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秘密 背信 無罪) 公司並未針對員工如何備份、儲存、刪除檔案、離職時是否須交接有任何規範,故員工於離職前透過其公務電腦內刪除公務表單檔案以及公司內部網路公用資料夾內公務檔案,不構成背信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104.5.21)

「  (二)證人蘇X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案發時擔任告訴人公司
    電腦工程師,因101年4月證人陳X萍向其反應欲尋找告訴人
    公司之內部網路共用資料夾\lirs\mpc\JULIA下資料,其
    發現該檔案夾內全部空白,就由備份硬碟檔案往前找,並對
    被告先前使用之公務電腦內之檔案及郵件一併確認,發現如
    附表編號1至18之公務表單檔案遭放置在公務電腦內之資源
    回收桶,且係於電腦作業系統「檔案總管」內找到「林X珠
    .dbx」檔名資料之被告公務上往來電子郵件,而可將原先遭
    被告刪除之電子郵件全部復原;至告訴人公司網路上被告原
    建置之內部共用資料夾,僅有被告所屬之MPC部門員工可以
    讀取檔案,而刪除及修改之權限,須鍵入被告帳號、密碼後
    方可進入,惟被告帳號於離職後即停用;另於被告離職時,
    並無辦理交接公務電腦檔案資料之手續,內部網路共用資料
    夾\lirs\mpc\JULIA部分,則為被告自行建立,告訴人公
    司未針對內部網路共用資料夾放置何種資料加以管理,亦未
    列為員工離職交接事項之一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28頁至
    第133頁);證人林X精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編號1至
    32之公務檔案資料,均由被告所屬部門進行交接,告訴人公
    司電腦室僅針對被告進入公務電腦及公司網路權限加以管制
    而已,被告所屬部門主管為林X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
    125頁反面、第126頁);證人林X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告
    訴人公司針對員工如何備份、儲存或刪除檔案,並沒有訂立
    相關電腦檔案使用規定,亦沒有離職員工如何交接公務電腦
    及其資料之規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73頁反面至第174頁
    ),互核相符,堪認告訴人公司對員工資料備份、儲存或刪
    除檔案一事並無任何規範,且於員工離職時亦無須對此部分
    進行交接,被告應非受告訴人公司之委任進行建置、保管及
    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公務檔案,難認上開公務檔案係屬被告受
    告訴人公司委任處理之事務範圍甚明,被告辯稱上開公務檔
    案均非告訴人公司委任其保管使用等語,應屬可採。
  (三)證人林X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告訴人公司營運不因被告離
    職時刪除如附表所示公務檔案而受影響等語(見本院訴字卷
    第17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承接被告後手業務之告訴人公
    司員工陳X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於被告離職後,告訴人公
    司訂單仍可發出,不因此受到影響,但是否有另外派人確認
    工單之正確性,伊則不知情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77頁)
    大致相符,堪認被告刪除如附表所示公務檔案資料,並無如
    告訴人公司所指「導致訂單延遲發出,嚴重影響告訴人公司
    營運」之情。雖證人陳X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被告於離
    職時刪除如附表所示之公務檔案,使伊或該部門須翻閱過去
    建檔工單參考,多花了一到兩個人之人力,而每日須進行兩
    到三小時,前後共計兩個多月時間,進行確認工單正確性事
    宜云云(見本院訴字卷第154頁反面至第155頁),然證人陳
    X萍就此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參考,且檢察官就告訴人
    公司所受損害一節,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明之,綜
    以此情,難認被告刪除如附表所示之公務檔案確有造成告訴
    人公司「訂單延遲發出,嚴重影響日常營運」之損害。另證
    人林X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離職時,其配偶仍持有告
    訴人公司股票,大概有新臺幣兩三百萬元,其配偶先前尚有
    擔任告訴人公司管理階層數年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75頁
    ),衡以被告之配偶於被告離職後因上開持股而與告訴人公
    司及被告配偶有經濟上利害關係,苟被告刻意刪除如附表所
    示檔案造成「導致訂單延遲發出,嚴重影響告訴人公司營運
    」之損害,進而影響告訴人公司及被告配偶之經濟上利益,
    實有違反常情之處,是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損害告訴人公
    司之意圖所為。本院綜以上情,就本案現有卷證觀之,尚難
    遽認被告有何告訴人所指背信罪嫌之情事,被告前開所辯,
    並非不可採信。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自難僅憑公訴人
    所提出之前開證據,遽論被告有公訴人指摘此部分背信犯行
    ,既不能證明其此部分之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