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 星期六

(專利 警告信函)被告雖為新型專利權人,但向蝦皮檢舉原告銷售的手寫板侵權時,未提供侵權比對事證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被告於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得知其專利欠缺新穎性後,未徵詢外部公證單位進行鑑定,而繼續檢舉包括原告在內的商家多達23件,被告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專利 #蝦皮 #網路賣家 #檢舉 根據判決的事實顯示,本案的被告以自己是新型專利權人在蝦皮上檢舉二十幾位賣家(這劇情有點熟悉~)。 但被告向蝦皮檢舉時,#未提供侵權比對事證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被告於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得知其專利欠缺新穎性後,#未徵詢外部公證單位進行鑑定,而繼續檢舉多達23個商家。 法院認為,被告目的不是在行使權利,而是在妨礙別人,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這案件告訴我們: 1.即使是專利權人,向蝦皮檢舉也必須要小心,以免被害人變被告。 2.被檢舉的商家,對於不合理的要求,也不用只是忍氣吞聲。 【手寫板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2021.04.27)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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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2021.04.27)

原 告 施O安

被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O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陳O斌為被告橘能公司之代表人。
㈡新富翔商行之負責人為黃○○。
㈢被告陳O斌為M547699 號「電子書寫裝置」新型專利之權利人,權利期間為106 年8 月21日起至116 年3 月23日止。
㈣被告陳O斌為M550892 號「還原液晶面板顯示狀態之電路」新型專利之權利人,權利期間為106 年10月21日起至116 年7 月20日止;嗣被告陳O斌將該專利權全部請求項專屬授權予被告橘能公司在中華民國全境實施,授權期間自109 年1 月1 日至116 年7 月20日止,並於109年4 月17日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智慧局109 年5 月29日函覆准予登記並公告之。
㈤原告以「 OOOOOOOO 」帳號,於蝦皮購物平台銷售新富翔商行所經銷進口之相關手寫板商品。
㈥原告於108 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3 月17日止,陸續收到蝦皮email來信通知由於2.1.2侵害專利權(案件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相關手寫板商品已經被刪除了等語。原告去信蝦皮客服人員,請求提供專利權人之資訊等語。蝦皮客服人員回覆:權利人:陳O斌。電子信箱:OOOOOOOO@yahoo.com.tw。聯絡人:楊○○/法務。權利人檢舉時所檢具之專利之專利證號:M547699、M550892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未提出侵害之具體事實或侵害證明,即向蝦皮購物平台檢舉原告之手寫板商品侵害系爭專利之不實事實,致原告之手寫板商品賣場遭蝦皮購物平台刪除下架,因而受有損害,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所應審究者為:

㈠原告、被告橘能公司、被告陳文斌是否具本案當事人適格?

㈡原告依專利法第117 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被告橘能公司、被告陳文斌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若有,其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

㈢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請求被告橘能公司不得用新型專利M550892 號還原液晶面板顯示狀態之電路對新富翔商行進口之Q7系列手寫板商品不實陳述侵害專利權,是否有理由?

㈣原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請求被告陳文斌不得用新型專利M547699 號電子書寫裝置,對新富翔商行進口之Q7系列手寫板商品不實陳述侵害專利權,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⒉被告陳文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⑴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據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30條、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平交易法第25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於維持自由競爭手段,以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管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故受規範者必須為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而所謂「交易秩序」係指符合善良風俗之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競爭倫理之交易行為,其具體內涵則為符合社會倫理及自由、公平競爭精神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例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始有本條之適用;另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


⑵依蝦皮購物平台之申訴單格式,其中載明「如被侵害之權利為專利權(請提供台灣專利證書)」、「商品侵害專利權(新型專利需提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又依蝦皮購物平台所規範之智慧財產侵權通知辦法規定:「權利人及賣家認知並了解蝦皮購物非司法機關,無法逕行定商品是否構成侵權,故當權利人認為蝦皮購物上刊登的商品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時,蝦皮購物建議以下列方式維護權益:……2.透過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向蝦皮購物提出侵權通知主張移除商品:提交侵權通知時應提供該權利的證明,並聲明願賠償蝦皮購物或其他第三人因不實通知造成的損害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您發現任何蝦皮購物上之商品侵害了您的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等權利時,您可依本檢舉辦法提出檢舉,蝦皮購物將儘速處理。一、誰可以依法本辦法提出檢舉:只有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或前開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人(需檢附授權文件),才可以透過本辦法提出檢舉。二、權利人如何提出檢舉:1.第一次檢舉:填寫權利人聲明書及檢舉申訴單,並檢附自然人身分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或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及權利證明文件(例如…專利證書及專利鑑定報告等)……。2.後續檢舉:提供檢舉申訴單、必要之單次證明文件(如…專利鑑定報告等)即可。」,準此,被告陳文斌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身分提出檢舉時,自應檢附相關專利證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鑑定報告等證明文件。


