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公平交易法 申報結合 附加負擔) Microsoft Nokia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結字第 103001 號結合案件決定書(103.2.19)

「    決    定
M0000000t 擬受讓 N000a  之裝置及服務事業部門,包括行動電話與智慧型裝置事業
單位及設計團隊,為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事業結合。為確保整體
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下列負
擔不予禁止:
一、M0000000t 不得於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待
    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
二、N000a 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應持續遵守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FRAND
    )原則。N000a 若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他事業,應確保受讓事業於授權時遵守前
    述之原則。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而言:…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次按公
    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
    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
    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M0000000t 受讓 N000a  之裝置及服務事業部
    門,包括行動電話與智慧型裝置事業單位及設計團隊,含 N000a  公司裝置及服
    務事業部門所有生產、設備之營運,裝置及服務事業部門有關之銷售與行銷活動
    相關之支援功能、以及裝置及服務事業部門所生產之裝置之新式樣專利,合致公
    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結合型態。另 M0000000t  之 Windows
    作業系統在我國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之占有率,及參與結合事業於我國領域內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 11 條之 1  除外規定之適用,故依法應向
    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二、市場界定及市場結構:
(一)產品市場:本結合案所涉相關產品市場為:(1) 智慧型行動作業系統市場(
      下稱行動作業系統);(2) 智慧型行動裝置市場(下稱行動裝置);(3)
      與提供前兩項產品有關之專利授權市場。M0000000t 主要從事電腦軟體、硬體
      設備及相關服務之設計、開發及供應,但 M0000000t  與本結合相關之業務為
      開發及授權 Windows Phone、Windows RT  及 Windows 8  作業系統,及生產
      Surface 平板電腦。N000a 主要從事行動電話手機等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行
      動與固定通信網路及關聯服務、地圖及定位服務之開發,但與本結合相關之業
      務為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另 M0000000t  及 N000a  分別擁有與行動作業系
      統及無線通信之相關專利,基於評估該結合對於市場競爭影響程度之目的,應
      以行動作業系統、行動裝置及與前兩項產品相關之專利授權,作為結合分析之
      重點。
(二)地理市場: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範圍遍及全球,其主要競爭對
      手提供產品服務範圍亦為全球,並與參與結合事業相互競爭,故本案相關地理
      市場應為全球。但因本案係域外結合案件,且涉及多國競爭主管機關之管轄權
      ,爰以結合後對我國市場之影響程度為審查重點。
(三)市場結構:
    1、行動作業系統:據經濟部工業局函復意見表示,M0000000t 所推出之
        Windows Phone 於智慧型手機之全球市場占有率約 3.4% ,在國內市場之占
        有率約 2.2% 。另據電子產業研究機構 Digitime 提供之統計數據,2013 
        年全球智慧型手機搭載 Android、Apple 及 Windows Phone  作業系統之市
        場占有率依序為 78.9%、15.5% 及 3.6% ;次依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下稱資策會)出版之 2013 年資通訊服務產業年鑑,臺灣消費者購買智慧型
        手機搭載 Android、Apple 及 Windows Phone  作業系統之比例依序為 
        79.8%、14.8%  及 3.9%。
    2、行動裝置市場:據經濟部工業局函復意見表示,N000a 於行動裝置之全球市
        場占有率約 3.2% ,在國內市場之占有率約 2% 。另據資策會資料,2012
        年全球智慧型手機品牌及市占率依序為 Samsung(30.3%)、Apple(19%)
        、N000a(5.8%)、Blackberry(5%)、HTC(4.7%)、LG(3.8%);另依資
        策會資料顯示,臺灣消費者使用智慧型手機品牌及市占率依序為 HTC(32.
