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商標 商標註冊 先天識別性) 酷咖啡 on 咖啡,欠缺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105.4.29)

29I(3)

「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單純未經設計之中文「酷咖啡」由
    左至右排列組合而成,其中「酷」字為英文「cool」、「ko
    ol」之音譯,或係用以形容舉止瀟灑率性之人,或係對於事
    物表達讚嘆之語詞,為習見之流行用語。「咖啡」則係英文
    「coffee」之音譯,其係植物名稱或該植物種子所製成之飲
    料名稱。是以「酷咖啡」乙詞整體觀之,係用以對咖啡商品
    表達讚嘆之意,而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上開語彙之特
    定概念,相關消費者通常不會立即將其視為指示商品或服務
    來源的標識。是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咖啡、茶、可可及
    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
    、糕餅及糖果;冰品;糖、蜂蜜、糖漿;酵母;鹽;調味用
    香料;冰」等商品,仍僅係彰顯其文字本身之固有意義,予
    人印象仍僅為一種新概念之流行用語,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
    ,就系爭商標所指定商品之相關特性產生隱含譬喻之聯想,
    繼而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