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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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徒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經營之SUBB ER餐廳之商標及店家外觀、內外部裝潢等整體而言,不致構成 抄襲上訴人加盟店裝潢設計、外觀等服務表徵,且與上訴人營業 或服務不生混淆,非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營業服務表徵之混淆情形。又被上訴人所經營之SUBBER加 盟店之商標、招牌及部分裝潢與上訴人之加盟店均有不同,普通 之消費者於購買時,若施以一般之注意,即可發現其係不同之營 業主體,尚不能因此即認被上訴人等有故意攀附上訴人商譽或高 度抄襲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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