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1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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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單純未經設計之中文「酷咖啡」由
左至右排列組合而成,其中「酷」字為英文「cool」、「ko ol」之音譯,或係用以形容舉止瀟灑率性之人,或係對於事 物表達讚嘆之語詞,為習見之流行用語。「咖啡」則係英文 「coffee」之音譯,其係植物名稱或該植物種子所製成之飲 料名稱。是以「酷咖啡」乙詞整體觀之,係用以對咖啡商品 表達讚嘆之意,而僅表達社會一般大眾所賦予上開語彙之特 定概念,相關消費者通常不會立即將其視為指示商品或服務 來源的標識。是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咖啡、茶、可可及 代用咖啡;米;樹薯粉及西谷米;麵粉及穀類調製品;麵包 、糕餅及糖果;冰品;糖、蜂蜜、糖漿;酵母;鹽;調味用 香料;冰」等商品,仍僅係彰顯其文字本身之固有意義,予 人印象仍僅為一種新概念之流行用語,並無法使相關消費者 ,就系爭商標所指定商品之相關特性產生隱含譬喻之聯想,
繼而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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