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軟體截圖畫面觀之(見原審卷二第234 頁),其區分為單字
與閱讀兩部分,其中單字分為9 個單元,閱讀亦分為9 個
單元,然系爭課本採分冊方式,將同一課課文分兩部分,
即生字(K1與K2)和閱讀(K3和K4),此編排方式與其來
源之系爭ELLIS 軟體不同,而將系爭ELLIS 軟體編排書籍
方式之選擇甚多,未必以同一方式呈現。又系爭課本為配
合我國學期制,除單字與閱讀分開編輯外,將上開軟體之
18個單分成4 冊,規劃於4 個學期中完成;又系爭課本非
將系爭軟體複製成紙本形式,而係選取系爭軟體部分圖形
素材,加入自創之新圖樣、版型、文字等內容彙整編排而
成,此有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可按(見
臺北地檢署101 年度偵續字第159 號卷第107 至108 頁)
,另以本判決附表第1 、3 頁為例,系爭軟體有各類人物
呈現,經系爭課本就系爭軟體呈現之內容選擇後加以編排
,即呈現如附表第2 、4 頁所示之情形,第4 頁並增加時
鐘於各單獨畫面,故系爭課本素材雖源自系爭軟體,然仍
經選擇及編排。基此,系爭著作就選取系爭軟體資料,加
以編排所呈現之表達形式,表現出作者思想上或感情上之
獨特性及個性,而具有原創性;而培生公司與黃嫻於原審
對於系爭著作具有原創性一節,並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
265 頁),是足認系爭著作屬著作權法第7 條所保護之編
輯著作。」
「編輯著作係為保護選擇
及編排之創作性,所編輯之內容,原不以著作為限,尚可
包括其他非為著作之資料,尤以科技進步,儲存資訊方法
遽增,對資料編輯自有保護之必要,著作權法第7 條始將
原定「文字、語言著述或其翻譯」修正為「資料」,以擴
大其保護範圍(參立法理由),因之,編輯著作保護範圍
擴大,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方式甚多,如對於資料選擇與
編排可表現出其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即應認屬
編輯著作。本件系爭課本內容之資料雖來自系爭軟體,但
如何使其符合中文教學之用,如何使其適合兒童需要,仍
由系爭課本之作者選擇系爭軟體資料內容而定,不能由事
後觀察即率認其因過於簡易而不具編輯著作所需之最低創
作性,因此,徐薇公司與培生公司上述辯解,尚不足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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