        4%)、Samsung(24.4%)、Apple(14.8%)、Sony(14.8%),N000a  則低
        於5%。
    3、與行動作業系統及行動裝置有關之專利授權市場:M0000000t 擁有
        Exchange ActiveSync(EAS)通訊協定之相關專利,EAS 係用於管理行動裝
        置與 M0000000t Exchange 企業郵件伺服器之間通訊與同步化作業,提供行
        動裝置與企業郵件伺服器上郵件、聯絡人、行事曆、待辦事項等同步化之功
        能,據競爭對手及部分行動裝置製造商陳述表示 M0000000t  之 EAS  通訊
        協定已廣泛被行動裝置製造商採用。另外 M0000000t  宣稱 Android  作業
        系統涉及該公司之專利,自 2010 年起陸續與使用 Android  系統之行動裝
        置製造商簽訂「Android 授權計畫」(Android Licensing Program) ,據
        M0000000t 表示,除少數例外情形,「Android 授權計畫」已包含
        M0000000t 全部的專利組合,截至目前為止已有約 20 家行動裝置製造商簽
        署契約(包含國內主要之行動裝置製造商),依行動裝置價格高低支付每部
        搭載 Android  系統之行動裝置一定金額之權利金予 M0000000t。N000a 則
        擁有眾多與 GSM、UMTS、CDMA、WiMax、LTE  等第 2  代、第 3  代及第 4
        代行動通信標準及 WiFi、NFC  等標準相關之無線通信專利,依照行動裝置
        淨售價之一定百分比收取權利金,多家國內之行動裝置製造商與 N000a  簽
        訂授權合約,授權內容為 GSM、UMTS、LTE 等行動通信標準相關之無線通信
        專利。M0000000t 所擁有之 EAS  通訊協定相關專利,及 N000a  所擁有之
        行動通信標準相關無線通信專利,分別因產業普遍採用及標準制定組織採用
        ,而缺少其他在功能尚可完全替代之專利技術。
三、限制競爭效果之評估:
(一)結合前 M0000000t  與本結合相關之業務為開發及授權 Windows Phone  行動
      作業系統,N000a 則主要從事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故本案係屬垂直結合之型
      態。雖然雙方皆生產平板電腦(M0000000t 之 Surface  及 N000a  之 Lumia
      2520),惟截至 2013 年底,N000a 尚未於國內銷售平板電腦,是目前該項業
      務雙方尚無水平重疊之處,故本案應就垂直結合之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分析,並
      就關係人及行動裝置製造商所提出之競爭疑慮進行評估。
(二)垂直結合最主要之競爭疑慮為「市場封鎖」,亦即垂直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
      的下游競爭者(例如本案 N000a  裝置及服務部門以外之其他行動裝置廠商)
      ,無法取得上游事業(例如 M0000000t)關鍵性投入(例如 Windows Phone)
      ,或者參與結合事業之上游競爭者(例如 Google 開發授權之 Android  系統
      )無法取得足夠的通路(例如行動裝置廠商之搭載),而無法在市場中持續競
      爭之情形。垂直結合之事業若能成功地封鎖競爭對手,參與結合事業必須在所
      屬市場均已具有相當之市場占有率,以下分別就本案結合所可能導致之各種市
      場封鎖理論進行論述。
(三)有關 M0000000t  在受讓 N000a  裝置及服務部門之後,是否有誘因或能力藉
      由停止將 Windows Phone  系統授權予在下游市場之競爭對手,或利用差別授
      權條件、保留進階版本,限制下游行動裝置廠商之競爭乙節,雖然競爭對手及
      部分行動裝置廠商指出,結合後 M0000000t  透過銷售行動裝置所獲得之毛利
      ,遠高於授權 Windows Phone  系統所獲得之毛利,M0000000t 將更有誘因阻
      礙其他行動裝置製造商與自身之行動裝置製造部門競爭。但經評估採取此種投
      入要素的封鎖可能性極低,因 M0000000t  的 Windows Phone  在全球市場占
      有率僅 3.4% ,在國內市場之占有率約 2.2% ,市場上仍存有 Android  系統
      (全球市場占有率約 80%)可供選擇,M0000000t 無法藉由拒絕授權 Windows
      Phone 、提高授權金或對其他下游行動裝置競爭對手差別授權達成封鎖競爭之
      目的,否則即等同將客戶推向使用 Android  的陣營。M0000000t 收購 N000a
      裝置及服務部門之目的,係要成為 Apple iOS  及 Google Android 以外的第
      3 個生態系統,因此必定儘可能擴張 Windows Phone  安裝基礎(installed 
      base),因此拒絕授權 Windows Phone  或提高授權金係違背擴張安裝基礎之
      目標,M0000000t 應無誘因採行該垂直封鎖策略。
(四)有關 M0000000t  是否會對採用 Android  系統之行動裝置製造商,收取高額
