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 #著作權
#設計 #網路行銷
先說結論:
1.設計公司到網路上下載東西商用是很危險的。
2.設計公司取得授權有成本,開價要把這一點考慮進去。業主也要把這一點考慮進去。
本案是設計公司幫統一麵包設計「海苔肉鬆麵包」的字體,卻去中國網站下載「免費字型」進行商用,法院認為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法院說:
「(設計公司)欲使用或重製在所承包之產品外包裝上之字型,本應注意有無著作權或取得授權,若有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細節,以避免下載及後續加以利用、重製之行為侵害他人著作權」
被告雖然抗辯他認為有取得授權,但法院表示:
「並未見該字體網站已聲明或公告系爭字型業已取得授權等來源合法之字樣;加以觀諸該字體網站之來源均為「CN」,實非臺灣境內可供合法下載之網站,自難認被告或其設計人員有何正當理由得認該字體網站之字型均係已取得授權再以免費方式提供公眾下載。」
#著作權律師
#智慧財產權律師
#恒達法律事務所
【Maru Folk B字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2022.11.15)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12/maru-folk-bv-sozicn.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告 株式会社モリサワ
被 告 麥傑特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0元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原告係依日本法創立於西元1924年,於西元1948年12月在日本完成設立登記,在臺灣則有百分百投資及控股之森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森澤公司)。原告主要營業項目包括數位字型之研發與銷售、雲端字型服務及提供嵌入字體,其中系爭字型即係經原告創作後將其數位化為電腦程式,於日本及臺灣官方網站上銷售,為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字型美術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
詎原告發現統一企業品名「統一麵包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所使用「海苔肉鬆麵包」字型與系爭字型高度近似,經於109年5月8日委請律師發函通知統一企業,並提起刑事告訴後,始於110年1月6日知悉「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係統一企業委由被告設計,嗣被告坦承其員工未經授權即在免費字體網站擅自下載使用,業已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字型之重製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1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被告於102年向統一企業承包包裝設計乙案,並至免費商用字體網站「sozi.cn搜字网」、「字库网」尋得系爭字型,該字體網站皆顯示可免費下載,且網站上並無任何版權文字,加以現今免費商用字體普遍,是被告基於字體網站已得授權後再以免費方式提供公眾下載之主觀認知下載系爭字型,並使用於上開設計案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上,並不具任何侵害著作權之主觀故意。
又上開字體網站直至111年6月29日仍提供系爭字型讓不特定多數人免費下載,「字体天下」亦同樣有系爭字型可供商用下載,倘網址為CN非原告所授權,為何「字体天下」網站會有原告公司商標之標示。
另臺灣森澤公司所經營之臉書專頁,早於105年11月30日已知悉「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顯見原告早已知悉其著作權受侵害,原告迄至111年始提出本件訴訟,其請求權亦已時效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系爭字型美術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人,並在臺灣設立百分百控股之臺灣森澤公司。
㈡被告於102年1月16日承包統一企業關於品名「台式經典系列」產品包裝之主視覺設計(包含品名標準字體設計)。
㈢被告就其設計之品名「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
㈣原告於109年5月8日委請律師寄發109年律字第109005018號函及附件予統一企業。
㈤臺灣森澤公司之臉書專頁於西元2016年11月30日發布「今天再帶來一些使用Maru Folk的例子,讓大家更熟悉此字型。下面的照片中,總共有幾個地方使用到Maru Folk字型呢?答案是:共6個!……『海苔肉鬆』……原來,真的有很多商品都使用Maru Folk字型耶!下次大家去便利商店時,不妨多多留意一下……」並附上統一企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照片。
㈢被告就其設計之品名「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
㈣原告於109年5月8日委請律師寄發109年律字第109005018號函及附件予統一企業。
㈤臺灣森澤公司之臉書專頁於西元2016年11月30日發布「今天再帶來一些使用Maru Folk的例子,讓大家更熟悉此字型。下面的照片中,總共有幾個地方使用到Maru Folk字型呢?答案是:共6個!……『海苔肉鬆』……原來,真的有很多商品都使用Maru Folk字型耶!下次大家去便利商店時,不妨多多留意一下……」並附上統一企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照片。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字型之著作權人,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逕於所承包設計之品名「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業已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字型之重製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所應審究者為:
㈠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
㈡被告就其設計之品名「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有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㈢若有,其損害賠償金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
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罹於消滅時效:
