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公平交易法 不實廣告 代理) 品牌代理關係結束後,仍宣稱為總代理,為不實廣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9072號處分書(99.6.15)
「主文:一、被處分人於其網站宣稱其為Brandt牌洗衣機之總代理,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一、有關被處分人網站登載『白朗Brandt……總代理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延壽專案廣告)等語,其予人印象係被處分人為現階段Brandt品牌之國內總代理,固據被處分人表示,其於82年至91年間代理銷售Brandt牌洗衣機,因被處分人結束代理關係後,Brandt牌洗衣機在台未再尋求新代理商,故國內Brandt牌洗衣機,仍需由被處分人負責維修,系爭廣告旨在向消費者表達被處分人為Brandt牌洗衣機原代理廠商,以免該洗衣機使用者於市場中找不到維修廠商,而非在表達被處分人現階段仍為Brandt牌洗衣機之代理商。然查被處分人既於91年間結束代理關係,是前揭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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