質,將其分為新詩、新文學、漢詩等數卷及影像集,其    次於編排各卷內容時,由於同性質之著作數量眾多,林瑞    明非全然按照字母姓名筆畫或時間進行機械式排列,而是    依其所自行創設之編排原則進行排列。申言之,林瑞明面    對所發掘而得之大量賴和資料,係經其自己創設之標準進    行資料之研究、判讀、歸類及編排,經由此細緻處理,不    僅可完整呈現賴和之面貌,且可解決長期之學術問題。例    如,為何賴和之新文學一出手,就有如此高品質。如此大    量、散置及凌亂之資料,且資料出現之時間先後不一,要    如何將其整理成具有系統性之文獻資料,其困難度相當高    ,且不同人加以判讀、歸類與編排,僅要不是機械式完全    按照時間先後排列,其結果必然是不同,即為編輯著作於    資料編排之個別性與創作性表現之所在。另依林瑞明之陳    述,就其自賴和之子賴燊及賴洝所蒐集之手稿資料,除賴    和與應社的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賴和在醫館收支簿之資    料、賴和在醫學校的筆記資料外,其能夠找到的手稿資料    都放進系爭叢書手稿集;而賴和與應社的朋友唱和漢詩之    資料未放入係因部分為賴和與詩友一起完成,賴和的比較    少,應社的朋友比較多;又醫館收支簿比較凌亂,放進來    量就占的很大,所以就沒有放進來等語。則賴和與應社的    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既然賴和所占數量較少,應社朋友較    多,且部分為賴和與詩友一起完成,非屬賴和之文學作品    ,系爭叢書手稿集復係「賴和」手稿集,蒐集賴和相關文    學作品,當無可能將此部分資料選入系爭叢書手稿集。其    次,醫館收支簿顧名思義其用途係記錄醫館每日金錢收入    支出之帳冊資料,而非在其上進行寫作,且經年累月所累    積之帳目資料自屬龐大,賴和縱曾因靈感乍現而在醫館收    支簿上寫作,其數量與醫館收支簿之帳目資料相較,顯然    微不足道,且自然較為凌亂,亦無可能將數量龐大,且絕    大多數為帳目資料,與文學作品無關之醫館收支簿選入系    爭叢書手稿集。同理,賴和在醫學校的筆記資料,係賴和    記載在醫學校上課之內容,並非在其上進行寫作,且經年    累月所累積之上課筆記資料自非少量,賴和縱曾在筆記資    料上寫作,其數量與筆記內容相較亦屬微不足道,自無可    能將數量龐大,且絕大多數為筆記內容,與文學作品無關    之筆記資料選入系爭叢書手稿集。再者,林瑞明蒐集整理    賴和手稿之理念,是其對於資料的不藏私,不據為己有,    讓其他學者一樣可以看到第一手資料去研究,故例如新文    學卷第253 至299 頁富戶人的歷史,林瑞明蒐集3 份手稿    (分別為新文學卷第253 至293 、294 至297 、298 至29    9 頁),其將三份手稿均選入手稿集;漢詩卷上第69至76    頁雖係不完整之殘稿,其亦全部收錄;漢詩卷下卷十三(    漢詩卷下第436 至457 頁)雖比較零散,林瑞明亦認為如    果不呈現也很可惜,所以特地以雜卷收錄,並認為該部分    即使殘缺不完整,但選入後別人還是可以參考、理解,就    整部書來說是完整的。換言之,林瑞明為使所有人都可以    閱讀賴和手稿,研究賴和,對於所蒐集整理之手稿資料毫    不隱藏,大公無私,除上開與賴和自身文學作品較無關聯    之與應社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醫館收支簿及在醫學校的    筆記資料外,其餘所能蒐集整理之賴和寫作手稿資料,縱    有殘缺不全,林瑞明仍完整選入系爭叢書之手稿集,供眾    人得以最完整之第一手手稿資料研究,如其在系爭叢書之    序言所載:「在整理賴和手稿的漫長過程中,最深感困擾    的,就是文字辨認的問題。尤其是賴和手稿有些以草書行    文,有些地方刪改甚多,往往辨認一段文字就須花上半天    時間;又如日文方面,雖然為數不多,卻是手稿中最難辨    識的,與其因此困住編輯者,不如公開,讓有心人直接從    原稿來閱讀,《賴和手稿影像集》正是在這樣的認知下孕    育所生」(見新文學卷第6 頁)。準此,林瑞明既為求資    料完整而將所蒐集整理之賴和手稿均選入系爭叢書之手稿    集內,就其資料選擇恐難謂有何作者主觀上精神、智慧、    文化、創意之表現,是依林瑞明之陳述,尚無法證明並表    現其就資料選擇之個性及獨特性,且已符合一定之創作高    度。職是,林瑞明之編排方法,使編排之結果自成體系,    不僅有利於呈現賴和之全貌,亦有助於未來學者進一步研    究,已符合著作權法對於編輯著作所要求之資料編排之創    作性。
