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105.5.27)
「 (二)本案以扣案色帶商品包裝盒上之「TYPRINTEC 」字樣(如附
圖三所示)與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相較,二者均有外
觀相同略經設計之外文「PRINTEC 」部分,其中「N 」字母
線條表現完全相同、「C 」字母設計極相彷彿,且「TYPRIN
TEC 」字樣所使用之扣案色帶商品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色
帶商品相同,在功能、滿足消費者需求及消費族群等因素上
具有共同之處,雖「TYPRINTEC 」字樣起首另有「TY」2 字
母,然二者整體圖樣易予人有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以一般
僅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
可能會誤認「TYPRINTEC 」字樣與告訴人商標係同一來源廠
商,或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是本案客觀行為上確係於同一商品
,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應堪認定。......
1.扣案色帶商品包裝盒上之「TYPRINTEC 」字樣以略經設計且
粗體深色之方式呈現,置於包裝盒正面左上角明顯可見,客
觀上應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
,可認被告係以行銷之目的,將「TYPRINTEC 」字樣作為該
印表機色帶商品之商標使用,雖扣案色帶商品上另有明顯之
「快修通」字樣,然該「快修通」與「TYPRINTEC 」字樣各
具識別性可得區分,縱如被告所辯係聯合使用兩個商標,亦
無礙本案以扣案色帶商品上之「TYPRINTEC 」字樣與系爭商
標所為之上開近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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