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不公平競爭 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 偽稱已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而寄發警告信函,為欺罔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3102 號處分書(103.8.22)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稱「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
    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理
    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所稱「欺罔」係指事業以積極欺瞞
    或消極隱匿重要事實致引人錯誤之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從事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
    交易機會。倘事業發送請求排除專利侵害通知時,針對專利技術報告之通過與否
    為積極欺瞞,致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影響其交易決定,即難謂符合效能競爭
    之商業競爭倫理,將構成以欺罔之方法從事交易之行為,有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之
    虞。
二、查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雖為系爭新型專利之創作人與所有人,然渠經營長○隆
    包裝有限公司,使用該新型專利製造與銷售展示紙箱,且系爭存證信函係以被處
    分人名義發出,故系爭發函行為歸屬於被處分人,誠無疑義,合先敘明。
三、次查,福○公司為被處分人之交易相對人,該公司自 100  年 6  月起至 102
    年 8  月期間,每月固定向被處分人採購展示紙箱,用以包裝富士蘋果整組銷售
    ,同時以好○多公司為其最大銷售通路。而好○多公司僅單純銷售組裝富士蘋果
    ,不負責水果包裝作業,亦未採購系爭展示紙箱,被處分人對於前開交易關係知
    之甚詳,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可憑。
四、再查,福○公司在好○多公司賣場陳列之箱裝蘋果,其紙箱上皆印有「福○國際
    」字樣,此有紙箱實體照片可稽。102 年 9  月初被處分人發現福○公司與其結
    束交易關係後,仍在好○多公司賣場銷售箱裝富士蘋果,但其所用之展示紙箱非
    被處分人製造,被處分人認定上開展示紙箱侵害其新型專利,寄發存證信函,然
    卻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僅憑其所稱司機在福○公司卸
    貨之印象,以自行臆測之紙箱製造商誠○公司,以及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
    箱裝蘋果之好○多公司為發函對象,究其發函動機與時點,係在福○公司轉換紙
    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
    錄為證。
五、末查,被處分人於 103  年 3  月 27 日到會說明時自承尚在申請系爭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然被處分人卻於 102  年 9  月 30 日寄出之存證信函中偽稱其專利
    已通過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且函中未敘明受信者所
    製造或販售之何項產品侵害其專利,僅有「貴公司不察,與本公司相同」一語,
    尚未能使受信者充分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而本案被處分人聲稱因
    與福○公司有採購糾紛,即在福○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
    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技術報告,就重要事實予以
    積極欺瞞,以引人錯誤之方式,致使受信者好○多公司在福○公司出清存貨後,
    中止向福○公司採購富士蘋果,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與福○公司之貨品銷
    退貨明細表為證,又福○公司在國內箱裝蘋果市場甚有規模,且由於好○多公司
    乃福○公司箱裝蘋果之主要通路,核被處分人上開發函行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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