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104.5.21)
「(一)上訴人主張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該圖紙上所載之
數據資料」,並非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之「營業秘密」 : 1、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 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 文,足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 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營 業秘密所有人主張其營業秘密遭第三人侵害時,此有利於 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規定之舉證責任分 配原則,應證明其主張之資訊具備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本 件上訴人主張其交付予被上訴人昌益公司之「金屬球塞加 工圖紙」及「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為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揆諸上 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就「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該圖紙 上所載之數據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保密措施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4、有關秘密性部分: 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 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 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 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 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 製程及配方等。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 」及「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應屬「技術性營業秘 密」,惟該等資訊是否有秘密性而為上訴人所獨有,仍須 由上訴人舉證證明該等資訊並非涉及其他同業所知悉者, 始足當之。經查: (1)上訴人所指金屬球塞加工技術,係以金屬管材擠製成形之 方式製造金屬球塞產品,首先管材選擇,是製造流程中第 一考量問題,而市售管材多為標準口徑,欲製成客製化的 球塞產品時通常須調整管材口徑,即先以擴管、束管工序 ,令管材先行達到所欲製成球塞產品的適合管材口徑後, 方得據以為後續製程,有時為使管材兩端略呈弧形,方便 管材放入成型模中成型,則稱為束頭尾工序,利用模具對 執行完擴管、束管工序及束頭尾工序的管材進入成型模中 合模成型完成球塞毛胚,再經車內孔、車外圓、導角、剖 溝及拋光等細部加工,完成空心金屬球塞產品(見本院卷 第145背面至146頁),合先敘明。 (2)關於「金屬球塞加工圖紙」是否具秘密性部分: 該圖紙主要繪示球塞之球塞外徑、球塞流道外徑、球塞流 道長度、切槽寬度及外壁厚度等尺寸及公差,然依被上訴 人所提之廠商委託資料(見本院卷第124 頁),該些球塞 規格本是客戶下單時即會提供之相關資料,換言之,上訴 人所指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上所繪示之球塞規格均為 客戶所提供之特殊產品規格,自非上訴人所獨有而不具秘 密性。 (3)關於「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是否具秘密性部分: 上訴人所指「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細譯該圖紙內 容,即為「材質」、「管材規格」、「替代管材」、「客 戶代號」、「成品規格」、「模具編號」、「模具尺寸」 及「擴束模」等欄位所載數據。其中「材質」與「成品規 格」均由該客戶所提供,「客戶代號」僅作為內部管理上 辨識之編號,均與營業秘密無涉。至有關「管材規格」、 「替代管材」、「模具編號」、「模具尺寸」及「擴束模 」等是否具秘密性,茲分述如下: 球塞成品為客製化產品,因此客戶下單提出球塞尺寸之 需求內容,即包含球塞外徑、球塞流道外徑、球塞流道 長度、切槽寬度及外壁厚度等尺寸,由於市售管材多為 標準口徑,受限於管材有一定標準規格,因此如何選擇 管材尺寸,除視終端產品之規格決定之外,還需考量加 工便利性及提高產品良率,故管材口徑尺寸自會優先選 擇最接近該球塞外徑尺寸再進行加工,惟當管材厚度小 於球塞外壁厚度時,由於進行金屬延展之擴管加工之緣 故,仍有可能需選擇較球塞外壁厚之管材,如無較球塞 外壁厚之管材,則僅能選擇管材口徑尺寸大於球塞外徑 尺寸進行束管工序。另市售管材規格型式極多,當出現 管材口徑相同而厚度不同或管材口徑相近之情形時,則 自當會有一種以上之替代管材。準此,對管材加工二次 成形行業人而言,由客製化球塞產品之規格即有能力知 悉應從何種標準口徑的管材選擇作為擴束管的基材,是 以,該「管材規格」、「替代管材」數據不具營業秘密 之秘密性。 一旦選定作為基材的管材,當選擇管材口徑尺寸小於球 塞外徑尺寸,則會進行擴管工序;選擇管材口徑尺寸大 於球塞外徑尺寸,則會進行束管工序,則擴束管工序自 然隨之確定,此時僅需選擇適當的擴管模或束管模即能 進行後續擴束管步驟。