 3.系爭叢書之資料選擇具原創性:   (1)依林瑞明於前審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可知,由其對於資料整    理、選擇與編排過程之說明,系爭叢書之內容確實經過選    擇,且依照林瑞明之標準而為資料之選擇。參諸林瑞明亦    前審準備程序證稱:新文學第253 頁,富戶人之歷史為何    選擇共計3 稿,係因其發現3 個稿,3 個稿子雖均未寫完    ,然可以串連,所以其方法是作最笨方法,是作一個原稿    清校,比如說第一稿中刪掉何處,將刪除亦作說明,經由    此就發現賴和寫一個故事,是以臺語文為主,可看出賴和    改變原來之中國白話文為基調之書寫習慣,自稿子之修改    過程,可看出此痕跡。倘是他人作編排時,當然不會一樣    選3 個稿件,沒有這麼笨的人。一個富戶人之歷史有3 稿    ,將這3 稿集中放在一起,係使這3 個稿能夠完全呈現出    來,重要者是賴和以中國白話文轉化為臺語文之方式書寫    ,背後有一定之想法及意識形態。為完整性而集合這3 稿    ,當然很有創意,其經詳細之原稿清校後而定稿,使大家    可很方便閱讀這篇很關鍵性之作品,後來有很多人利用,    亦衍生諸多之研究,對賴和有很多瞭解(見前審卷二第24    頁)。賴和之漢詩有部分是其與詩友一起完成,其與應社    朋友之一些漢詩,賴和比較少,應社朋友比較多,所以該    部分未編進來。還有部分是賴和醫館之收支簿,因比較凌    亂,所以未收進來。倘放進來,量就占很大部分,所以未    放進來(見前審卷二第10頁)。賴燊及賴洝交付之資料未    全部放在裡面。如賴和與應社朋友唱和,因賴和部分比較    少,所以未放進來。還有賴和在看病人時,醫院有收支簿    ,於此收支簿中亦有漢詩,其未放進去。還有賴和於醫學    校之筆記,亦會在筆記上寫一些東西,亦未放進去(見前    審卷二第24頁)。其使用選擇賴和手稿集之5 本書內容之    標準,第一個係比較完整可呈現賴和部分,第二個是能夠    反應賴和之意識形態部分,是以前比較少人注意者。其從    賴和之短詩,知道其是客家人,此係之前沒有人提過者。    基本上以這兩個標準來判別(見前審卷二第12頁)。比較    完整放進書籍,當然有創作性,其目的是要社會全盤瞭解    賴和,是要呈現賴和之本來面目。將有關意識形態之東西    放進書籍,當然為創作性作法。因世人不瞭解賴和,不僅    是歸類作法,這是專業(見前審卷二第15頁)。   (2)再由林瑞明於前審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可知,林瑞明於資料    之選擇係依照其自己之標準進行,有所取與有所割捨,並    非全部資料均放進去。而其選取之標準,就在於是否能呈    現賴和之本來面目與意識形態。例如,林瑞明為呈現賴和    寫作習慣之轉變,中國白話文轉化為臺語文之寫作方式,    其於編輯新文學卷時,林瑞明將能找到之富戶人歷史之3    個稿,在原稿清校後,全部集中放進,縱使這3 個稿均未    寫完,林瑞明還是選擇該等不完整之稿全部放進,因林瑞    明選擇藉由該等資料所要呈現出之主題,此有意識選定特    定主題,並將該主題內之資料,有意識全選進去,適為選    擇上創作性表現之所在。就割捨部分以觀,林瑞明亦以是    否能呈現賴和面貌為考慮判斷之標準,而將關聯性較低之    資料。例如,賴和與應社之朋友唱和漢詩之資料、醫館收    支簿、醫學校之筆記等部分,予以割捨。準此,益徵此為    選擇上創作性之表現。
 4.系爭叢書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1)參諸系爭叢書之創作者主觀上之意思,抑是客觀之形式觀    之,可知系爭叢書之創作者於創作時,係以單一整體著作    出發,且該5 本卷書具有整體性,以完整呈現賴和之一生    事蹟,是以其性質上應屬於具有整體性之單一著作。退步    言之,縱認非屬單一著作,然有關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亦    適用於各個著作之判斷。故不論是認為系爭叢書為單一或    數個著作,因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並非要求具有高度之創作    性,而是具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性即可,而最低程度之創作    性所要求者,僅要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別性與獨特性即    可。林瑞明之編輯過程,包括以自己之標準進行資料之研    究、判讀、歸類與編排,使編排之結果自成體系,不僅有    利於呈現賴和作品之全貌,亦有助有未來學者進一步之研    究,符合著作權法對於編輯著作所要求之資料編排之創作    性。而在資料之選擇,林瑞明亦依照其自已之標準,呈現    賴和之本來面目與意識形態,對於眾多之資料加以選擇,    有所取與有所割捨,並非放進全部資料。職是,系爭叢書    為具有原創性之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之保護。

