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41號刑事裁定
「(一)著作權法部分
查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等人涉及意圖銷售非法重製他人著 作部分,係以被告葉○○電腦內存有聲請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CPAS人才測評網、EXAM適性測驗司4RRS人力招募精靈 、校園職涯網等電腦程式著作為據。惟訊據被告劉○○等 6人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元太公司之「生涯 歷程檔案」平台,係新開發之系統,並未重製聲請人公司 之「校園職涯網」程式等語。被告葉○○辯以:在就業情 報公司任職時,為了方便在家中處理事務,所以家中電腦 會有一些聲請人公司之資料,之後轉任到元太公司,因為 伊在元太公司沒有電腦,所以將家中電腦搬到元太公司, 但並未將聲請人公司之資料用於元太公司,又稱:中華醫 大、勤益科大、台中教育大學等9個學校網頁的後台程式 都是伊自己開發的,伊寫網頁本來就有自己慣用的習慣及 程式語言…都是伊自己寫的,不是直接重製過去的,程式 會有相似是因為都是伊在開發,同一人開發本來就會有這 樣情況等語。經查,被告葉○○本為聲請人公司員工,自 94年進入聲請人公司任職,嗣於98年11月10日離職,任職 期間主要負責工作內容為交通大學、元智大學、雲林科技 大學等多所大專院校製作校園職涯網站、在學校網站導入 CPAS人才測評網相關功能等工作,此有聲請人提供之人事 資料、工作內容說明及進度長可稽。證人即聲請人公司資 訊部主任陳○○亦證稱:聲請人公司電腦程式部分,由被 告葉○○管理,伊管理資料庫,網頁與資料庫問的連結及 資料抓取程式,是被告葉○○負責撰寫,調查局在被告葉 ○○個人電腦內查扣之資料是其還在聲請人公司任職期間 ,就拷貝走(見99年他4411號卷第401頁)。再參以證人即 聲請人公司前任網路媒體事業處營運長兼資訊部主管梁偉 文,於本院100年訴字939號被告葉○○妨害電腦使用罪案 件中證稱:被告葉○○是聲請人公司系統之開發主力,一 開始與被告葉○○合作模式是由其在家中開發,故會在被 告葉○○家中建立自己的開發環境,後來被告葉○○到聲 請人公司內做系統開發時,因為經常需了解網站有無狀況 ,一旦有問題即請資訊部門處理,故可能需自家中電腦環 境將問題修改後。再將結果更新至公司電腦等語(見本院 100年訴字939號101年6月28日審判筆錄)。再觀之被告葉 ○○在職時簽署之之資訊安全同意書、承諾書,均未限制 員工不可複製聲請人公司之電腦程式供自己為公司處理業 務使用,足證被告葉○○任職於聲請人公司期間,因其工 作權限及需求,本有權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尚不能單 憑事後在被告葉○○個人電腦內發現CPAS人才測評網等電 腦程式,即遽認被告等人涉及非法重製。另查,聲請人要 求將聲請人公司為交通大學職涯網設計之網頁與被告葉○○
為中華醫學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台中教育大學…等多 所學校製作之網頁送調查局進行比對鑑定,...然而欲檢視網頁 之創作者係使用何程式語言及如何建構、編輯、製作網頁 ,惟有比對兩者之程式原始碼始可得知,無法僅就網頁最 後呈現之畫面加以比較,況公證書所呈現之資料為靜態之 擷取畫面,更無法據以得知該網站功能設計之演算法為何 ,實無單憑聲請人所提之公證書內容加以比對,即率爾推 論上開網站是否係非法重製聲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 程式著作所作成。」 (三)被告涉犯洩漏工商秘密罪嫌部分: 查檢察官當庭勘驗被告葉○○於98年11月24日以電腦連線 進入聲請人「CPDAS人才測評網」系統之相關網路伺服器 畫面,並無顯示「CPAS人才測評網」系統內包括測驗題庫 及分析模組等資料有遭被告葉○○存取及洩漏之情形,且 檢視聲請人公司電腦內部網站伺服器網站紀錄表,亦未發 現有上開情況,故查無被告葉○○及劉○○2人有洩漏聲 請人營業秘密資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