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著作權 專屬授權)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105.4.22)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
    ,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
    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
    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
    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
    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
    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聘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1 、2 項、第12條第
    1 、2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著作係訴外人香榭歐風民宿於96
    年6 月8 日委託晨瑋公司設計創作,此有晨瑋資訊合約單附
    卷可按(見偵續一卷第67頁),並經證人○○○於原審結證
    明確(見原審卷第90頁)。依上開合約單之內容,訴外人香
    榭歐風民宿與晨瑋公司間並未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
    歸屬,則依上開規定,原則上係以受聘人晨瑋公司為著作財
    產權人。惟按,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
    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
    產權,著作權法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著作財產權人得
    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
    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
    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證人○○○雖於原審證稱:訴外人香榭歐風民宿委託晨瑋
    公司設計網頁時,景騰公司尚未設立。系爭著作是晨瑋公司
    營運期間設計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正反面),惟其亦證稱
    :我也是晨瑋公司的負責人,晨瑋公司先設立,景騰公司設
    立當時,晨瑋公司已經辦理歇業。晨瑋公司是景騰公司前身
    ,晨瑋公司的所有客戶會交由景騰公司做維護,只是公司名
    稱有改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反面、第90頁),此外,本件
    告訴人景騰公司雖係於97年12月26日設立,惟公司負責人亦
    為○○○,此有該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按(見他字卷第6
    頁)。是依上開證據所示,晨瑋公司與告訴人景騰公司之負
    責人均為○○○,且晨瑋公司於告訴人景騰公司設立時已辦
    理歇業,並因此將客戶悉數交由告訴人景騰公司管理維護,
    則晨瑋公司是否業將系爭著作讓與或專屬授權告訴人景騰公
    司使用?如有,其讓與或專屬授權之時間為何?均涉及告訴
    人景騰公司依法是否得提起本件告訴,自有查明之必要,原
    審未釐清上情,即遽認告訴人景騰公司無著作財產權,並逕
    以告訴人景騰公司所提告訴不合法,而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尚嫌速斷。」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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