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105.6.24)
「二、若被告使用「菁英」二字係作為商標使用,是否相同於或近
似於原告註冊商標之商標?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 (一)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 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 商標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68 條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該條第1 款規定,指二商標完 全相同,並使用於同一之商品或服務。第2 款規定,指二商 標近似,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且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又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商標 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務之消費 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商標圖 樣中不具識別性之部分,不論是否有不專用之聲明,在與其 他商標間判斷近似時,仍應就包括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為整體 比對。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 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因此判斷商標近似,亦得 就此三者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參見「混 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3 ,5.2.5 ,5.2.12)。 (二)退步言之,縱認被告之招牌及文宣上使用「菁英」二字,屬 商標之使用,惟查,系爭商標係由「Elite (圓形圖)」及 「ELITE 」、「ENGLISH LANGUAGE INSTITUTE OF TESTING AND EDUCATION 、TAIPEI」「菁英國際語言教育中心」、「 WWW.LANGUAGE -CENTER.COM.TW 」等文字所組成,而被告之 招牌及文宣上則使用「(HESS 盾牌圖) 何嘉仁菁英美語」圖 及文字(原證4 ),二者外觀顯不相同,原告片面擷取系爭 商標中之「菁英」二字,並主張被告使用「(HESS 盾牌圖) 何嘉仁菁英美語」中之「菁英」二字與系爭商標完全相同云 云,有違商標圖樣應整體觀察之原則,不足採信。次查,系 爭商標中之「ELITE 」、「ENGLISH LANGUAGE INSTITUTE OF TESTING AND EDUCATION、TAIPEI」、「WWW. LANGUAGE -CENTER.COM.TW」字體甚小而不明顯,且「國際語言教育中 心」文字經聲明不專用,在比對時會施以較少之注意,故系 爭商標予人寓目印象之主要識別部分為「Elite (圓形圖) 及菁英(文字)」,而被告之招牌及文宣上使用之「(HESS 盾牌圖) 何嘉仁菁英美語」圖及文字(原證4 ),予人寓目 印象之主要識別部分為「(HESS 盾牌圖) 何嘉仁(文字)」 ,二商標外觀上給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顯有差別,觀念及讀 音亦不相同,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施以普通之注 意,足以區別兩者之差異,不致誤認二者表彰同一的服務來 源,或誤認二者為有關聯之來源,從而,原告主張二商標構 成近似,消費者可能誤認被告所提供之英文補習班服務來自 於原告,致有誤認係同一來源,或誤認兩造為關係企業之可
能云云,亦不足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