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5009 號處分書(105.2.2)
「二、查案關廣告及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
級6)」、「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廣告
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
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
三、案據被處分人表示,案關廣告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及專利證號M342183為滿○碩
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並授權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於X-BIKE磁控健身車(型
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
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
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
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
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被
處分人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然被處分人在104年5月後仍
於案關廣告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專利
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是案關廣告及商品包
裝外盒宣稱內容與事實不符,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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