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

娛樂法(違約)網紅聖O師年菜瑕疵爭議:法院認為,負責開發製作年菜商品的公司應負擔瑕疵責任(該瑕疵責任並非消費者或運送人造成)。就「消費者未指名瑕疵而請求退費」的部分,原告不得請求賠償。原告亦不得請求商譽受損的賠償。

#網紅 #年菜 #商譽

快過年了,我們來關心一下年菜。

是網紅名廚聖O師的先前的網購年菜爭議。
消費者收到年菜之後發現有一些問題,
於是網紅名廚的公司向製作公司求償。

先來看看網購年菜的經營模式:

「系爭年菜商品的食材都是由瑞期公司(註:製作公司)提供,由瑞期公司自行開發製作,瑞期公司開發完畢後提供樣本、配方給錵鑶公司品嚐,錵鑶公司再提供味道應如何調整之意見,及如何裝箱,最後由瑞期公司自行調整配方。」

經過法院調查之後,法院認為:

1.年菜出問題是因為製作公司所導致。
不是因為原告,也不是因為運送不當,也不是消費者保存有問題。

2.「 #無條件退貨」的部分:因為並非製作公司的瑕疵所導致,所以製作公司不用賠。

3.就「 #商譽受損」的部分:製作公司也不用賠。理由是:

(1)消費者表示可以理解
(2)原告營業額沒有減少

「由錵鑶公司提出之消費者於網路留言內容顯示,錵鑶公司於發現消費者反應系爭年菜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情形時,即迅速的處理消費爭議,並讓消費者辦理退費,且不斷地向消費者說明該等瑕疵是廠商於製作過程發生問題,試圖尋求消費者原諒。而 #大部分消費者聽完解說後皆表明可以理解並願繼續支持錵鑶公司所推出之其餘產品。因此,錵鑶公司是否確實因瑞期公司製作之系爭年菜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情事而受有損害,已非無疑。」

「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調取錵鑶公司108年度及109年度之損益資料,查知錵鑶公司108年度之 #營業收入 總額為38,860,356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7,772,071元109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22,679,425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0,223,285元,#亦證錵鑶公司之商譽並未受系爭年菜商品瑕疵所影響。準此,錵鑶公司主張其因本件商譽受有侵害,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商譽損害5,308,745元,為不足採。」

由這個案件可以看得出來,法院對於「商譽」的看法相對保守。

類似品質的網購年菜為什麼原告賣得起來,正是因為 #網紅的形象與帶貨能力。網紅為了要維持好的形象,「無條件退貨」才能留住消費者。消費者在網路上一片負評,對網紅的形象當然是一大損傷。

但是,無條件退貨以及消費者一片負評卻不能向製作公司求償。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原告營業額沒有減少」不代表商譽沒有受損,因為如果商譽沒有受損的話,說不定「原告的營業額可能成長更多」😂。

【網紅聖O師年菜爭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2022.1.13)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1/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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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2022.1.13)

原 告(反訴被告) 錵鑶教室有限公司

被 告(反訴原告)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932,939元。

事實及理由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本件之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原告即反訴被告錵鑶教室有限公司(下稱錵鑶公司)委託被告即反訴原告瑞期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瑞期公司)製作109年農曆年的年菜共計年菜組合17,305份(每組單價為650元)、佛跳牆13,770份(每份單價為400元)、港式蘿蔔糕7,715份(每份單價為41元),其中年菜組合是指五菜二湯,五菜是指栗子燒雞、玉筍東坡肉、紅燒獅子頭、櫻花蝦米糕、清蒸石斑魚醬汁,二湯是指白木耳蓮子湯及干貝香菇雞湯,連同錵鑶公司向瑞期公司購買的辣媽干貝及辣媽石斑魚等物品,錵鑶公司應給付瑞期公司的金額共計17,140,689元,錵鑶公司已給付瑞期公司16,064,690元,尚積欠瑞期公司貨款1,075,999元。

⒉錵鑶公司尚積欠瑞期公司裝箱費用519,150元未給付(計算式:17,305箱×30元=519,150元)。

系爭年菜商品的食材都是由瑞期公司提供,由瑞期公司自行開發製作,瑞期公司開發完畢後提供樣本、配方給錵鑶公司品嚐,錵鑶公司再提供味道應如何調整之意見,及如何裝箱,最後由瑞期公司自行調整配方。

㈡本件之爭點:

⒈兩造間是承攬契約或買賣契約關係?