2.前審判決係以如下述理由,認定聯合百科公司等4 人應不真   正連帶賠償賴和基金會等3 人30萬元,此部分業已確定:   (1)系爭叢書手稿集部分雖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著作,然    林瑞明就賴和手稿資料之蒐集整理長達10年時間,且因手    稿保存狀況不佳,其要逐一判別,並將殘稿殘頁歸位至應    有位置,投入龐大時間心力,方可將手稿照相製版,自屬    就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即賴和手稿整理印刷,縱未    依法登記製版權,仍得以權利以外之利益保護之另林瑞    明雖於本院前審陳稱:編輯系爭叢書時沒有與賴和基金會    或其他人簽訂合約;但仍表示賴和基金會、林瑞明及賴悅    顏是系爭叢書之著作權人等語(見前審卷二第26至28頁)    。賴和基金會等3 人並提出著作權聲明書,明確記載系爭    叢書於89年完成當時雖未簽訂書面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    但均同意系爭叢書之著作權為賴和基金會等3 人共有,乃    共同提起本件訴訟,有該著作權聲明書附卷可稽(見前審    卷二第71頁),且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身為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103 年2 月7 日函文表示僅係分攤系爭叢書部分    印刷費及出版後分配350 套書,並無系爭叢書之專屬授權    ;而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委員會103 年2 月12日函    文及前衛出版社103 年3 月18日函文亦均表示未曾聯合出    版系爭叢書,亦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3 年2 月7 日函文    (見前審卷二第53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委員    會103 年2 月12日函文(見前審卷二第61 頁 )及前衛出    版社103 年3 月18日函文(見前審卷二第138 頁)在卷足    憑。是系爭叢書手稿集部分縱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編輯著    作或享有製版權,亦堪認係賴和基金會等3 人就賴和手稿    加以整理印刷所花費巨大時間心力之投資利益,仍得以權    利以外之利益保護之...   (2)聯合百科公司、大人物公司所設置之「聯合百科電子資料    庫」,其中系爭電子資料庫關於「賴和漢詩集(手稿)」    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    漢詩卷(上下)(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    」原版掃描錄入等語;關於「賴和新詩集(手稿)」之網    頁中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新文    學卷(上下)及賴和手稿集‧漢詩卷(89年出版,成大歷    史系教授林瑞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語;關於「賴和小    說集(手稿)」之網頁中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    「賴和手稿集‧新文學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    瑞明編)」原版掃描錄入等語;關於原審原證3 (原審卷    一第70頁)中「賴和散文、隨筆、雜文集(手稿)」之網    頁中亦記載該書係據賴和基金會出版之「賴和手稿集‧筆    記卷(89年出版,成大歷史系教授林瑞明編)」原版掃描    錄入等語,並均加註「賴和作品甚多,此處收錄以手稿為    主,本資料庫編輯群另花費不少時間辨認整理賴和一再改    稿後之全文,期能便利讀者全文檢索」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62頁反面、66頁反面、68、7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聯合百科公司等4 人復自承就漢詩卷上下共923 頁手稿    ,系爭電子資料庫收錄其中823 頁,另就新文學卷630 頁    手稿,系爭電子資料庫收錄其中403 頁(見原審卷二第    140 頁)。