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 星期五

(專利 專屬授權 損害)「具微調功能之滑輪機構」、「滑輪機構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98.6.23)

「原告自承其自身並未實施系爭專利,而專屬授權東桂公司實
    施生產,並未收取權利金等情,並有其提出之授權書一份可
    稽(見本院卷第82頁)。惟專屬授權係獨占之許諾,專屬授
    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專利權人之地位行使權
    利,專利權人不得再實施專利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規定)。本件原告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東桂公司之範圍並
    無限制,應係就系爭專利為全部授權,故原告於專屬授權範
    圍內應不得再實施系爭專利權,而原告專屬授權既無收取權
    利金,於本件亦稱其本身無損害,而係主張引用東桂公司所
    受損害為請求被告賠償之依據,其既已不得再實施系爭專利
    權,且本身無損害,自不得以被告侵害系爭專利而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故原告起訴主張其自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
    告賠償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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