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不公平競爭 專利 虛偽不實 引人錯誤 不實廣告) 宣稱已到期專利仍為有效,為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4131 號處分書 (104.12.6)

「二、系爭廣告宣稱「Taiwan198032」及「德國專利商標局標誌203 03 312.4」,廣告
    整體予人之印象為案關商品獲有我國及德國之專利保護,且專利權仍存續中,競
    爭對手不得模仿相關設計,否則可能違反專利法,除具有嚇阻競爭對手進入市場
    之作用外,亦有使消費者誤認為案關商品仍具有專利權,其性能或品質相較於其
    它無專利之商品較為優良。惟查案關商品於我國之專利權已於103年5月21日到期
    後消滅,次查德國專利權證書雖未載權利到期日,惟據專利權人表示亦已過期失
    效,而被處分人在製刊系爭廣告前並未對案關商品之專利權是否已因期間經過而
    消滅乙事加以查證,違反廣告主之真實表示義務,此經被處分人所坦承。承此,
    被處分人於104年3月後製刊系爭廣告並宣稱案關商品具我國及德國專利權,與實
    際情形不符,其差異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
    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
    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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