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3102 號處分書(103.8.22)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稱「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
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理
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所稱「欺罔」係指事業以積極欺瞞
或消極隱匿重要事實致引人錯誤之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從事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
交易機會。倘事業發送請求排除專利侵害通知時,針對專利技術報告之通過與否
為積極欺瞞,致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影響其交易決定,即難謂符合效能競爭
之商業競爭倫理,將構成以欺罔之方法從事交易之行為,有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之
虞。
二、查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雖為系爭新型專利之創作人與所有人,然渠經營長○隆
包裝有限公司,使用該新型專利製造與銷售展示紙箱,且系爭存證信函係以被處
分人名義發出,故系爭發函行為歸屬於被處分人,誠無疑義,合先敘明。
三、次查,福○公司為被處分人之交易相對人,該公司自 100 年 6 月起至 102
年 8 月期間,每月固定向被處分人採購展示紙箱,用以包裝富士蘋果整組銷售
,同時以好○多公司為其最大銷售通路。而好○多公司僅單純銷售組裝富士蘋果
,不負責水果包裝作業,亦未採購系爭展示紙箱,被處分人對於前開交易關係知
之甚詳,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可憑。
四、再查,福○公司在好○多公司賣場陳列之箱裝蘋果,其紙箱上皆印有「福○國際
」字樣,此有紙箱實體照片可稽。102 年 9 月初被處分人發現福○公司與其結
束交易關係後,仍在好○多公司賣場銷售箱裝富士蘋果,但其所用之展示紙箱非
被處分人製造,被處分人認定上開展示紙箱侵害其新型專利,寄發存證信函,然
卻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僅憑其所稱司機在福○公司卸
貨之印象,以自行臆測之紙箱製造商誠○公司,以及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
箱裝蘋果之好○多公司為發函對象,究其發函動機與時點,係在福○公司轉換紙
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
錄為證。
五、末查,被處分人於 103 年 3 月 27 日到會說明時自承尚在申請系爭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然被處分人卻於 102 年 9 月 30 日寄出之存證信函中偽稱其專利
已通過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且函中未敘明受信者所
製造或販售之何項產品侵害其專利,僅有「貴公司不察,與本公司相同」一語,
尚未能使受信者充分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而本案被處分人聲稱因
與福○公司有採購糾紛,即在福○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
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技術報告,就重要事實予以
積極欺瞞,以引人錯誤之方式,致使受信者好○多公司在福○公司出清存貨後,
中止向福○公司採購富士蘋果,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與福○公司之貨品銷
退貨明細表為證,又福○公司在國內箱裝蘋果市場甚有規模,且由於好○多公司
乃福○公司箱裝蘋果之主要通路,核被處分人上開發函行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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