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105.2.4)
「被上訴人提出上開圖樣著作設計原稿影本(原審卷
第16頁)以及附件4 所示圖樣(與SUNSHOW 字體)由被上訴
人浙江金陵公司申請中國大陸地區商標註冊、並由被上訴人
上海雙手公司共有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證(原審卷第23頁正反
面)。經核附件4 所示圖樣非簡單的圖形,而係結合上下幾
何圖形結合成整體圖面,呈現上下交錯緊握之雙手,其整體
創作具有獨特性,並表現出原創性,是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足
資證明附件4 所示圖樣為具有創作性圖片之美術著作。...
附件4 「SUNSHOW 及圖」之圖樣並非簡單圖形,而 係結合上下幾何圖形結合成整體圖面,呈現且象徵上下交錯 緊握之雙手,其整體創作具有獨特性,並表現出原創性,符
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之保護要件,當然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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