      的「Android 授權計畫」權利金,墊高採用 Android  系統之成本乙節,經評
      估認為:M0000000t 自 2010 年開始陸續與採用 Android  系統之行動裝置廠
      商簽訂「Android 授權計畫」,參加該授權計畫之國內行動裝置廠商合約期間
      約在 2014 年起陸續屆滿而需重新議約。M0000000t 若採用提高「Android 授
      權計畫」權利金,墊高使用 Android  系統成本之策略,用以擴張 Windows 
      Phone 安裝基礎,成功與否仍受限於另一個生態系統 Apple iOS  之競爭壓力
      ,因行動裝置及行動作業系統受歡迎與否,最終仍是取決於消費者需求,而影
      響消費者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係應用軟體(apps)的數量、多樣性及豐富程
      度。即使 M0000000t  以前述策略迫使裝置製造商放棄 Android  系統改用
      Windows Phone ,但因 Windows Phone  生態系統之應用軟體仍遠低於 Apple
      iOS 生態系統(iOS 及 Android  生態系統應用商店 apps 數量皆約 100  萬
      個,Windows Phone 生態系統僅 15 萬個),M0000000t 未必可以成功擴張安
      裝基礎進而獨占行動作業系統之市場。儘管如此,結合後 M0000000t  將擁有
      自己的裝置製造部門,將降低對於其他行動裝置廠商之依賴程度,因此確實有
      提高「Android 授權計畫」權利金之誘因:一方面可增加行動裝置廠商採用
      Android 系統的反誘因(disincentive),以鼓勵其改用 Windows Phone,拉
      近與另外兩個生態系統在規模上的差距;另一方面增加已決定採用 Android
      系統裝置廠商權利金支出,以達到墊高(下游)競爭對手成本(raising 
      rivals cost) 之目的,最終將反映在更高的行動裝置售價上。爰有必要要求
      M0000000t 不得於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
      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以消除限制競爭之
      疑慮。
(五)有關 M0000000t  是否會利用 Exchange ActiveSync(EAS) 通訊協定專利於
      智慧型行動裝置與搭載 M0000000t Exchange Server  軟體之伺服器上郵件、
      聯絡人、行事曆及代辦事項同步化之優勢,迫使採用 Android  行動裝置製造
      商支付高額 EAS  專利權利金,或拒絕將 EAS  專利授權予採用 Android  行
      動作業系統之製造商,抑或藉由限制其他行動裝置產品與 Exchange Server
      整合性,損害其他行動裝置廠商之競爭力乙節,經評估認為:雖然 EAS  協定
      功能廣泛被行動裝置製造商採用,但據 M0000000t  表示 EAS  技術規格自
      2008  年即已經可以為公眾免費取得,且 M0000000t  已廣泛提供 EAS  授權
      ,所有的 Apple  裝置以及大約 80%  現有的 Android  裝置都已經取得 EAS
      專利授權。前開授權均為長期契約,M0000000t 不能單方面提高權利金。已有
      數家行動裝置製造商與 M0000000t  單獨協商並簽署 EAS  專利授權,EAS 可
      單獨授權,亦可包裹於 M0000000t  對 Android  廠商之「Android 授權計畫
      」。況且,在 EAS  協定之外,還有其他之通訊協定(如 POP3、IMAP 等)可
      支援行動裝置與企業郵件伺服器之互通(接收及瀏覽郵件),因此 M0000000t
      於結合後較無可能採行限制 EAS  授權之方式進行封鎖,且透過要求 
      M0000000t 不得於與智慧型行動裝置相關之專利授權為不當之價格決定或差別
      待遇,妨礙智慧型行動裝置製造商自由選擇行動作業系統,亦可防範
      M0000000t 藉由 EAS  授權或提高權利金之方式,傷害行動裝置製造商之競爭
      能力。
(六)有關結合後 N000a  仍保有主要行動裝置專利,但不從事行動裝置之生產製造
      ,因無需擔心遭反訴其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權,亦不需要與行動裝置廠商交互授
      權,是否會更積極主張專利或提高權利金乙節,雖申報人主張歐盟執委會於審
      理本件結合過程中,亦有關係人表達 N000a  將有誘因或能力積極的主張專利
      並收取高額權利金之疑慮,歐盟執委會則表示歐盟結合規則規定結合審查之範
      圍僅限於移轉的資產及受讓方之行為,對於讓與方如何利用其剩餘的資產,並
      不在結合審查之範圍。惟依照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
      營業或財產者。…」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與他事業合併、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