則系爭電子資料庫既係直接自系爭叢書之手稿    集部分原版掃描錄入予以重製,並自98年4 月開始對外銷    售或公開傳輸供會員及一般消費者以購買點數方式重製下    載(見前審卷三第61頁反面),有違國民之道德觀念、交    易習慣及商業倫理,且已侵害賴和基金會等3 人之利益,    自屬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且侵害時間持    續至99年12月31日。   (3)聯合百科公司等4 人雖辯稱:將系爭叢書手稿集內容掃描    製成電子檔時,曾詢問律師之意見,且信賴律師提供之建    議,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惟查,所謂故意者,係指行為    人對於構成侵權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此為直    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為間    接故意。系爭叢書所包含之5 本書,其版權頁上均已載明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禁止翻印或轉載」、「策劃出版    /財團法人賴和文教基金會」、「發行人/賴悅顏」、「    編輯者/林瑞明」,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叢書可憑    ,而聯合百科公司為資本總額2,010 萬元之公司,所營事    業資料包括智慧財產權業、管理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    、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雜誌(期刊)    出版業、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等項目;大人物公司則    為資本總額1,500 萬元之公司,所營事業資料包括圖書、    雜誌之買賣、錄音帶之買賣、資料庫製作、電腦軟體開發    設計及買賣業務、版權代理買賣介紹業務等項目,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    233 至234 頁、前審卷三第97頁),均與電子資料庫、出    版業習習相關,且聯合百科公司及大人物公司自稱係大人    物知識管理集團,為關係企業,網站互相連結,電子資料    庫有「台灣文獻叢刊」、「標點版古今圖書集成」等數十    種數位產品,並表示是國內少數同時擁有創新技術、內容    版權、全球通路之數位出版業者,復有眾多媒體報導范揚    松及大人物公司在資料庫、電子出版品之成功經驗與成就    等情,有伍翠蓮101 年5 月13日警詢筆錄、大人物知識管    理集團網頁資料及所附媒體報導資料附卷可稽(見前審卷    三第98、100 至118 頁)。則聯合百科公司及大人物公司    既均從事資料庫之製作銷售,有豐富之經驗,為專業之電    子資料庫業者,對於資料庫內容應合法取得,自不得諉為    不知,明知系爭叢書載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禁止翻    印或轉載」,卻從未向出版者探詢授權之可能性,僅詢問    律師之意見即逕自將漢詩卷上下多達823 頁、新文學卷40    3 頁,共1226頁之手稿內容如數掃描重製,縱系爭叢書手    稿集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編輯著作抑或享有製版權有所    爭議,然其行為仍明顯有違國民之道德觀念、交易習慣及    商業倫理,且重製數量龐大,並非小量使用,縱然對於可    能構成侵權之事實,尚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但仍屬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自有可歸責之故意存    在,尚不得以其等曾詢問律師之意見,且信賴律師提供之    建議,即認並無故意,否則豈非律師出具意見,不問正確    與否,均可作為免責之事由。聯合百科公司等4 人此部分    抗辯,尚有未合。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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