⒈按第85條及第88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著作權法第89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⒉查臺灣森澤公司所經營之臉書專頁,雖於105年11月30日發佈貼文「今天再帶來一些使用Maru Folk的例子,讓大家更熟悉此字型。下面的照片中,總共有幾個地方使用到Maru Folk字型呢?答案是:共6個!……『海苔肉鬆』……原來,真的有很多商品都使用Maru Folk字型耶!下次大家去便利商店時,不妨多多留意一下……」,並附上統一企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照片,且臺灣森澤公司確係原告百分之百持有控股之公司,經營階層亦完全相同。
惟按公司為事業體,法律上屬法人組織,不論是否係持股達百分之百之控股公司,法律上既分屬不同法人格,且有獨立之會計及資產,尚難僅以原告對於臺灣森澤公司係持股達百分之百之控股公司,且臺灣森澤公司已知悉統一企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有使用系爭字型,即逕推論原告主觀上亦知情此事。
況且,由上開臺灣森澤公司之貼文僅能得知統一企業之「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有使用系爭字型,惟是否為取得授權而有侵權情事及賠償義務人為何人,尚需進一步確認,此由原告係於109年5月8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予統一企業,主張「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字樣涉有侵害著作權,並對統一企業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後,始知悉統一企業將「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字樣委由被告設計,其後始追加被告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即明。
因此,原告係於對統一企業提起刑事告訴後,始知悉本件賠償義務人應為被告,是其於111年4月29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被告仍辯稱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即屬無據。
㈡被告具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過失,應負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⒉被告於102年1月16日承包統一企業關於品名「台式經典系列」產品包裝之主視覺設計(包含品名標準字體設計),並在品名為「海苔肉鬆麵包」之產品外包裝使用系爭字型,且自承其未經原告授權,即至字體網站「sozi.cn搜字网」下載系爭字型為商業使用,則被告就系爭字型所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且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已侵害原告就系爭字型之重製權,堪以認定。
又被告為從事廣告服務、產品設計之公司,並承包統一企業關於品名「台式經典系列」產品包裝之主視覺設計(包含品名標準字體設計),期間曾提出包裝設計提案過程、初稿定案、色稿定案等內容,其中更提出多種字型供統一企業選擇,則其欲使用或重製在所承包之產品外包裝上之字型,本應注意有無著作權或取得授權,若有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細節,以避免下載及後續加以利用、重製之行為侵害他人著作權。惟被告未注意及此,未確認字體網站是否確實取得授權,即任由其公司設計人員自來源不明之字體網站「sozi.cn搜字网」下載系爭字型,並使用在「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上,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
⒊至被告雖辯稱上開字體網站「sozi.cn搜字网」顯示可免費下載商用,故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已將系爭字型授權予該字體網站,該字體網站取得授權後再以免費方式提供公眾下載等語。
惟經本院於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時光回溯器網站輸入「www.sozi.cn」(即sozi.cn搜字网),其內容最早可回溯至2013年10月28日(即102年10月28日),再點選「日本中文字體」進入後,可搜尋得「A-OTF丸Pro体粗」、「A-OTF丸Pro粗黑体」,再點選「A-OTF丸Pro体粗」(即系爭字型)後,該網頁頁面固有顯示「免費下載」、「積分下載」、「最新圖片下載」等選項,然並未見該字體網站已聲明或公告系爭字型業已取得授權等來源合法之字樣;加以觀諸該字體網站之來源均為「CN」,實非臺灣境內可供合法下載之網站,自難認被告或其設計人員有何正當理由得認該字體網站之字型均係已取得授權再以免費方式提供公眾下載。
再者,該字體網站除有上開「免費下載」等選項外,另有「搜字網字體下載,為設計服務的字體網!各類字體大全,最新字體下載,多種特色字體打包下載,更多新的內容請隨時關注。喜歡請點擊下載、收藏或分享哦!如有意見或建議,請點網頁上的聯繫方式,搜字網將會一直努力改進和完善!」等標語說明,足見被告或其設計人員並非不可透過網頁上之聯繫方式確認「sozi.cn搜字网」是否確實取得權利人之授權或可否下載供商業使用等,則被告及其設計人員在尚未盡其注意義務確認上開字體網站是否確實取得授權之情形下,即擅自將由該網站下載之系爭字型使用在「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上,難認無過失存在。
⒋被告雖再辯稱提供相同簡體字服務之「字体天下」網站,亦有提供系爭字型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使用,網站更顯示原告公司之商標等語。
惟觀諸該「字体天下」網站,其右上方「版權與許可」已明確顯示原告名稱,且其下方亦顯示「非商免字體」、「若您要將該字體用於商業用途,請與權屬方聯繫並取得書面授權,該授權可能需要您支付相應的版權費用」,可知該「字體天下」網站已聲明若要將系爭字型用於商業用途,需向權利所屬業者即原告取得授權,要與上開「sozi.cn搜字网」字體網站不同,自無從以「字体天下」網站證明被告就系爭字型之下載、使用並無故意或過失。
⒌基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即擅自下載、重製系爭字型使用在「海苔肉鬆麵包」產品外包裝上,已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字型之重製權。是原告依前揭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3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⒈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前段、民法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要營業項目為數位字型之研發與銷售、雲端字型服務及提供嵌入字體,並授權他人使用,有原告公司資料在卷可參,被告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字型之重製權,致使原告受有未能取得該部分授權金之損害,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一般授權他人使用系爭字型之授權金2,310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相當於授權金之損害2,310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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