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98.6.23)
「原告自承其自身並未實施系爭專利,而專屬授權東桂公司實
施生產,並未收取權利金等情,並有其提出之授權書一份可
稽(見本院卷第82頁)。惟專屬授權係獨占之許諾,專屬授
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專利權人之地位行使權
利,專利權人不得再實施專利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規定)。本件原告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東桂公司之範圍並
無限制,應係就系爭專利為全部授權,故原告於專屬授權範
圍內應不得再實施系爭專利權,而原告專屬授權既無收取權
利金,於本件亦稱其本身無損害,而係主張引用東桂公司所
受損害為請求被告賠償之依據,其既已不得再實施系爭專利
權,且本身無損害,自不得以被告侵害系爭專利而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故原告起訴主張其自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
告賠償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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