⒉瑞期公司所製作並寄給消費者的系爭年菜商品,是否有錵鑶公司所指稱玉筍東坡肉有蟲、紅燒獅子頭有蚊子、紅燒獅子頭有蟲、甜湯有蟲、佛跳牆有蟲、櫻花蝦米糕黏成一團、玉筍東坡肉有毛、雞湯漏光、紅燒獅子頭有骨頭、湯酸掉、酸臭等情形存在?

⒊上開瑕疵是否可歸責於瑞期公司?

⒋消費者未指明任何瑕疵而退費的部分,是否應由瑞期公司負賠償責任?

⒌錵鑶公司依民法第227條及承攬之相關規定,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因消費者退費所受之損害10,559,426元及商譽損害5,308,745元,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間是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

⒈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又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則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至所謂契約之目的,係指當事人基於契約內容所欲達成之經濟效果。而所謂契約之本質,則係指通常交易觀念,及一般交易當事人所得合理預期之給付目的與契約利益而言。因此,兩造間所成立之契約法律性質究為買賣、承攬或兼具買賣與承攬性質之混合契約,端視兩造於締約時,所預期之給付目的是著重於工作之完成,或工作物所有權之移轉而定。

⒉經查,系爭年菜商品的食材都是由瑞期公司提供,由瑞期公司自行開發製作,瑞期公司開發完畢後提供樣本、配方給錵鑶公司品嚐,錵鑶公司再提供味道應如何調整之意見,及如何裝箱,最後由瑞期公司自行調整配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瑞期公司提出之現場生產配方表及原告提出之網路對話訊息在卷可查。

由此足見,兩造訂約之目的,並非單純僅就系爭年菜商品為買賣行為而已,亦著重於系爭年菜商品之完成,且於系爭年菜商品製作過程中,錵鑶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曾至瑞期公司監製並提供意見,足見系爭年菜商品之完成應符合錵鑶公司之要求,堪認兩造間所成立之法律關係應是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換言之,於系爭年菜商品之製作完成階段,應適用承攬之規定,而將系爭年菜商品寄送予消費者部分,屬財產權之移轉,則應適用買賣之規定。

㈡瑞期公司所製作並寄給消費者之系爭年菜商品,是否有錵鑶公司所指稱之瑕疵情形存在?如有,該等瑕疵是否可歸責於瑞期公司?消費者未指明任何瑕疵而請求退費部分,是否應由瑞期公司負賠償責任?錵鑶公司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因消費者退費所受之損害10,559,426元,是否有理由?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經查,由瑞期公司所提出之現場生產配方表及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所示,瑞期公司所製作之干貝香菇雞湯應有之內容物為雞腿肉(390g)、干貝少許、金針菇、香菇、杏鮑菇、牛蒡、紅棗、枸杞、米酒、味精及高湯(見本院卷一第117、503頁);玉筍東坡肉應有之內容物為五花肉(450g)、蒜頭、滷汁、雞油、鵝油、高湯及筍乾;白木耳蓮子湯應有之內容物為白木耳(200g)、蓮子(10顆)、紅棗(6顆)、蜂蜜、冰糖、枸杞、桂圓及水;佛跳牆應有之內容物為九孔鮑(5cm,5個)、烏參(1個)、豬肚、豬腳、白軟排骨、栗子、芋頭、筍片、鳥蛋、蝦米、去皮蒜頭、香油、米酒、豬腳筋、扁魚等;紅燒獅子頭應有之內容物為豬絞肉、洋蔥丁、牛奶、雞蛋、胡椒粉、麵包粉、醬油、白菜及湯汁,獅子頭共5顆;栗子燒雞應有之內容物為栗子(5顆)、雞肉塊(320g)、香菇、薑、蔥、醬油、糖、紹興酒、香油、味精及醬油膏;清蒸石斑魚醬汁應有之內容物為料理米酒、蔥絲、薑絲、青椒絲、紅蘿蔔絲、辣椒絲、味醂、蔥油、醬油、薑粉、糖、胡椒、水、鹽、玉米糖膠及味精;港式蘿蔔糕應有之內容物為在來米粉、白蘿蔔絲、豬肉、臘肉、小麥澱粉、糖、沙拉油、鹽、白胡椒粉、高鮮味精、水;櫻花蝦米糕應有之內容物為糯米、櫻花蝦、紅蔥頭、香菇、肉絲、五香粉、薑、胡椒粉、醬油、鹽、砂糖、香油及麻油,

且依證人蔡O宏證述:聖凱師於網路上推銷之系爭年菜商品是瑞期公司準備的,我收到的樣品是什麼,我就拍什麼,除了蘿蔔糕還要再煎,石斑魚是生的也是要再煎外,其他都是隔水加熱就可以吃了等語。

