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104.8.27)
30I(8)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榮國際有限公司
(Tsit Wing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三、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按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本款規範之目的,在於制止商標構成要素之圖樣或文字,而
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間有不實關係,避防相關消費者因商
標表徵之外觀、讀音或觀念,造成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不相符合,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而予購入,而受不測損
害(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24號判決)。原告固
主張「TW」應視其所在之位置與上下文,判斷其涵義,並非
均係代表臺灣云云。然被告抗辯稱原告之商品或相關服務與
臺灣無涉者,原告使用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所
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與臺灣相關等語。職是
,本院自應審酌系爭商標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
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而有不得註冊之事由。經查
:
(一)本款判斷因素:
審究商標有無本款之情事,應就商標圖樣本身與所指定使用
商品間之關聯性而論。申言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誤認誤信
之虞有無之判斷,可自商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之外觀、觀念
或讀音等因素,就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參諸與商標
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
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
,從商標自體構成直接客觀判斷,是否相關消費者所認識商
品之產地、販售地,或服務之提供地,在實際使用上有異於
其所認識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等,致相關消費者有誤認誤信
之虞。職是,本院應判斷原告商品或服務來自香港地區,並
以進口方式銷售至臺灣地區,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
(二)TW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者:
查參加人提出之異議附件2 ,所示維基百科檢索「.tw 」網
頁查詢資料可知,「.tw 」為臺灣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而訴
願卷證1 ,所示維基百科有關「ISO 3166-1」標準國家代碼
之介紹,臺灣之二位字母代碼為「TW」。參諸近年網路發達
,小寫「tw」代表臺灣之網域名稱,已為國人所普遍知悉之
常識。準此,足認系爭商標於102 年1 月1 日註冊時,「TW
」已予國內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及印象,可直接聯想至具有「
臺灣」涵義。自系爭商標之構成圖樣,直接客觀自商標文字
整體之外觀、觀念或讀音等因素判斷,系爭商標給予相關消
費者之印象,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之產地、販售地
,或服務之提供地為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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