⑶被告陳O斌於108 年8 月至109 年3 月間,陸續檢舉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之手寫板商品賣場,致原告之上開賣場遭蝦皮購物平台下架刪除,而被告陳O斌檢舉時,僅檢附專利權人聲明書、新型專利證書及侵權檢舉申訴單等情,均有蝦皮購物寄予原告之電子郵件、蝦皮公司109 年11月9 日回函暨附件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可知被告陳O斌提出檢舉時,並無提供任何系爭專利與原告手寫板商品侵權比對事證之鑑定報告或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予蝦皮購物平台,已難謂符合上開申訴、侵權通知或檢舉之相關規定

又原告陳稱:最初蝦皮購物平台上之手寫板商品是從108 年8 月開始上架,一直販售至109 年3 月等語,而被告陳O斌亦於前開期間即108 年8 月2 日至109 年3月16日間,以自己名義陸續向蝦皮公司檢舉原告之手寫板商品,佐以被告等自承:被告陳O斌僅有依照蝦皮規定填寫申訴書及權利聲明書,是否有侵權或需下架,應由蝦皮認定等語,益徵被告陳O斌於檢舉原告手寫板商品前,完全未履行任何原告之手寫板商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查證義務,而是原告手寫板商品於蝦皮購物平台上架後,被告陳O斌旋即檢附專利證書及原告販售商品之網址,泛稱原告侵權而要求蝦皮購物平台刪除下架原告之手寫板商品。


⑷再者,被告陳O斌係於106 年10月24日申請M550892 號新型專利之技術報告,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於107 年6 月8 日完成,其中就請求項1 (唯一獨立項)之比對結果代碼為1,即不具新穎性,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卷可證,足見斯時被告陳O斌主觀上至少已知悉新型第M550892 號請求項1 之有效性存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惟被告陳O斌並未進一步徵詢外部公正客觀之單位就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否及原告陳列、販賣之手寫板商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等進行鑑定,即在未獲得新型第M550892 號之有效性及侵權判斷無疑慮之客觀證據前,逕行於108 年8 月2日至109 年3 月16日間,以自己名義向蝦皮購物平台檢舉原告之商品侵害系爭專利,致原告手寫板商品陸續經蝦皮購物平台刪除下架

而原告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對於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陳列、販賣之手寫板商品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鑑定結果認定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而未侵權等情,亦有專利權鑑定研究報告書在卷可參,已難認被告陳O斌向蝦皮購物平台檢舉、申訴原告之手寫板商品侵害其專利權一事與事實相符。

參以,被告陳O斌於108 年8 月2 日至109 年3 月16日間,除了以自己名義向蝦皮購物平台檢舉原告帳號「OOOOOOOO」之商品(以黃色標記之連結)外,亦檢舉其他眾多賣家之商品侵害系爭專利,向蝦皮購物平台申請移除該等侵權商品之刊登,其中單就原告帳號「OOOOOOOO」之商品共計23件檢舉,此觀蝦皮公司109 年11月13日回函中所檢附之附件內容及申訴單內容即明,堪認被告陳O斌檢舉原告商品之目的不在於保護系爭專利是否於實體法上遭受侵害,而係以系爭專利作為迅速阻礙其他競爭者或其交易相對人之不公平競爭工具,其行使專利權之行為自屬顯失公平之行為,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之手段、目的,侵害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等效能競爭為本質之公平競爭,難認被告陳文斌多次向蝦皮購物平台提出申訴、檢舉係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要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⑸至被告等雖辯稱刪除下架賣場的是購物平台,而與被告等無涉等語。惟蝦皮公司僅為電商平台,無智慧財產權侵權與否之專業判斷能力,然為迅速排除侵權疑慮商品、避免潛在侵權風險持續擴大並兼顧智慧財產權人權利等考量,蝦皮於取得權利人提供相當權利證明後,得將具侵權風險之商品為預防性下架,此等處理流程均符合蝦皮服務條款與侵權通知辦法之規定,且蝦皮用戶於註冊時均已知悉並同意前述服務條款,亦有蝦皮公司109 年11月13日回函內容在卷可參,足見檢舉人縱未完整提出上開證明文件,然蝦皮購物平台仍有在檢舉人提供相當權利證明後,即先為預防性下架。是被告等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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