然由錵鑶公司所提出消費者客訴之網路訊息及照片所示,消費者所收到之系爭年菜商品有如下之情形:白木耳蓮子湯裏有蟲、有黑黑的東西、酸酸的味道、蓮子沒熟、酸掉、有綠色碎葉、包裝袋破洞、蓮子是黑的、味道怪怪的、蓮子發霉不新鮮等共295份;紅燒獅子頭裏有蟲、石頭、小蝸牛、豬騷味、鋼絲絨、骨頭、綠色棉線、厚紙板、醬汁又酸又辣、一大片酸菜、白菜已酸掉、酸掉、醬汁有酸味、頭髮、有小塑膠袋碎片、腥味很重、有怪味、外漏無湯汁、白菜咬不動的硬、沒有附加的菜等共543份;玉筍東坡肉的肉超硬,不入味、咬不太動、切開肉都是白的、筍子像藥水、臭酸、筍子味道酸、臭酸、筍乾苦澀味、沒入味有毛、菜是酸的等共442份;干貝香菇雞湯內都是雞腳踝、包裝破掉、酸掉、沒有湯、吃完拉肚子、有怪異臭腥味、雞肉還有毛未處理、有腥味、肉燒焦、湯汁都是燒炭味、干貝腥味過重、料理包有破洞、都是雞腳、雞肉壞掉的臭腥味等共151份;栗子燒雞都是雞腳踝、肉有燒焦、沒有栗子、酸掉、沒有什麼肉、有頭髮、很黑都是骨頭、有點燒焦味、栗子沒熟、只有三顆栗子、只有一顆栗子、肉有腥味、有油耗味、雞有雞騷味、整個黑抹抹等共230份;清蒸石斑魚醬汁之醬料包破損、沒醬包、配菜有怪味、配菜酸掉、薑絲酸了、配菜全是爛的、臭酸等共23份;櫻花蝦米糕有石頭、綠色尼龍繩、瓷盤屑、米心沒熟、酸味、沒有櫻花蝦、蝦臭腥味、蝦子不新鮮、櫻花蝦沒封好、封口有瑕疵、有毛等共62份;港式蘿糕全家吃完拉肚子、微酸、表面有螢光黃色等共5份;佛跳牆表面有白色油脂、包裝破裂、鳥蛋是酸的、有酸味、腥味重、只有1顆半的鮑魚、沒有烏參鮑魚、整鍋都是油耗味、有怪味、鮑魚腥味過重等共73份,足證瑞期公司所製作並寄給消費者之系爭年菜商品,確有上述之瑕疵存在。

瑞期公司雖稱無法排除是因錵鑶公司所委託之運送人或消費者保存不良所致,或消費者主觀味道之感受,否則倘若是瑞期公司之冷凍倉儲設備有問題,應是全部或絕大多數商品均有腐敗變質問題,而非只是年菜組合中特定品項有腐敗變質情形,且瑞期公司的冷凍庫溫度為-18°及-22°C,冷藏溫度5°C,均符合相關規定,顯然瑞期公司商品冷凍及冷藏保存上,並無任何疑慮。又依SGS檢驗報告可知,系爭年菜商品於製造過程中,並無腐敗變質情形,否則絕無可能通過SGS檢驗報告等語

本院審酌由消費者客訴之上開瑕疵商品高達1,824件,其中大部分商品都有酸掉變質之情形,應該不是消費者主觀味道感受之問題。且反應系爭年菜商品變質、有問題之消費者有一千多名,這些消費者與瑞期公司間均無嫌隙,其等並無故意將異物放置於系爭年菜商品內,再據以向錵鑶公司請求退款之動機。又客訴之大部分內容都是系爭年菜商品酸掉變質,件數眾多,亦應非單純消費者保存不良所致。

至於瑞期公司陳稱應是錵鑶公司委託之運送人保存不良所致,但證人即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即黑貓宅急便)中和營業所所長陳O銘到庭證述:錵鑶公司委託我們公司運送系爭年菜商品是約定全程冷凍配送,冷凍的溫度是零下15度,大約載了12次,一天3至4次,需在109年1月20日前5天將全部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中。那段時間剛好是過年前,但並無配送塞車的情形發生。從瑞期公司將貨物載走後,直至送到消費者手中,大約是2到3天的時間,這期間可能放在轉運中心,轉運中心有大型冰櫃是零下38度的低溫倉儲,如果到了各營業站所,有可能是放在各營業站所零下20度的冰箱。冷凍運送年菜過程中,不可能有異物進入年菜裏面,如果遇到運送時意外的退冰狀況時,通常拿到時消費者就會直接反應,因為失溫退冰箱子會有軟爛的情況,只要消費者反應,我們客服就會直接處理,本件這樣不正常退冰的情況不到5件。

