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 星期六

時尚法(公平交易法 不公平競爭 高度抄襲 包包外觀設計) Race v. Sylvain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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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訴人主張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部分:
  (一)按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
    明文。又事業違反同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
    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30
    條亦有明文。又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
    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
    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 倍,同法第31條、第32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係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
    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
    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
    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
    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
    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
    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
    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
    情形時,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
    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
    字第993 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事業如有以抄襲他人商品之
    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商譽或榨取他人努力之成果,妨
    害市場之競爭效能,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8號判決
    參照)。
  (三)鑒於公平交易法第24條為一概括性規定,為使其適用具體化
    明確化,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本院固不受其拘
    束,惟於未牴觸法律,亦未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時,仍得作為本院審判之參考。其中第5 點規定:「公
    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
    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
    合社會倫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判
    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
    秩序(諸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
    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及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
    為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事項)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
    害人效果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
    限,始有本條之適用。至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則
    應尋求民事救濟,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四)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經
    兩造先後於101 年5 月15日、8 月21日準備程序協議相關行
    為乃:1.被上訴人二公司「Sylvain 」引導系列包款的外觀
    設計,是否完全抄襲「Race」系列包款的外觀設計,而榨取
    上訴人努力之結果?2.被上訴人二公司銷售「Sylvain 」引
    導系列包款時,是否製作「I AM新品上市」立牌,並由被上
    訴人之專櫃銷售人員直指「Sylvain 為I AM商標之副品牌」
    ,而積極誤導消費者,並攀附上訴人商譽,違反商業倫理道
    德?(本院卷第2 冊第40頁,本院卷第3 冊第90頁)。而有
    關「Race」系列商品之條紋外觀設計是否為上訴人所獨創?
    或有其他因素足認我國消費者有廣泛知悉該外觀設計?「Sy
    lvain 」引導系列包款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等關於公平交
    易法第24條適用之爭點,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命當事人陳述意
    見,令其有辯論之機會(本院卷第1 冊第119 頁、本院卷第
    3 冊第6 至7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五)上訴人主張「Sylvain 」引導系列袋包的外觀設計,完全抄
    襲上訴人之「Race」系列包款的外觀設計,而榨取上訴人努
    力之結果部分:
    1.查上訴人之「Race」系列包款(如附表一所示)與被上訴
      人二公司之「Sylvain 」引導系列袋包(如附表二所示)
      ,其外觀固均為雙色條紋設計,以底色塊襯托雙色條紋,
      二者外觀可謂近似,惟不得僅以此遽謂被上訴人二公司即
      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的行為。又上訴人自承市
      場上不乏有袋包業者以條紋為設計靈感等語(本院卷第1
      冊第247 頁),而上訴人主張「Race」系列包款於99年3
      月起開始對外展出,並於同年7 月正式於比利時、荷蘭、
      盧森堡等國家正式銷售云云,雖提出原證20、21、上證9
      至11等證據資料(原審卷第56至59頁,本院卷第1 冊第18
      8 至239 頁),至多僅能認定「Race」系列包款在國外之
      上市銷售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於我國使用前述雙色
      條紋設計之日期。再者,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Race」系列包款之雙色條紋設計因特別顯著,而得以辨別
      為來自上訴人銷售之袋包商品,已成為消費者辨認上訴人
      之袋包來源的重要印象,足使消費者於市場上見到該雙色
      條紋設計的袋包外觀設計時,即會立即聯想到該商品必為
      上訴人銷售者,亦未證明上訴人之「Race」系列包款足使
      我國相關消費者廣為知悉其包款的外觀設計,以及其在我
      國袋包競爭市場中之占有狀態。此外,上訴人未能證明其
      雙色條紋設計的外觀特徵或造型用色具有獨特性,已為消
      費者所周知屬上訴人之包款,而成為消費者識別該商品之
      外觀設計,且消費者購買袋包之商品,其考慮的項目包含
      預算、需要的功能、容量等,商品外觀至多僅為其中之一
      的考量因素,則上訴人之「Race」系列包款的雙色條紋外
      觀設計在產品功能、產品來源指標上所扮演之角色非屬重
      要,難為左右消費者購買之動機。
    2.綜上,上訴人主張「Sylvain 」引導系列袋包高度抄襲上
      訴人之「Race」系列包款之外觀設計,而不當榨取上訴人
      的努力成果,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云云,
      委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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