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商標 真品平行輸入) PhilipB:「真品平行輸入」不會危害「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 ,應予允許。針對經由「商標權人」同意流入市場的商品, 可主張真品平行輸入。此處「商標權人」包括「得與該商標權人視為同一人」者,即「兩者間有法律上或經濟上關係,且商標表彰相同來源者」 。但若台灣代理商有就台灣商標「建立自己獨立的商譽」(例如:消費者不會與外國原廠連結、原廠提供專為台灣市場設計的產品),則因水貨商的行為會妨害「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不能主張平行輸入。

還記得之前我們分享過的PhilipB真品平行輸入案例,
智慧財產法院和最高法院採取不同的看法。
美國原廠有美國商標權PhilipB
台灣代理商有台灣商標權PhilipB
水貨商進口美國原廠的真品,可不可以對台灣代理商主張平行輸入?
二審智慧財產法院說「不可以平行輸入」,
最高法院說「可以平行輸入」。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2017.01.24)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17/02/philip-b.html
👉點這篇複習去: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2020.1.1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2/philip-b.html
爭議的法條是:
商標法36.2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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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案子,台灣的代理商對水貨商也告了刑事案件。
水貨商可不可以對台灣代理商主張真品平行輸入呢?
一審地方法院說「不可以主張平行輸入」。
二審智慧財產法院說「可以主張平行輸入」。
主要是因為前面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已經下來,最高法院關於真品平行輸入的結論很明顯(但理由不明顯),智慧財產法院也只能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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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
換句話說,可以說是(被迫) 自己否定自己的判決。
BUT如果細讀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其實法官非常認真的搜尋了國內各種學說見解、美國歐盟日本見解、我國歷來見解,還有如國內ip重量級學者李素華老師、沈宗倫老師的文章,#總共有17個註腳,堪稱 #商標真品平行輸入的小論文
不過,法官對於所有的說法(包括最高法院見解XD)其實都不是很同意。她基於 #商標來源理論 #代理商有沒有獨立商譽 的角度,來看待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並且得出以下的原則:
1.「真品平行輸入」不會危害「#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因此,針對經由「商標權人」同意流入市場的商品, 可主張真品平行輸入。
2.此處「商標權人」包括「得與該商標權人視為同一人」者,即「兩者間有法律上或經濟上關係,且商標表彰相同來源者」 。
3. 但若台灣代理商有就台灣商標「#建立自己獨立的商譽」(例如:消費者不會將代理商與外國原廠連結、原廠提供專為台灣市場設計的產品而產生區隔),則因水貨商平行輸入的行為會妨害「#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不能主張平行輸入。
依據這個原則,法官認為本案的情形,台灣代理商的行銷廣告是在建立原廠的商譽,而沒有建立自己的商譽,而水貨商進口的商品,既然是從原廠來的,也就沒有破壞商標表彰來源的功能,因此,水貨商可以主張真品平行輸入,不構成商標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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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1. 我們應該為法官的認真鼓鼓掌。
(只是當事人可能沒想到PhilipB這系列的案子,竟然會變成我國商標真品平行輸入的指標經典案例XD)
2. 之前我們也遇過類似的狀況(最高法院發回給同一為法官),我們感謝法官願意自我修正。
3. 這案例告訴我們:當事人收到敗訴判決千萬不要氣餒!
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審級,甚至是同一位法官也可能自我修正。只有按下暫停鍵才是敗訴,如果繼續上訴的話都還有勝訴的可能!逆轉勝GOGOGO!
4. 智慧財產法院經典判決又一發,實在是值得印出來讀一讀。
我們商標法有很多招式,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應該連老師們的文章也要印出來讀一讀!
【PhilipB】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2020.04.23)

判決連結: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1號刑事判決(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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