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 星期三

(公平交易法 不實廣告 家電維修)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0178 號處分書(100.9.23)


「一、按家電維修服務之提供者為何,常易與該服務品質良窳產生聯結,甚者影響家電之保固,故家電維修服務是否為原廠事業所提供,或係與原廠事業具有一定關係(諸如授權、代理或經銷關係)之事業所為,核為影響消費者決定交易與否之重要考量之點。倘事業於廣告上,有使消費者對該維修服務提供者產生誤認之虞之情事者,即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二、系爭廣告概以「各大家電品牌名稱(包括大同、日立、西屋、惠而浦、美國奇異、LG金星家電、歌林三菱、奇美)、列舉數項家電項目,留以台北市、改制前之台北縣之不同聯絡電話」及「各大家電品牌名稱(包括東元、三洋、聲寶、國際牌、東芝、新力新格)、列舉數項家電項目,留以不同區域之不同聯絡電話」為廣告表示方式,除未揭示提供維修服務之事業名稱外,亦未清楚表明與各家電品牌業者間是否有合法授權、代理或直接經銷等合作關係;且於系爭廣告頁面,該14則不同家電品牌小型方框廣告乃各自分立,並留以不同之服務電話,外觀無法知悉係屬同一事業所提供之服務,該表示內容經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易產生該維修服務乃品牌家電業者自身所提供,或係與該品牌家電業者具有授權、代理或經銷關係之代理商或服務中心所提供之認知。然該14則小型方框廣告,實際提供維修服務者均為被處分人,且被處分人陳稱,其與系爭廣告所示各家電品牌業者,並無任何授權代理或直接經銷關係。是系爭廣告表示,易使消費者觀之對該服務提供者之身分、服務品質及內容產生誤認之虞,進而影響交易決定,核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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