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104.9.30)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
提供之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其上記載之材質、管材規格、替代管
材、客戶代號、成品規格、模具編號、模具尺寸及擴束模等數據
資訊,或為委託代工客戶所應提供,或為內部管理辨識編號,或
為涉及管材加工二次成形業者依其經驗所輕易得知,均不具秘密
性,而非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稱之營業秘密等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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