      與結合之事業。…」。是以,讓與事業既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參與結合事業,
      讓與事業因系爭結合而使其從事競爭活動之誘因及能力之改變,仍在結合之「
      限制競爭不利益」或「整體經濟利益」之審查範圍。因 N000a  將行動裝置及
      服務部門讓與 M0000000t  之後,將改變原本行動裝置專利授權市場之均衡態
      勢,N000a 有可能對於使用其標準必要專利之行動裝置廠商提高所收取之權利
      金,進而增加行動裝置之生產成本與售價,而此亦屬於結合所造成之限制競爭
      不利益之範圍。為避免 N000a  於結合後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政策改變,
      或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予他事業,迴避權利金及授權條件必須符合之「公平、
      合理且無差別待遇」(FRAND) 之規範,爰有必要要求 N000a  對於標準必要
      專利之授權,應持續遵守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FRAND) 原則。N000a 若
      將標準必要專利讓與他事業,應確保受讓事業於授權時遵守前述之原則。
(七)至於其他競爭對手及部分行動裝置製造商所提出其他本結合多項負面競爭理論
      及建議矯正措施,經評估後認為其他之反競爭效果具體實現之可能性微小或非
      屬「結合特有」(merger specific) ,部分矯正措施之建議與修補結合所造
      成之競爭傷害無直接關聯,故未予採認。
四、效率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評估
(一)依照經濟學理論,垂直結合對於可將因為上、下游事業各自定價(或產量、品
      質等決策)對於交易相對人所產生之外部性予以內部化,化解因倚賴市場交易
      所產生之「交易成本」及「雙重邊際化」問題,帶來價格降低及產量增加之正
      面效果。M0000000t 與 N000a  結合前雖已就行動裝置業務進行合作,據
      M0000000t 表示,透過受讓 N000a  裝置及服務部門後,M0000000t 將取得 
      N000a 在硬體設計、工程、製造、供應鏈管理、需求預測與銷售通路等方面之
      能力,而前開能力係 M0000000t  所欠缺且急需,藉由整合軟體及硬體設計,
      改善成本結構、加速創新及統一品牌與行銷,而具有明顯之綜效,而該綜效僅
      能透過本結合始能實現。據 M0000000t  推估與 N000a  進行結合後,產量於
      2015  年將增長約 100% ,且可增強電信業者、開發商及代工廠對於 Windows 
      Phone 之信心。前述經由結合帶來之效率提升程度雖尚難實際驗證,惟從先前
      類似型態之 Google 與 Motorola 結合案後續發展觀察,Google  之 Android
      系統之市場占有率從結合前(2011  年)之 40%  至 50%  成長至目前 80%,
      間接顯示在行動作業系統及行動裝置產業中,垂直結合確有提升效率之效果。
      行動作業系統供應商及行動裝置製造商間垂直結合之效率利益,可經由降低價
      格、提高品質、增加產出及促進創新等形式,透過市場競爭過程,間接反映在
      最終消費者之利益。
(二)行動作業系統具有「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及「網路效應」(
      network effect)等典型網路經濟的特性。所謂雙邊市場係指事業同時透過平
      台滿足兩個互動組群需求,不同的客戶組群透過平台完成彼此間的交易,平台
      帶給其中一組客戶(如 apps 開發商)的效用或價值取決於另一組客戶基礎(
      customer base ,如行動裝置使用者數量)或安裝基礎(installed base,如
      特定作業系統於行動裝置上的安裝比例)的規模,因此服務提供者必須同時吸
      引足夠數量且隸屬不同群組的客戶加入平台。結合前 M0000000t  之 Windows
      Phone 全球市場占有率僅約 3% ,較難吸引 apps 開發商為 Windows Phone
      使用者開發 apps ,故其應用軟體商店之 apps 數量僅 15 萬個,僅為另兩個
      生態系統 apps 數量之 15%。結合後 M0000000t  如能順利擴張 Windows 
      Phone 安裝基礎進而吸引足夠數量的 apps 開發商加入其陣營,而成為
      Google  及 Apple  以外第 3  個生態系統,將有助促進生態系統間之競爭。
五、綜上論結,本案 M0000000t  與 N000a  結合並無顯著改變相關市場之結構,亦
    無顯著減損相關市場之競爭程度,尚無依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
    其結合之必要,惟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
    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負擔如決定內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