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 洩漏工商秘密 無罪 客戶名單 成交條件) 客戶係受到其他因素影響而選擇不與告訴人公司交易,並非因被告有洩漏告訴人公司之工商秘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91.1.2)

富美家公司此次未就有關
      外勞仲介業務沿襲以往與告訴人公司之合作模式,而改採以對外招標比價方式
      重新決定就該公司有關外勞仲介業務之合作公司,乃因證人乙○○所稱所謂議
      員介入之壓力而形成,且當時競標之公司除告訴人公司、京懋公司外,尚有聚
      材公司、康林公司參與等情,足見告訴人公司所稱其從事有關外勞仲介業務之
      客戶名單,已因富美家公司就相關業務採對外公開招標比價而公開,自已無秘
      密可言,被告等是否有洩漏客戶名單等工商秘密事項之情事,已非無疑。況公
      司行號係對外做生意,有則以廣告對外推銷,或參與相關工商會以擴展知名度
      ,則要取得公司名稱、設址及相關資訊,尚非難事,亦非屬秘密,是告訴人稱
      被告等洩漏該公司客戶名單予京懋公司云云之指訴,尚難謂為有據。」

告訴人公司既以該公司內部之高階管理會議決定此
      次參與富美家公司競標之條件,被告等任職之京懋公司又係由該公司負責人甲
      ○○負責報價參與競標,富美家公司則係經由綜合四家公司所提出之條件分析
      比較結果,認京懋公司所提條件最優惠而決定由京懋公司得標等情,亦難認係
      因被告等有何洩漏告訴人公司何工商秘密事項而致告訴人喪失富美家公司該客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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