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片可以有著作權,
但撿肥皂不能有商標權。
同一位法官做出的判決,有趣。
或許與商標權比較偏向保護消費者、市場公平競爭有關。
難得一見的商標與公序良俗爭議。
30I(7)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105.6.16)
「(二)主要爭執事項:
本件當事人主要爭點厥在:1.系爭申請商標有無妨害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7 款之不得註冊
事由?2.被告核駁系爭申請商標之處分,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或逾越行政裁量範圍?
三、系爭申請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商標註冊,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所謂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係指商標圖樣本身有妨害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社會一般
道德觀念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判字第206 號行政判
決)。因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故適用
本條款之判斷,應就商標所呈現之文字或圖形,在申請註冊
時有關背景、對社會經濟活動之影響等因素,為具體內容之
考量。原告雖主張撿肥皂並無同性間發生性行為暗示或與霸
凌之涵義,即無所謂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云云。然被告抗稱系
爭申請商標之圖樣有弱者遭受強者性暴力之認知,給予他人
負面感受或印象,致有妨害公序或良俗之虞等語。準此,本
院應認定系爭申請商標是否妨害國家與社會生活之共同要求
,或違反國民之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以認定系爭申請商標
有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
事人爭執事項1 )。
(一)撿肥皂源自軍隊與監獄之冒犯性及負面感受詞彙:
撿肥皂依其字面意義固為拾取肥皂之意,惟依現今社會流行
用法,其有沐浴時撿拾掉落地面之肥皂,恐遭受他人從背後
性攻擊之意。因該詞彙源自於軍隊與監獄,通常係指男性強
勢者對弱勢者之性暴力,屬於一個具冒犯性及有負面感受之
詞彙。此有「撿肥皂」為檢索文字在Google知名搜尋引擎上
搜尋所得之「撿肥皂(男性行為)- 百度百科」、「千萬不
要彎腰撿肥皂- Giga Circle - 創作分享平台」、「法拉利
姊《深蹲下去撿肥皂》神詞曝光網友狂讚跪求MV」等網頁資
料附卷可稽(見原處分之商標核駁卷第32至60頁)。
(二)系爭申請商標圖樣呈現妨害公序或善俗之客觀涵義:
本院審查系爭申請商標之撿肥皂圖樣可知,其為偏激、粗鄙
及給予他人不快印象之文字與圖形組合,如附圖所示,有違
反社會公共利益或一般道德觀念,明顯有被冒犯之負面感受
或印象,為維護商標註冊之合法及正當性,足認系爭申請商
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自不得准予註冊。參諸商
標除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外,亦有維護法律秩序
、倫理道德、市場公平競爭、消費者利益等公益考量,自應
法律明文限制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商標註冊。職是,
申請系爭註冊之商標圖樣所客觀傳達者,具有表達負面之印
象,且有使人心生不快、厭惡或有被冒犯之感受,或有其他
足以影響社會風氣之事由,而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准註冊。
(三)相關消費者有不快、厭惡或被冒犯之感受:
原告雖主張系爭申請商標「撿肥皂設計字」圖樣字體,經特
殊設計,賦予相關消費者活潑可愛之印象云云。惟系爭申請
商標圖樣之中文「撿」字,具有類似臀部圖形化之設計,結
合「肥皂」中文後,其整體商標圖樣,益徵相關消費者將其
與強勢者對弱勢者之霸凌間產生聯想,核准其註冊,顯與商
標法規範之目的未合。準此,將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廣
告、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
經銷、商情提供、網路拍賣、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百
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
、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與購物建議服務、量販
店、百貨商店、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手工藝品零售批發
、化粧品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及藥物零售批發等服
務,有給予他人負面感受或印象。準此,就相關消費者之認
知以觀,系爭申請商標使人心生不快、厭惡或被冒犯之感受
,而足以妨害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為妨
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四)認定商標文字或圖形之意涵應綜合判斷:
原告固主張其成立撿肥皂工作室已有多年,其主要係以販售
手工肥皂為主,均由原告親手製作,並經營Facebook粉絲專
頁與相關消費者互動,從未有相關消費者反應有負面涵義。
而國內辭典或字典,就撿肥皂亦無同性間發生性行為暗示或
霸凌同義云云。然認定商標之文字或圖形意涵是否違反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時,除應考量字典定義外,亦需考量商標整
體之設計、商品性質及指定商品之市場使用情形,並應立於
一般社會大眾之角度考量,不得拘泥於申請人自身主觀之想
法。系爭申請商標圖樣整體予人之印象,有直接傳達弱者遭
受強者性暴力之負面感受,已如前述。參諸原告於PChome商
店街撿肥皂工作室販賣商品,有以「零涼筋疾掰」、「甘林
涼」等為商品之品名,此有網頁資料附卷可證(見原處分之
商標核駁卷第61至62頁)準此,益徵系爭申請商標有妨害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不得註冊情事。」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