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104.10.29)
「共同發明人必須以明確清楚
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概念,有實質的
貢獻。倘僅係簡單提供發明者通常知識或係解釋相關技術,而未
對專利申請之整體組合有具體想法,或僅係將發明者之想法落實
之通常技術者,甚至在發明過程中,僅提出設想或對課題進行指
導或提出啟發性意見、只負責組織工作、領導工作、準備工作,
並不構成發明創造具體內容的人,均非得認為發明人或係共同發
明人。查上訴人既未能提出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對系
爭專利一、二申請之整體組合有具體想法,型塑成具體申請專利
範圍的概念而有實質貢獻,自難認其為系爭專利一、二之共同發
明人。原審因其無法證明為共同發明人,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自
無違背法令可言,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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