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著作權 刑事 故意) 不得以諮詢過律師而免除刑事侵權責任。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105.3.31)

「   (四)被告辯稱並無侵權故意部分:
     被告雖辯稱其收到告訴人之律師函後,有拿去請問律師,
     律師說這不是商標使用,其並無侵害商標權之故意云云。
     惟查,被告使用他人之商標之前,本應先取得商標權人之
     同意,方屬合法,不能以發生侵權爭議後之律師諮詢意見
     作為解免責任之藉口。又查,本案系爭商標自92年註冊以
     來,經告訴人長期而廣泛的使用,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所普遍認知而臻著名,被告係在各大購物網站以銷售各
     式內衣商品為業之人,對於各式內衣商品之種類、品牌等
     ,應有優於一般消費者之辨識能力,對於已臻著名之系爭
     商標,實無諉為不知之理,況且,告訴人於101 年11月12
     日、101 年12月6 日二次寄發律師警告函(見偵續字卷第
     122 至136 頁、他字卷第7 至8 頁),對被告主張權利,
     被告接獲律師函後仍未將「方妮FaNi」購物網頁的隱形胸
     罩商品標題中之「NuBra 」移除,有告訴人提出之102 年7
     月18日、102 年10月31日、103 年1 月29日、103 年6 月4
     日之網頁列印資料可稽(見偵續字卷第157 、172 頁、偵
     續一卷第328 頁、偵續二卷第57頁、87頁),被告無視於
     系爭商標業經告訴人註冊取得專用權之事實,於商標權人
     對其主張權利之後,仍堅稱「NuBra 」為隱形胸罩之代名
     詞,其得繼續「合理使用」系爭商標,顯有侵權之故意,
     至為灼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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