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商標 商標註冊 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Hastens格子圖案申請註冊於家具、紡織品、衣服等,不具先天識別性,也不具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32 號(2018.01.27)

29I(3)

「查系爭商標係以白、淺藍、藍、深藍不同濃度之顏色所形成之格子圖紋所構成,指定使用於「家具,包括床、床架及臥房家 具... 」、「紡織品,即床單、毛巾... 」及「衣服、鞋靴、帽 子」等商品。惟此類商品為提高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通常會以各式圖樣加以裝飾。而以類似系爭商標之格子圖紋來裝飾以上 各種商品,亦屬常見。所以將類此格子圖紋做為以上各種商品 之商標,相關消費者將不易區別此等商標究竟是在指示商品來 源,還是商品本身之圖案裝飾。也因此,以類此格子圖紋申請 做為商標使用者,先前多有遭到被告核駁之案例,此有被告於 系爭商標申請審查階段所查得的相關圖形檢索結果註記詳表可 供參考(詳見附件)。從而,應認為系爭商標,並不具有先天識別性。」

我國相關消費者得以接觸使用系爭商標商品 之時間,至原處分做成時(民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約略也 僅有 5 年之時間。 與原告另外註冊之「Hästens 」或馬圖商標併用,且在使用商 標外,亦有同為格子設計圖樣,卻由不同顏色組成之商品存在 之情形,如:證物 3 產品名稱為 Auroria 之床單即為全深藍設 計(證物 3 第 1 頁右上角照片);證物 4 產品名稱為 Auroria 、Luxuria 床單之格子圖樣即為淡藍色之設計(證物 4 第 41 頁 );證物 5 信義店門市照片中,床單之格子圖樣甚至出現由 紅色、灰色或棕色所組成之情形或枕頭改以其他圖案之設計( 編號 9218-1 照片);證物 6 廣告 DM 第 28 頁亦清楚可見有紅 色及綠色格子圖樣之抱枕,及其他圖案設計之枕頭;證物 9 之報紙報導中多有與「Hästens 」商標併用之情形。另外,原 告於系爭商標審定階段所提出網頁資料中,甚至可見標示有「 床褥尚有十三種格子顏色選擇」之說明(核駁卷第 28 頁)。 凡此種種,均可認系爭商標之實際使用狀況,若不是同時存有 不同顏色之相同格子圖紋商品,就是與其他圖案商品併列,或 與其他商標併列,如此將使消費者僅會將系爭商標商品視為商 品款式之一種(至多是經典款式或主打商品),其他商標始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指示,而無法單以系爭商標作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

原告另又提出其於2013、2014年委請Brand Eye公司進行之市場調查報告,用以證明系爭商標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為 原告商品之來源指示。惟經閱讀原告所提供之該項報告中譯文 ,於其背景與目標欄內,已明文記載:「Brand Eye AB 進行 一項市場調查,其目的為理解某種特定的藍、白配色組合樣式 ,是否會令瑞典市場中的消費者聯想到某家特定公司。這項市 場調查隨機抽選了 500 名瑞典消費者進行問卷」(證物 10) 。由此顯見,該項市場調查報告所反映者的是瑞典相關消費者 對於系爭商標之認識情形,此並無法持以推論我國相關消費者 必有相同認識,自亦不能認為系爭商標於我國已有後天識別性 。因此,此項市場調查報告並不能作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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