我們公司到瑞期公司載貨時,我看到系爭年菜商品都是冷凍處理,我只有第1天整天在場,第2、3天我不在場,第4天結束當天我有在場等語,應可排除系爭年菜商品酸掉變質是因運送過程保存不良所致之可能。

再佐以系爭年菜商品由瑞期公司製作完成後直接包裝冷凍,之後再由黑貓宅急便運送至消費者手中,整個過程不經他人之手,堪認錵鑶公司主張前開瑕疵是因可歸責於瑞期公司之事由所致,應屬可信。

⒊瑞期公司雖提出雲林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工作稽查紀錄表及SGS食品實驗室測試報告,抗辯瑞期公司的冷凍庫設備及系爭年菜商品於製造過程中,並無腐敗變質之情形。然雲林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至瑞期公司稽查時,系爭年菜商品皆已製作完成並配送至消費者手中,是該稽查報告無從據為有利於瑞期公司之認定。至於SGS食品實驗測試報告記載收樣日期為108年10月25日,僅能證明瑞期公司於108年10月25日所製作之系爭年菜商品符合測試項目之內容,但因錵鑶公司向瑞期公司訂購之年菜組合17,305份,佛跳牆13,770份,港式蘿蔔糕7,715份,系爭年菜商品勢必無法一次製作完成,而需分批製作。況錵鑶公司採購之日期分別為108年10月31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18日,均在檢驗之後。且瑞期公司所提出HACCP.ISO 22000:2005登錄證書之有效日期均為108年5月24日,亦在系爭年菜商品製作之前。是以,上開測試報告及登記證書自無法證明瑞期公司於收樣日期以外時間所製作之系爭年菜商品,絕無任何瑕疵之情事發生。又系爭年菜商品必須分批製作完成,已如前述,則倘若其中某些年菜於烹煮過程或放入冷凍庫冰存包裝之過程具有瑕疵發生,就不會有系爭年菜商品全部均有腐壞變質之情形存在,是則瑞期公司抗辯倘若上開瑕疵是瑞期公司交付前冷凍倉儲設備有問題,應是全部或絕大多數商品均有腐壞變質問題,而非只是年菜組合中特定品項有腐壞變質情形,顯然並非瑞期公司生產瑕疵所致等語,為不足採。

此外,瑞期公司另辯稱同時期其他公司亦有向瑞期公司訂購年菜,瑞期公司並曾依錵鑶公司指示分別寄送10份年菜給其他網紅品嚐,均未表示有蟲、酸掉等情形,因其他公司向瑞期公司購買的年菜及瑞期公司寄送給其他網紅品嚐的年菜,均無法證明與有瑕疵之系爭年菜商品是同一時間製作完成之商品,故亦無從據為有利於瑞期公司之認定。

至於消費者指稱紅燒獅子頭太鹹,玉筍東坡肉過鹹難以入口,干貝香菇雞湯超鹹,栗子燒雞鹹的嚥不下、份量超級少,櫻花蝦米糕黏成一團,佛跳牆太鹹沒什料,幾乎都是湯,滿滿的筍乾等情形,尚難認已構成瑕疵之程度。

消費者未指明任何瑕疵而請求退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規定,及定作人主張工作物有瑕疵,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者,須舉證證明工作物有瑕疵之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意旨參照),既無法證明該部分退費之系爭年菜商品有任何瑕疵存在,依上開說明,錵鑶公司自不得依承攬之規定,請求瑞期公司負瑕疵擔保責任。是以,錵鑶公司主張瑞期公司應就消費者未指明任何瑕疵而請求退費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非有據。

⒌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亦定有明文。至於該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之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則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之消極的損害而言。

承前所述,瑞期公司所製作有瑕疵之年菜為白木耳蓮子湯295份,紅燒獅子頭543份,玉筍東坡肉442份,干貝香菇雞湯151份,栗子燒雞230份,清蒸石斑魚醬汁23份,櫻花蝦米糕62份,港式蘿蔔糕5份,佛跳牆73份