又該擴管模或束管模一端必為符 合標準管材口徑,另端則必為客製化球塞所需的擴管或 束管後的口徑,由第397723號專利案揭露管材口徑相等 於球塞的外徑(見原審卷一第38至46頁),可知擴管或 束管後的口徑相當於球塞的外徑尺寸,因此,擴管模或 束管模規格即可確定。準此,對管材加工二次成形行業 人而言,由客製化球塞產品之規格即有能力知悉應選擇 何種適當擴管模或束管模,作為擴管或束管後進入成型 模中成型的適合口徑,是以,該「擴束模」數據不具營 業秘密之秘密性。 末查,關於成型模具的選擇,此部分攸關客製化球塞的 初胚成形,因此,客戶必然也必須提供必要參數供製造 廠商據以製作所需球塞成品,由於球塞的初胚成形,需 經過車內孔、車外圓、及拋光等細部加工,故球塞的初 胚外徑需較最終球塞外徑梢大;球塞的初胚流道外徑需 較最終球塞流道外徑梢小,因此,由球塞外徑及球塞流 道外徑尺寸,即可推知成型模之模具尺寸,況模具編號 僅是依模具尺寸作為內部管理上辨識之編號,綜上所述 ,對管材加工二次成形行業人而言,由客製化球塞產品 之規格即有能力知悉應選擇適當成型模,作為球塞的初 胚成形,是以,該「模具編號」、「模具尺寸」數據不 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茲舉本件系爭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圖號118075為例(見原 審卷一第166 頁),由該圖紙可知客戶下單提出球塞尺 寸之需求,球塞外徑為○○mm,球塞流道外徑為○○mm ,球塞流道長度為○○. ○mm,切槽寬度為○mm,外壁 厚度為○. ○mm以上。「該圖紙上所載之數據資料」之 部分,包含:材質為304 不鏽鋼,管材口徑○○. ○mm 及厚度○. ○mm,無替代管材,客戶代號D1003 ,成品 規格1-1/4",模具編號Z125A003,模具尺寸○○. ○* ○○,擴束模為束56。其中材質為304 不鏽鋼與成品規 格1-1/4"均由該客戶所提供,非上訴人所獨有,客戶代 號D1003 僅作為內部管理上辨識之編號,均與營業秘密 無涉。又依據球塞外徑為○○mm且使用304 不鏽鋼,對 應接近市售管材口徑有○○. ○mm及○○. ○○mm兩種 ,管材尺寸自會優先選擇最接近該球塞外徑○○mm之市 售管材口徑60.5mm,而市售管材該口徑至少包含厚度○ .○mm、○mm及○.○mm,由於球塞外壁厚度為○.○mm 以上,自應選擇厚度○. ○mm之市售管材,是以該管材 規格數據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承上,選擇管材口徑 ○○. ○mm大於球塞外徑○○mm,則會進行束管工序, 由於束管後的口徑相當於球塞的外徑○○mm,故自當選 用束56之擴束模,是以該擴束模數據不具營業秘密之秘 密性。另球塞的初胚外徑需較最終球塞外徑稍大;球塞 的初胚流道外徑需較最終球塞流道外徑稍小,依據球塞 外徑為○○mm,球塞流道外徑為○○mm,自當能輕易選 擇模具尺寸○○. ○* ○○之規格及對應之模具編號Z1 25A003,是以該模具編號、模具尺寸數據亦不具營業秘 密之秘密性。 綜上所述,「材質」、「管材規格」、「替代管材」、「 客戶代號」、「成品規格」、「模具編號」、「模具尺寸 」及「擴束模」等數據資訊,或為客戶所提供,或為內部 管理上辨識之編號,或為涉及管材加工二次成形行業之人 依其經驗所輕易得知,均不具有秘密性可言。 (5)上訴人雖主張:原審原證20比較表為三個客戶指定產品的 例子,可見管材有不同選擇,該管材選擇即具秘密性,既 有不同選擇,為何被上訴人昌益公司作法與上訴人都完全 相同,均使用相同模具、相同管材製成相同產品云云(見 本院卷第177 頁)。然查,縱被上訴人昌益公司使用相同 模具、相同管材製成相同產品,仍無從據以推論上訴人所 指之資訊為營業秘密,該等資訊是否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 業秘密,仍須由該等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探究, 上訴人將之混為一談,並不足採。再者,上訴人上開所指 原審原證20比較表,其中圖號213080,由客戶下單提出球 塞尺寸之需求為球塞外徑○○○mm,外壁厚度○. ○- ○ mm(見原審卷一第138 頁、第211 頁),依據球塞外徑為 ○○○mm,對應接近市售管材口徑有○○○. ○mm、○○ ○. ○mm及○○○. ○mm三種,管材尺寸自會優先選擇最 接近該球塞外徑○○○mm之市售管材口徑○○○. ○mm, 且厚度為○mm之種類;其中圖號214080,由客戶下單提出 球塞尺寸之需求為球塞外徑○○○mm,外壁厚度為○. ○ mm至○mm以上(見原審卷一第138 頁、第219 頁),依據 球塞外徑為○○○mm,對應接近市售管材口徑有○○○. ○mm、○○○. ○mm二種,管材尺寸自會優先選擇最接近 該球塞外徑○○○mm之市售管材口徑○○○. ○mm,且上 開兩種市售管材口徑最大厚度僅○. ○mm,較客戶下單球 塞厚度小,亦僅能選擇大於球塞外徑之管材口徑○○○. ○mm作增加厚度之束管工序;其中圖號215080,由客戶下 單提出球塞尺寸之需求內容為球塞外徑○○○mm,外壁厚 度為○. ○至○mm(見原審卷一第139 頁、第229 頁), 依據球塞外徑為○○○mm,對應接近市售管材口徑有○○ ○. ○mm及○○○. ○mm三種,管材尺寸原則應選擇最接 近該球塞外徑○○○mm之市售管材口徑○○○. ○mm,惟 該市售管材口徑最大厚度僅○mm,故僅能選擇大於球塞外 徑之管材口徑○○○. ○mm作增加厚度之束管工序。然客 戶所指定之管材規格等並非上訴人獨有之秘密等情,已如 前述,且管材規格、模具尺寸及擴束模之數據資料,係與 客戶需求以及現成管材供應尺寸直接相關,因此,由該客 製化球塞產品之規格即能知悉應選擇適當管材規格、模具 尺寸及擴束模之數據,故被上訴人在生產上自應符合客戶 需求之球塞產品規格,致使用相同模具、相同管材製成相 同產品,亦不足為奇,因此,上訴人以此主張被上訴人侵 害其營業秘密云云,亦不足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