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專利 定暫時狀態處分 駁回) 侵權行為人不得以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為由,向專利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因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為正當權利行使。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105.2.26)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華慶公司、蔡街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即分別寄發存證信函予抗告人,及起訴主張抗告人採購
      之系爭機台所使用之系爭方法業已侵害系爭專利權,惟系
      爭方法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且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
      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故相對人應不得妨礙、干擾抗告
      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系爭機台及就系爭機台所生產之產
      品自行或委託他人為輸出、販賣等有關之處分行為等情,
      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相對人華慶公司
      雖寄發存證信函(參原審卷第5 至6 頁)警告抗告人應停
      止侵害相對人華慶公司系爭專利權之行為,惟系爭專利為
      相對人蔡街所有,此觀原審卷附之起訴狀即明(參原審卷
      第7 至8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相對人華慶公司就
      系爭專利而言,並無任何權利可對抗告人主張,更無可能
      為任何假處分之聲請,且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華慶公司間
      究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亦未敘明,是抗告人與相對
      人華慶公司間顯然並無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則抗告人對
      相對人華慶公司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非有據。又系
      爭專利為相對人蔡街所有,且相對人蔡街對抗告人之主張
      既然否認,則其等就系爭方法有無侵害相對人蔡街之專利
      權及抗告人得否繼續使用系爭方法之法律關係,自屬存有
      爭執。
(二)抗告人雖提出相對人蔡街之起訴狀,主張相對人蔡街於本
      案訴訟判決確定前,隨時可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抗告人
      繼續使用系爭方法,致抗告人處於隨時可能被禁止使用系
      爭機台之狀態,故抗告人顯然具有急迫之危險等語。惟查
      ,相對人蔡街固起訴主張抗告人侵害系爭專利權,然除有
      濫用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抗告人侵害其專利權之警告函
      ,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外,相對人蔡街所為
      僅係其合法權利之行使。且相對人蔡街除提起本案訴訟外
      ,並未為任何妨礙或干擾抗告人使用系爭方法之行為,是
      自難謂抗告人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之可能。至相
      對人蔡街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是否會提出假處分之聲
      請,向法院請求禁止抗告人繼續使用系爭方法,核屬不確
      定之事實,抗告人尚難以此不確定之事實狀態,即主張其
      有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何況,縱相對人蔡街提出假
      處分之聲請,法院自會審酌相對人蔡街之聲請是否符合法
      律要件,並會就相對人蔡街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
      、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本件抗告人因假
      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比
      較衡量。易言之,倘相對人蔡街嗣後確實提出假處分之聲
      請,則抗告人於本件所主張之理由,法院於該案仍會審酌
      。是以,抗告人尚不致因相對人蔡街為假處分之聲請而有
      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虞。再者,姑且不論本案訴訟
      兩造之勝敗訴可能性為何,相對人蔡街既未為任何妨礙或
      干擾抗告人使用系爭方法之行為,復未為假處分之聲請,
      則本院駁回本件聲請,抗告人自可考量系爭方法侵害系爭
      專利及系爭專利被撤銷之可能性,暨可能負擔損賠之風險
      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系爭方法,故本院駁回本件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聲請,抗告人所受之損害洵屬有限。」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