又錵鑶公司主張其退費給消費者之金額為栗子燒雞每份380元,紅燒獅子頭之肉丸300元、白菜80元,玉筍東坡肉之筍子100元、肉350元,櫻花蝦米糕之米糕280元、櫻花蝦100元,干貝香菇雞湯每份330元,白木耳蓮子湯每份380元,清蒸石斑魚醬汁每份50元,佛跳牆每份700元,港式蘿蔔糕每份150元,倘若消費者要求退完整的整道菜時,每道菜少退40元(如退整道栗子燒雞為340元,退整道早鳥紅燒獅子頭為340元,但如只退早鳥紅燒獅子頭的白菜則只退80元),有錵鑶公司提出之訂單編號、發票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查。

瑞期公司雖稱縱認系爭年菜商品有瑕疵,應依錵鑶公司取得之成本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即栗子燒雞105元(計算式:380÷2,350×650元=105.11,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計算式同上),紅燒獅子頭105元,玉筍東坡肉125元,櫻花蝦米糕105元,干貝香菇雞湯91元,白木耳蓮子湯每份105元,清蒸石斑魚醬汁每份14元。

然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年菜均係錵鑶公司已經出售之年菜商品,倘若該年菜商品無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錵鑶公司即能獲取其出售該年菜商品之利益。換言之,錵鑶公司所受之損害包含其購買系爭年菜商品之成本及其原可獲取之利益,是以瑞期公司辯稱應以錵鑶公司取得系爭年菜商品之價格計算其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不足取,本件自應以錵鑶公司退款予消費者整道菜之價格即栗子燒雞每份340元、紅燒獅子頭每份340元、玉筍東坡肉每道410元、櫻花蝦米糕每份340元、干貝香菇雞湯每份290元、白木耳蓮子湯每份340元、清蒸石斑魚醬汁每份50元、佛跳牆每份700元、港式蘿蔔糕每份150元之價格來計算錵鑶公司所受之損害,方屬正確。

準此,錵鑶公司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因消費者退費所受之損害金額於662,210元之範圍內(計算式:白木耳蓮子湯295份×340元+紅燒獅子頭543份×340元+玉筍東坡肉442份×410元+干貝香菇雞湯151份×290元+栗子燒雞230份×340元+清蒸石斑魚醬汁23份×50元+櫻花蝦米糕62份×340元+港式蘿蔔糕5份×150元+佛跳牆73份×700元=662,210元),為有理由,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錵鑶公司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商譽損害5,308,745元,為無理由:

錵鑶公司主張其販售系爭年菜商品為一年中最重視之商品專案,因本次瑞期公司製作之年菜發生前開重大瑕疵,使消費者在過年期間購買到難以下嚥之年菜,嚴重破壞過年心情,在極大之信任遭到辜負之情況下,必然對錵鑶公司及聖凱師不再信任,且此惡劣印象必然使消費者萬分深刻並口耳相傳,本事件過後,錵鑶公司及聖凱師未來恐難在年菜市場上立足,甚至波及其他專案推出之商品,故請求錵鑶公司109年度年菜營業額十分之一之商譽、信用損害5,308,745元等語。

經查,由錵鑶公司提出之消費者於網路留言內容顯示,錵鑶公司於發現消費者反應系爭年菜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情形時,即迅速的處理消費爭議,並讓消費者辦理退費,且不斷地向消費者說明該等瑕疵是廠商於製作過程發生問題,試圖尋求消費者原諒。而大部分消費者聽完解說後皆表明可以理解,並願繼續支持錵鑶公司所推出之其餘產品。因此,錵鑶公司是否確實因瑞期公司製作之系爭年菜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情事而受有損害,已非無疑。

又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調取錵鑶公司108年度及109年度之損益資料,查知錵鑶公司108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38,860,356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7,772,071元(計算式:38,860,356元÷5個月=7,772,071.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09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為122,679,425元,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0,223,285元(計算式:122,679,425元÷12個月=10,223,285.41),亦證錵鑶公司之商譽並未受系爭年菜商品瑕疵所影響。準此,錵鑶公司主張其因本件商譽受有侵害,請求瑞期公司賠償商譽損害5,308,745元,為不足採。

㈣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錵鑶公司尚積欠瑞期公司貨款1,075,999元及裝箱費用519,150元,合計錵鑶公司尚積欠瑞期公司1,595,149元之債務未清償,為錵鑶公司所是認。而錵鑶公司得向瑞期公司請求賠償因消費者退費所受之損害金額為662,210元,亦詳述如前,因此錵鑶公司主張以此賠償金額與其應給付瑞期公司之上開貨款及裝箱費用互相抵銷,應屬有據。經抵銷後,錵鑶公司尚應給付瑞期公司932,939元(計算式:1,595,149-662,210=932,939)。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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