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9030號處分書(99.3.10)
「主文:一、被處分人於廣告刊載與他事業之『CHANEL』、『N⁰5』表徵有涉之文句,攀附他事業商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判斷事業有無從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應考量其行為是否係攀附他人商譽,藉搭便車之利,增加自身交易機會者,及考量其攀附之結果是否足使相關大眾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倘事業從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即屬具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妨礙效能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二)查被處分人係於98年3月12日及3月19日壹週刊、98年3月號VOGUE雜誌、98年春季FASHIONMAP雜誌及98年3月30日蘋果日報刊登系爭『Jumellea+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廣告,惟通篇內容介紹除皆未以完整品名呈現,而係以『山茶花纖時尚』、『Jumelle纖奈兒山茶花精粹』、『CamelliaNo.6』等不一而足之方式表示名稱外,並多處刊載與檢舉人之創始者COCOCHANEL女士、『CHANEL』品牌及『CHANEL N⁰5』商品名稱有涉之文句,諸如:『出乎COCOCHANEL意料之外』、『CocoChanel以獨特的美學讓山茶花成為時尚最雋永的經典圖騰,但在2009年,這朵東方之花卻伴隨著一個名字-CamelliaNO.6,以另一番時尚新意象在日本各地恣意綻放!』、『一代性感女星瑪麗蓮夢露曾為CHANELNO.5背書,說NO.5是她入睡時僅有的外衣。NO.5讓女人感受的是……CamelliaNO.6的問世,卻是要女人實踐性感的本質』、『有別Chanel賦予山茶花廣為人知的時尚基因,CamelliaNo.6是山茶花原生的深層內涵』及『No.5+1種完美體態=No.6』等字句,並以引述他人話語的手法刊載『不是每一顆鑽石都可以變成Chanel山茶花鑽飾,不是每一朵山茶花都可以萃取出No.6。-日本山茶花之父Dr.○○○』,及載稱『直到日本山茶花研究權威Dr.○○○發現山茶花內具有強力促進脂肪化謝作用的皂草甘精華(Floratheasaponin6),並將之命名為「CamelliaNo.6」』,更有甚者,系爭廣告並刊載檢舉人山茶花造型之珠寶圖示。(三)檢舉人之『CHANEL』及『N⁰5』等商標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表徵,整體系爭廣告大量使用與『CHANEL』及『N⁰5』有涉之文句,已予人產生系爭『Jumellea+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銷售事業與檢舉人有授權、合作或關係企業等商業合作關係之印象。(四)惟查系爭產品與檢舉人之創始者COCOCHANEL女士、『CHANEL』品牌及『CHANELN⁰5』商品並無任何關連性,被處分人引人與『CHANEL』品牌或『CHANELN⁰5』商品產生連結,惟迄未能提供系爭廣告引述自『日本山茶花之父Dr.○○○』話語之原文與出處,及該產品主要成分皂草甘精華(Floratheasaponin6)被命名為『CamelliaNo.6』之佐證資料。又被處分人亦坦承系爭廣告之內涵環繞著COCOCHANEL夫人,希藉由COCOCHANEL夫人之超高名氣,闡述『Jumellea+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之特性,進而推廣銷售,且系爭廣告刊載『NO.5+1種完美本質的體態=NO.6』係欲表示繼『CHANEL N⁰5』之後,接續推出一樣高人氣之新產品即為『No.6』,然『CHANEL N⁰5』與『CamelliaNo.6』並無任何關連性。(五)基此,被處分人於系爭廣告刊載與檢舉人之『CHANEL』、『N⁰5』表徵有涉之文句,易致使人誤以為系爭『Jumellea+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或其相關營業活動與檢舉人具有一定之商業合作關係,其意圖攀附檢舉人及其產品之聲譽,榨取檢舉人努力成果之情事,已侵害市場上公平競爭之本質,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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