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 星期四

(商標 著名商標)「萬家香」v. 「萬家饗」:法院認為,「萬家香」是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2024.1.25)

原 告 愷達生醫有限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經訴字第11217300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參加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2082618號「萬家饗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被告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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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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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名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7日以「萬家饗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被告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30類之「茶;茶飲料;咖啡;冰品;調味品;糖;蜜;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申請註冊,經審准列為註冊第02082618號商標(圖樣如附圖一所示,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情形提起異議。被告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以111年11月29日中台異字第G010906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12年3月31日經訴字第11217300900號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81至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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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爭點(本院卷第131頁):  

系爭商標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陸、本院判斷:    

一、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而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著名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是以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之著名商標,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109年2月7日)之客觀證據,作為判斷依據。 

二、據以異議諸商標為著名商標:

依參加人提出之參加人官方網站介紹、我國及各國商標註冊資料、歷年獲獎資料、報章雜誌、電視廣告及網路媒體報導等證據資料,可知參加人係於34年創立,並以「萬家香」作為商標使用於所產製之醬油等食品調味品上,除陸續取得據以異議諸商標指定使用於醬油、烤肉醬等調味品商品外,更在大陸地區、美國等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註冊。據以異議諸商標醬油商品曾獲75年度臺灣區秋節食品評鑑會金牌獎、83年度優良食品評鑑金牌獎,於94年獲「Food & Wine」雜誌評鑑為第一名;參加人長期以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行銷宣傳據以異議諸商標之醬油等商品,72年1月16日中國時報廣告、81年12月30日中央日報專刊報導或98年臺北縣三重市(現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出版之「三重工業史」,均有刊載據以異議諸商標商品及相關介紹,參加人亦持續製作影音廣告在 FACEBOOK、YOUTUBE等媒體上廣泛行銷宣傳(乙證1卷第42至108頁)。

據此,堪認於系爭商標109年2月7日申請註冊時,據以異議諸商標於醬油等調味品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程度,且據以異議諸商標之醬油等商品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日常生活經常接觸之調味品,據以異議諸商標宣傳行銷使用時間極長、地域範圍廣泛,屬著名程度高之商標。

三、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近似:

系爭商標係由略經設計之反白直書中文「萬家饗」置於紅色方形底圖上所組成。據以異議商標1、2係由圓形設計圖、外文「WAN JA SHAN」及中文「萬家香」由上而下排列組成,據以異議商標3則由中文「萬家香」置於圓形設計框內所構成。二者相較,用以唱呼之中文部分「萬家饗」、「萬家香」皆有相同起首「萬家」二字,字尾「饗」、「香」之讀音「ㄒㄧㄤˇ」、「ㄒㄧㄤ」亦極為相近,均予人美食或佳餚之聯想,若將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二者商標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

四、據以異議諸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據以異議諸商標之中文「萬家香」與所使用之醬油等調味品商品並無直接關聯,消費者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且據以異議諸商標經參加人長期廣泛使用而達高度著名程度,已如前述,堪認其具有高度識別性,他人稍有攀附,即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五、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商品是否類似:

㈠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之醬油、烤肉醬等商品相較,同為消費者日常生活經常接觸之調味品,在商品性質、用途及滿足消費者烹調需求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㈡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之醬油、烤肉醬等調味品商品相較,後者雖可為前者部分商品如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餡餅等商品之製造加工材料,或係杯麵、水餃、餡餅、速食麵、麵條、麵線、意麵之調味佐料,然前者商品(成品)相較於後者轉變程度大;而前者之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布丁、穀物調製品商品部分,通常不使用後者搭配調味或食用,且參酌二者商品性質、產製者、行銷管道亦多有不同,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類似程度低之商品。

六、據以異議諸商標多角化經營情形:

參加人從釀造醬油跨足釀造燒酒乙情,業據提出產品介紹網頁、西元2016年11月24日三立新聞網記載「醬油品牌推出臺灣第一支『燕麥燒酒』」、西元2017年6月8日中時電子報「大武山酒造燕麥燒酒 國際大獎肯定」內容記載「耕耘釀造產業70年的萬家香……」、西元2016年11月21日聯合影音「粉領商機 萬家香燕麥燒酒輕風味登場」、西元2016年11月22日ETtoday新聞雲「萬家香不只賣醬油 親釀獨家『燕麥燒酒』搶市」等多篇報導(乙證1卷第209至233頁),其內容介紹參加人以其原有釀造技術為基礎,部分網頁、商品上可見據以異議商標1、2圖樣,堪認據以異議商標1、2有多角化使用於燒酒商品之情形。至於參加人所述跨足綠能產業乙節所提出之相關報導(乙證1卷第234至237頁反面),並未見據以異議諸商標實際使用於表彰「綠能」業務經營,尚難認據以異議諸商標有多角化使用於參加人所指綠能產業之情形。 

七、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據以異議諸商標已臻著名,具有高度識別性,且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商品同一或高度類似等因素綜合判斷,縱使尚無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難謂非善意,系爭商標於前述商品之註冊客觀上仍有致相關公眾誤認二者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認兩造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八、至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部分,雖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近似程度不低,然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商品間之類似程度低,並無事證顯示參加人已跨入經營系爭商標所指定上開商品市場,系爭商標圖樣與所指定商品並無直接關聯,消費者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具有識別性等因素判斷,系爭商標就「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之註冊,應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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